词条 | 经纪人管理办法 |
释义 | 新经纪人管理办法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第14号文件条文规定《经纪人管理办法》已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上修改,现已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纪人管理办法内容(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经纪人管理办法分析(对经纪人资格认定管理放松 文化经纪人是重要监管对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监管力度 出现个人独资经纪企业)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4号令公布了新修改后的《经纪人管理办法》,据国家工商总局官员介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过几年的调查研究及讨论,日前颁布并实施了《经纪人管理办法》。原《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6号令,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新修改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对文化市场经纪人员开展工作有直接的影响,尽管目前国家对文化经纪人(包括演出经纪人)还没有明确规定进行法定的职业化管理,但文化经纪人所从事的经纪行为符合新修改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约束范围,需要对““新办法””有所了解。” 经纪人管理办法内容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业发展,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经纪人的登记管理;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经纪行为,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三)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四)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个人独资经纪企业。 第八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合伙经纪企业。 第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经纪公司。 第十条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 第十一条经纪人名称中的行业应当表述为“经纪”字样;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经纪方式和经纪项目。 第十二条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 第十四条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所得佣金是其合法收入。经纪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第十六条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第十七条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二)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三)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四)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六)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七)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第十八条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五)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九)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十)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其管辖的经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经纪人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并予以公示;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向社会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制度,并将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情况作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信用记录、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农业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文化经纪人、体育经纪人及其他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会同经纪人自律组织开展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资质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 第二十二条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五)、(七)、(九)、(十)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四)、(六)、(八)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6号令)同时废止。 经纪人管理办法分析新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对经纪人资格认定管理放松“新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这与““原办法””明确规定工商局负责经纪资格的认定管理的条款相比,““新办法””取消了这一条款。这主要是依据《行政许可法》做出的修改,但对资格的认定并不表示全部取消,行业管理将填补这一空白,各行业有可能会根据行业特点进行行业资格认定管理。 文化经纪人是重要监管对象“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农业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文化经纪人、体育经纪人及其他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会同经纪人自律组织开展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资质信用管理。”这一条款有两点对文化部门有特殊意义:一是在国家法规里第一次明确提出“文化经纪人”一词,确定了文化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二是文化经纪人经纪活动监管重要。日前作为体育经纪人之一的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已经推出,《文化经纪人管理办法》也几易其稿,根据““新办法””应该出台《文化经纪人管理办法》,进而对演出经纪人等系列经纪人的管理也将进入正轨。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并予以公示;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向社会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制度,并将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情况作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信用记录、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新办法”最大的特点是强调了信誉在经纪人职业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比”原办法”多出许多条款。 加强监管力度“新办法”比”原办法”增加了禁止从事非法经纪活动限制,”新办法”根据经纪行为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确定了经纪人的行为规范。该办法为经纪人划出了11个禁区,如果有人敢闯入禁区,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比”原办法”高出1万元,增大了处罚力度。 “新办法”规定不允许有11种行为: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等。 出现个人独资经纪企业经纪人作为为交易提供沟通和服务的中间人,在我国已经成为推动市场运行的一支重要力量。办法明确经纪人“是指在经纪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明确了经纪人可以采取个体、个人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开展经纪业务。”新办法”第七条规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个人独资经纪企业。 根据”新办法”的修订,各行业经纪人的管理办法也会有相应调整,建立健全的信用制度将是经纪行业重要管理课题,对各行业经纪人自觉规范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