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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经济垄断
释义

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并且,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实践表明,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相反,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甚至,属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换言之,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问题在于,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从而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

(Economic Monopoly)

经济垄断概述

经济垄断是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较强力控制或可以采取的排他性行为。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 ,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 (或少数 )经营者独占了。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国家的合法经济垄断和诸多公用事业经特许在一定范围内的垄断,都需要以行政权来实施并加以保障,这种行政权实施的合法或非法,不可能以法律形式事无巨细地事先予以明定,已为行政和行政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使然。任何主体在法律和行政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市场垄断、特许垄断经营、价格垄断、限制性行为和干预行为等,应属合法、正当的行政垄断;而有关行政垄断是否在合法授权范围之内及其是否对竞争构成损害,则需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经济垄断则不单是个别主体的、私人的非行政垄断,它也包括国家和国有主体的行政性的经济垄断。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国有主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无论其是否具有自然垄断或法律特许垄断的性质,抑或完全和私人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分割、支配市场,滥用交易实力,采取不公正交易方法等“经济性”垄断行为,都不是西方国家所谓的私人垄断,多有“行政”在背后支持。

经济垄断的组织形式

1.卡特尔。

它由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联合组成。参加卡特尔的企业一方面为获得垄断利润而在价格、销售市场、生产规模和其他方面签订协议,另一方面又保持其在经济活动中的独立性。卡特尔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规定销售市场范围的卡特尔;二是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三是规定参加卡特尔的企业所生产的各种商品的生产限额。随着跨国公司的出现和发展,资本主义各国的大垄断组织之间建立起国际卡特尔,其影响和规模都比国内卡特尔要大得多。

2.辛迪加。

辛迪加是通过签订共同的供销协议而形成的企业同盟。参加辛迪加的企业通过签订共同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材料的协议来协调价格,从而获得垄断利润。所有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其商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均由辛迪加统一运作。虽然参加辛迪加同盟的企业没有了商业独立性,但生产的独立性依然保持。从法律上看,加盟辛迪加的企业仍然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

3.托拉斯。

托拉斯是由生产同类产品或相关产品的企业联合组成的一种股份公司。参加托拉斯的企业不再是法人,由托拉斯对原企业实行产、供、销、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原企业所有者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份的利润。托拉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许多主要工业部门中占据统治地位,且对社会生活产生着极大影响。1882年,美孚石油公司成为美国第一个托拉斯组织。20世纪初,托拉斯在美国迅速发展,在主要工业部门起着支配作用,因此,美国曾被认为是典型的托拉斯国家。

4.康采恩。

康采恩是由工业、商业、运输、金融、保险等不同经济部门中的企业联合组成的垄断组织。参加康采恩的企业虽在形式上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但实际上已被银行或其中资本雄厚的大企业所控制。康采恩通常由一个母公司和若干个子公司所组成。母、子公司采用控股、参股的办法,控制其他许多中小型企业,从而形成一个规模较大的康采恩集团。 康采恩是以实力最为雄厚的工业垄断组织和大银行为核心组建的。它的兴起与发展,体现了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相结合的进程。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共同点

(一 )主观要件的一致性———滥用优势

滥用优势是垄断构成的主观要件。这一点 ,既表现在经济垄断上 ,也表现在行政垄断上。换言之 ,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的形成 ,无不来自一定的优势占有者 ,或经济力的优势占有者 ,或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但是 ,优势并不一定使垄断产生 ,而只有滥用优势才使垄断产生。滥用优势的特征是 ,将优势用于分割市场 ,以攫取垄断利润。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虽然表现形式不同 ,但其行为的外观都呈现这种滥用状态。

(二 )客观要件的一致性———市场准入的限制

对于竞争的实质限制 ,是一切垄断形式的客观要件。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都是针对社会公众竞争者的 ,而不是针对特定竞争者。并且 ,其效果都表现为对社会公众竞争者市场准入的限制。无论就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来说 ,还是就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而言 ,市场机制都表现为一定交易领域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则都逆流而动 ,表现为对建立竞争关系的直接或间接的拒绝。不仅如此 ,更表现为窒息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共同点表明 ,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 ,因而有着共同的危害 ,即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 ,把它们一起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 ,是理所当然的。并且 ,鉴于它们都是限制竞争的一种 ,不必在反垄断立法中特别标明某些垄断的经济性和某些垄断的行政性 ,只需在一定的条文中以列举的方式集中规定性质相同的限制竞争行为 ,即可在技术上解决了。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差别

(一 )主体要件完全不同

前已述及 ,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政府和政府部门。而经济垄断的实施者则是经营者 (主要是企业 )、经营者联合体组织或者经营者组成的社会团体。它们或是营利性经济组织或是营利者的团体。这两种主体的组成方式和利益追求目标都是不同的。

(二 )主观要件———滥用优势的形式迥异

就主观要件而言 ,虽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滥用优势以抑制竞争 ,但是它们滥用优势的形态不完全相同。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 (包括联合优势 ) ,并且 ,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实践表明 ,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相反 ,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 ,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甚至 ,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换言之 ,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问题在于 ,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 ,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 ,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 ⒅。

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 ,其优势滥用表现为行政权力滥用。行政权力的优势不同于经济力的优势 ,它不为经营者所占有 ,而为政府和政府部门所独占。这不仅表现于实践中 ,也实际上为法律所确认。换言之 ,行政权力的优势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 ,而是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占有。就行政权的享有而言 ,它是具有永久的独占性的。问题在于 ,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未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 ,借行使行政权制造所辖企业的虚假优势 ,设置屏障以拒绝他地区企业同本辖区企业进行竞争。行政权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政府部门特有的行政权力分割市场 ,使一定交易领域的市场的统一性成为不可能。

(三 )客观要件———市场准入限制的形态不同

固然 ,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都导致市场准入限制的后果 ,但其形态有较大差异。从一定意义而言 ,经营者之间的竞争 ,就是为夺取进入市场机会而进行的竞争 ,垄断意味着不给他人以进入市场的机会。因此 ,市场准入限制形态实际上就是排斥他人进入市场机会的形式。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 ,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 (或少数 )经营者独占了。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行政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占有客观存在的进入市场和进行竞争的机会 ,并在其“给予”经营者这些机会时施以不平等。实施行政垄断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不是经营者 ,本来就不应占有因而也不应该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它们滥用市场秩序维护者的地位 ,扭曲了经营者获得进入市场机会的方式 ,即将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进入市场的机会变为经营者被“给予”进入市场的机会。并且 ,只将进入市场的机会给予所辖区的经营者 ,而不给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以进入市场的机会。当本辖区的经营者和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为进入市场而进行竞争时 ,它们可以施优惠以本辖区的经营者。就此意义而言 ,这种市场准入限制比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限制还要危险。

中国经济垄断的特点

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中国经济垄断的特点

垄断是指垄断者为了获取超额利润或者获得其他特殊利益而对市场进行的排他性控制。

垄断的特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分析。不同角度的分析有不同的价值。虽然有关改革以前中国经济中的垄断特点的分析文献已经不少,但是基于作者研究的需要,我们还是按照我们的思路对此进行了分析。我们认为中国改革以前经济中的垄断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性垄断是改革以前垄断的最基本的特征。制度性垄断是与非制度性垄断性质相背的垄断,所谓制度性垄断是指由政府的正式制度安排所造成的垄断,而非制度性垄断则是指由政府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所造成的垄断。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只要垄断是政府制度安排所造成的,就是制度性垄断。改革以前,中国实行的是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质是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本身是一种典型的管制经济。指令性计划经济的正常运行依赖于政府对整个社会的经济资源和产品分配的有效控制,要达到有效控制的目标,政府就要对社会生产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进行管制,垄断在计划经济中不过是政府管制经济的结果。在指令性计划经济中,绝大部分非农产品的投入分配、生产、产品的流通、产品的分配都是基于政府的制度性安排由政府指定的机构(包括政府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垄断经营,其他机构和个人没有经营权。农产品的流通和分配也是基于政府的制度性安排由政府指定的机构垄断经营。几乎所有的对“市场”的排他性控制都是源自于政府的制度性安排。

改革以前垄断的其他特点或者是由制度性垄断派生出来的,或者从属于制度性垄断。改革以前,无论是垄断主体,还是垄断形式,无论是垄断范围,还是垄断程度,都是政府的正式制度安排的结果。

2.政府干预是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在市场经济中,有多种多样的原因会造成垄断,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在市场经济中,也必然会产生垄断。在市场经济中,垄断的产生大体上可以视为是自发的过程。但在改革以前的中国指令性计划经济中,由于市场本身被消灭了,因此垄断不可能由市场经济中各种自发的因素而产生出来。所以在改革以前中国的计划经济中,垄断都不是各种自发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由政府的干预而形成的,各种垄断都是政府的制度性安排的结果。

3.最终的垄断者是政府。虽然在计划经济中,并非所有的垄断者都是以政府机构的名义出现的,恰恰相反,经济中众多领域的垄断者乃是以企业的名义和事业单位的名义出现的,但是无论是以企业的名义出现,还是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出现,都没有改变这一实质,即企业垄断和事业单位的垄断都是政府垄断的派生形式。因为所有这些领域的垄断到底是以政府机构的名义直接垄断,还是以企业的名义,或者是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实行,企业和事业单位垄断领域的宽窄和垄断程度的高低等等都是由政府所决定的,都是制度性安排的结果,政府才是最终的垄断者。

4.政府垄断的根本目的在于控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寻求垄断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取超额利润,虽然企业也得通过垄断市场才能达到获取超额利润的目的,但对企业而言,对市场的垄断不过是最终实现获取超额利润的手段。如果对市场的垄断不能使企业获取超额利润,这种垄断对企业而言是没有任何价值的。但与市场经济中自发产生的垄断不同,在计划经济中,政府垄断的根本目的不在于牟取超额利润,而在于通过垄断对经济进行有效的控制。

如果通过垄断不能使政府达到控制经济的目的,那么政府的垄断就没有任何的价值。由于政府垄断的根本目的在于控制经济,因此能否获取超额利润并不是政府判别垄断成效的标准。

5.国有经济垄断处于主导地位,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垄断处于从属地位。从垄断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属性来看,改革前既有国有经济垄断者,也有集体所有制经济垄断者,但是国有经济垄断是最主要的。无论是第二产业,还是第三产业,国有经济的垄断都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在第一产业,虽然生产环节是集体经济处于垄断地位,但是产品的流通却是国有经济处于垄断地位。从国民经济的整体来看,改革前的垄断基本都是国有经济垄断。国有经济垄断的统治地位便于达到政府控制经济的目的,实际上也正是因为国有经济垄断居于统治地位,政府才能够在改革以前的几十年中能够对国民经济进行有效的控制。

6.中资垄断处于统治地位。从垄断者的国民属性来看,虽然在一些时期,在某些领域外资处于垄断地位,但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基本上在所有的领域都是中资垄断一统天下的格局。改革以前,中国经济基本上是封闭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几乎没有外国资本,因此自然形成了国民经济中中资垄断的统治地位。

7.垄断具有广泛性(或者全方位性)。从垄断对象来看,改革以前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垄断对象包括几乎全部的物质产品和服务产品;从垄断部门来看,改革以前中国经济中的垄断遍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从垄断环节来看,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垄断包括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所以,改革以前的垄断是一种范围广泛的全方位的垄断。

8.垄断程度高。改革以前中国经济中的垄断程度非常之高。这种垄断程度之高主要反映在这样几个主要的方面:(1)从垄断的最终主体来看,国民经济的绝大部分领域都由政府垄断,政府垄断的程度之高是中国历史上所未曾出现过的;(2)从垄断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属性来看,国有经济垄断了国民经济的大部分领域,国有经济的垄断程度之高同样是中国历史上所未曾有过的;(3)从国有经济垄断的具体部门来看,在许多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属于独家垄断,这些部门既包括自然垄断部门,如铁路运输部门等,也包括诸多竞争性部门,如金融行业、城市粮食供应部门、对外贸易部门等都是如此,在其他许多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则是寡头垄断,如在汽车制造业等众多制造业部门,一家企业或者事业单位长期在全国范围内处于独家垄断地位和少数几家企业或事业单位长期在全国范围内处于寡头垄断地位在中国历史上也是未曾出现过的。

9.垄断依赖于行政手段。改革以前中国经济中的政府垄断以及垄断的派生形式——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垄断并不是依靠经济手段,而是依靠行政手段建立和维持的。当时的反对经济分散化,割资本主义尾巴等等都是为了确保政府垄断及其派生形式——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垄断,而采用的手段都是行政手段。

10.从垄断的经济合理性来看,既有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的垄断,也有在经济上不具有合理性的垄断。由于垄断的广泛性和全方位性,改革以前的垄断既包括了那些垄断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的垄断,也包括了那些在经济上不具有合理性的垄断,那些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的自然垄断行业处于垄断状态,那些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的非自然垄断行业和不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的行业也处于垄断状态。这种状况是由政府垄断目的所决定的。政府建立垄断的目的不在于经济合理性,即不在于垄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不在于垄断对经济效率的影响,而是在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所以垄断领域的选择并不会考虑垄断的经济合理性,在实际中也从来不考虑垄断在经济上的合理性,而是完全服从于政府控制经济的目标,垄断与否取决于是否有利于政府集中和分配资源与产品。因此,我们看到改革以前诸多领域的垄断完全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但是却长期存在;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的垄断并没有建立必要的能够促进效率提高的机制。

11.进入管制是形成垄断的核心。改革以前垄断的建立和维持虽然有各种途径,但是最核心或者最关键的是进入管制。政府的制度性安排通过进入管制在各个部门建立垄断,也通过这种进入管制维护已经建立起来的垄断。垄断主体结构、垄断程度等等都主要通过进入管制来控制和调整。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中国经济垄断特点的演化

改革以前中国经济中垄断的特点从根本上来看是由当时的指令新计划经济体制所决定的。

随着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中国经济中的垄断也开始出现了变化,垄断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中国走的是渐进式改革之路,垄断特点的变化也是渐进式的,在改革的不同时期,垄断特点是存在着差别的,不过从中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到目前20多年的长过程中,垄断特点的演化还是很明显的。对于这种演化,我们可以做出描述性分析。

1.制度性垄断逐渐减弱,非制度性垄断逐渐增加。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经济自由化,政府统一集中和分配资源与产品的体制因而逐步改革,垄断全然出自政府的制度性安排的局面由此开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虽然缓慢,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变化的累积性效果逐步显现,因而给我们呈现出了一个清晰的长期的演变轨迹,那就是制度性垄断即由政府的正式制度安排所造成的垄断逐渐弱化,而非制度性垄断逐渐增加。尽管制度性垄断的成分还很重,现存的一些行业的非制度性垄断仍然与制度性垄断有着联系,而且制度性垄断在长时期限制着非制度性垄断的发展,但是随着对计划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制度性垄断在长期中减弱的趋势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制度性垄断。特别是在诸多新兴产业部们,许多企业的垄断地位都不是政府正式制度安排的结果,并且许多行业的制度性垄断并没有能够维持,非制度性垄断取代了这些行业的制度性垄断。

2.政府干预仍然是垄断的重要原因,但是市场自发产生的垄断不断增加。从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来看,市场化改革就是要减少政府干预。政府干预的减少自然会减少由政府的干预所造成的垄断。由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以及对于政府经济职能认识的模糊和政府利益所在,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仍然很强,特别是在一系列重要的部门仍然进行着严格的进入管制,因此使得政府干预仍然是垄断存续的重要原因,在国民经济的众多重要部门,政府干预仍是垄断的直接原因。不过伴随着非国有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成长和国有企业体制的改革,由市场自发产生的垄断也不断增加,这包括多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垄断的建立和维持都不是由政府的干预所造成的,一种情况是垄断的建立与政府的干预有关,但垄断的维持和扩大是依靠自身的力量,而不是依靠政府的干预。

3.垄断主体的逐步多元化,政府作为最终垄断者的领域逐步缩小,非政府机构作为最终垄断者的领域不断增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生产资料所有制逐步出现了多元化的格局,经济管制逐步放松,许多领域放弃了歧视性的进入管制,由此造成了以下变化:

(1)政府逐步从一些领域退出,主动放弃了作为垄断者的角色;

(2)政府放弃了一些领域的歧视性的进入管制,这使得大量的非政府机构进入了那些进入成本低的部门,最终使政府不再能够垄断市场;

(3)随着国有经济的不断改革,国有经济权利的独立化不断增强,即便是一些部门国有经济仍然是垄断者,但已经弱化了政府作为最终垄断者的地位;

(4)随着非国有经济的不断发展,非国有经济逐渐在一些部门确立起自己的地位,许多非国有企业成了所在部门的垄断者,尽管作为垄断者的企业并非固定不变。总的来看,政府作为最终垄断者的领域不断缩小,而非政府机构作为最终垄断者的领域不断增加,形成了政府垄断和非政府垄断并存的格局。

4.垄断目的逐步多元化。改革以前基本上是政府垄断一统天下,而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垄断主体逐步出现了多元化的格局。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垄断主体的这一变化导致了垄断目的的多元化。从非国有经济垄断来看,垄断者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市场排他性控制牟取超额利润;国有企业的垄断虽然从政府的角度看,其基本功能在于对经济的控制,但是企业本身却也在牟取超额利润,许多独家垄断企业和寡头垄断企业寻求政府采取行政手段保护其垄断地位,主要的目的乃在于通过对市场的排他性控制而牟取更多的超额利润;政府垄断的目的一方面由改革前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逐步转化为对国民经济的核心部门的控制,另一方面也不再能够排除基于牟取超额利润的目的而实行垄断,例如烟草专卖。

5.国有经济垄断逐步弱化,非国有经济垄断逐步增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对经济的管制逐步放松,非国有经济能够进入的领域不断增加,国有经济垄断居于统治地位的格局逐渐发生变化,非国有经济逐渐在一些领域建立起了垄断。国有经济垄断的逐步弱化,非国有经济垄断的逐步增加主要表现在:

(1)从国民经济整体来看,国有经济所占比重逐步下降,表明其在国民经济整体中的垄断地位趋于下降;

(2)许多在改革前由国有经济独家垄断的部门在改革以后逐步成为自由竞争的部门,如城市农副产品供应部门以及诸多服务业部门,这些部门不仅彻底改变了国有经济独家垄断的格局,而且国有经济已经不是垄断者,国有经济独家垄断的领域已经大为减少;

(3)一些部门虽然国有经济仍然占有相当的比重,但非国有经济的比重不断扩大,市场集中度逐步向非国有经济倾斜,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轻工业中的诸多部门都是如此,在这些部门,虽然国有经济还占有一定的比重,但是非国有经济已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甚至超过国有经济的比重,国有经济寡头垄断的领域逐步减少;

(4)一些部门国有经济虽然仍然占有最大的市场份额,但是国有经济的市场份额于改革前相比大为下降,例如钢铁行业等重工业部门,国有经济的市场集中度已经下降;

(5)在许多新兴产业部门,国有经济没有建立起垄断地位。

6.中资垄断的领域逐步缩小,外资垄断的领域逐步扩大。改革开始后,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不断推进,外资不断进入中国,外资进入中国经济的领域也随着改革的推进而不断扩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更加大了扩大对外开放投资领域的压力,外资进入中国经济的领域越来越多,各领域外资进入的规模越来越大。基于外资在许多产业发展上所具有的先发优势,外资进入后,不仅使中资在一些领域的市场份额出现了下降,而且在一些领域出现了外资垄断。这些领域不仅有中资不具有优势的领域,如计算机软件市场,而且出现在中资原来具有优势的一些领域,如保险市场。总的来看,外资在其具有先发优势的领域取得越来越多的垄断,这种垄断是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而扩大的。

7.垄断范围缩小,竞争性领域扩大。伴随着经济自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进入管制不断放松,虽然政府推进竞争的政策总的来看非常薄弱,但市场激发出来的竞争力量却不断推进着竞争的扩展。这种竞争既发生在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之间,也发生在国有经济之间和非国有经济之间,特别是随着行政性垄断的逐渐减弱,竞争出现在中国国民经济中越来越多的领域。虽然国民经济中不同的产业部门垄断程度各不相同,而且同一产业部门在不同时期的垄断程度也存在着差别,但从总体上看,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垄断范围呈现出不断缩小的趋势,竞争性领域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

8.垄断程度整体下降,但垄断出现了结构性变化。从国民经济整体来看,垄断程度出现了下降,主要表现在独家垄断的部门和寡头垄断的部门与改革以前相比大为减少,即便是那些市场集中度仍然很高的部门,也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如电信、邮政等部门,虽然市场集中度依然很高,但由于进入管制的放松和失效,这些部门的市场集中度也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不过不同部门的垄断程度所经历的变化过程是有差别的,有的部门垄断程度变化得慢,有的部门变化得快,有些部门经历了从独家垄断到寡头垄断的演变,有些部门经历了从寡头垄断到垄断竞争的演变,而有些部门则经历了从寡头垄断到垄断竞争,再由垄断竞争到寡头垄断的演变,还有些部门则经历了从寡头垄断到独家垄断的演变。导致垄断出现这种结构性变化的因素既有政府的干预,也有企业的竞争性策略。垄断的这种结构性变化使得不同部门的经济效率出现了不同的变化。

9.行政性垄断逐渐弱化,经济性和其他各种非行政性垄断不断增强。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逐渐弱化,行政性垄断因而逐渐弱化。虽然政府垄断及其派生形式——国有经济垄断仍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不过其他垄断主要依靠经济手段和其他各种非行政手段,即使是政府垄断和国有经济垄断,其对经济手段的依赖性也不断增强。非国有经济虽然也寻求通过政府的干预建立垄断,但基于经济制度性质的约束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这并不是很有效的途径,因此非国有经济更多的是靠经济手段建立和维持垄断(通过寻求效率优势、产品差异、信息优势以及合法的垄断策略等手段建立和维持垄断),甚至采取非法手段建立和维持垄断(如借助于暴力)。由于国有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权利的独立化越来越强,因此国有经济之间也逐渐形成了竞争,即便其依然借助于政府的行政干预形成垄断,经济手段也已经成为维持垄断的重要手段,即便是独家垄断企业,也在利用经济手段维持和扩大垄断。这是改革以前所不曾有过的。

改革以前,政府实行的进入管制是行政性垄断建立和维持的关键手段,改革以后,虽然进入管制仍然是造成许多部门独家垄断和寡头垄断的根本原因,但是由于经济管制的放松,许多部门的垄断已经不是由政府的进入管制所造成的,显然在这些部门进入管制已经不是垄断建立和维持的手段。在那些虽然有进入管制,但进入者的数量很多的部门,哪个企业或者那些企业能够建立和维持垄断地位主要依赖于政府的其他管制手段或者依赖于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手段。

10.垄断的全方位性的格局不复存在。尽管改革以后,垄断依然普遍存在,但在许多部门竞争性的程度非常之高,企业能够实行全方位垄断的部门已经不多。改革以前那种全方位的垄断已经不复存在。

中国经济垄断特点的未来演变趋势

根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对外经济开放的进程以及中国经济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推测中国经济垄断特点的未来变化趋势。

1.制度性垄断会进一步减弱,非制度性垄断会进一步增加。中国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对外经济开放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中国政府要履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政府通过制度性安排建立和维持垄断的动机会逐步弱化,而面临的压力会越来越大,虽然制度性垄断的减弱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制度性垄断减弱的长期趋势是存在的。

随着制度性垄断的进一步减弱,非制度性垄断势必增加,非制度性垄断取代制度性垄断将会出现在越来越多的部门。

2.政府干预造成的垄断仍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存在,但市场自发产生的垄断会进一步增加。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会是一个长期趋势,因此由政府干预造成的垄断在长期中会呈减少之势。但是基于政府的理念和政府部门利益的刚性化,特别是由于缺乏足够的内部改革压力,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将很难在短时期内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个过程将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因此政府干预造成的垄断仍然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存在。我们也不排除由于一些政府扩张自身权利以及基于一些特殊的理由对市场进行干预而制造出新的垄断,应该说这种情况是十分可能出现的。当然,即便完成了经济体制改革,对外经济开放的程度非常之高了,由政府干预造成的垄断仍然会存在。不过由政府干预造成的垄断在长期中减少的趋势我们完全有理由持乐观的态度。市场本身存在着多方面的因素会造成垄断,减少损害竞争、导致垄断的政府干预可以减少由政府干预造成的垄断,但是并不能减少由市场本身的因素的作用所带来的垄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由规模经济因素、信息优势、技术优势、产品差异、排他性产权、非产权进入成本以及企业的垄断策略等因素造成的垄断会不断增加。没有政府的干预,垄断完全可能会有进一步的发展。

3.垄断主体会进一步多元化。随着政府经济职能的进一步调整和经济自由化的进一步推进,政府垄断和国有经济垄断会进一步削弱,非政府垄断和非国有经济垄断会进一步增强,垄断主体会进一步增加。垄断主体的增加将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反映出来:

(1)除自然垄断产业之外,国有企业独家垄断的部门将会依据部门特性出现寡头垄断或者多头垄断;

(2)国有企业寡头垄断的部门将会出现向多头垄断的演变;

(3)国有企业垄断的部门将会出现向国有企业垄断和非国有企业垄断并存的格局转化;

(4)中资独家垄断或者寡占的部门会出现向中资与外资寡占或者多头垄断的格局演化;

(5)外资垄断的部门出现向外资与中资寡占或者多头垄断的演化。政府垄断本身也会出现分级垄断主体。

4.垄断目的的多元化会进一步发展,牟取超额利润最终将会成为多数垄断者的主要目的。

由于垄断主体将会呈现进一步多元化的趋势,垄断目的的多元化会进一步发展,政府垄断和非政府垄断、国有经济垄断和非国有经济垄断的目的会有差别,不过,在垄断目的多元化的进一步发展中,会出现一个长期的趋势,那就是牟取超额利润最终将会成为多数垄断者的主要目的,这或许是未来垄断者垄断目的的新的趋同,如果这样,在中国经济中垄断目的的演化所经历的完整过程就是:以控制国民经济为目的!垄断目的多元化!以牟取超额利润为主要目的。非国有经济垄断者垄断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取超额利润,国有企业在权利独立化的条件下,也会不可避免地会以获取超额利润作为主要目的。政府机构的垄断虽然不会以获取超额利润作为法定目的,但是其中的一些政府机构会利用其权力牟取超额利润,并将这种超额利润转化为自身的利益(集团利益)。

5.国有经济垄断会进一步弱化,非国有经济垄断会进一步增加。未来国有企业体制将会进一步改革,同时经济管制体制的改革会进一步推进,特别是在中国要履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的背景下,政府对国有经济垄断的保护会受到越来越多的约束,现有的诸多部门的严格的进入管制将会取消或者放松,非国有经济会进入越来越多的部门,国有经济的垄断势必进一步削弱,而随着非国有经济的不断发展,非国有经济建立垄断的部门会逐渐扩大,垄断程度总体上也会逐步提高,因此非国有经济垄断会呈现进一步增加的趋势。

6.中资垄断的领域会进一步缩小,外资垄断的领域会进一步扩大。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已经承诺进一步开放中国市场,因此中国市场的对外开放在未来会进一步扩大,基于中国在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市场等方面所具有的比较优势以及中国潜在的巨大市场和所呈现出的作为世界最大的新兴区域市场的征象,外资将会进一步进入中国市场。外资企业会凭借其在核心技术、管理制度、营销制度等方面所具有的先发优势建立垄断,特别是会运用中资企业还不熟悉的多种垄断策略建立垄断,其结果将是中资垄断的领域会进一步缩小,外资垄断的领域会进一步扩大。有多种可能的情形会出现:

(1)在一些领域出现外资垄断替代中资垄断的格局;

(2)在一些领域,外资虽然不能替代中资垄断,但形成外资垄断与中资垄断势均力敌的格局;

(3)在一些领域,外资垄断无力与中资势均力敌,但会打破中资独家垄断的格局,外资成为这些领域的垄断者之一,外资垄断领域扩展的趋势变得越来越明显。

7.政府垄断范围进一步缩小,非政府垄断范围会进一步扩大。基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经济开放的长期趋势,通过政府干预建立和维持政府垄断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约束,政府垄断范围存在着进一步缩小的长期趋势。政府垄断范围的缩小并不意味着垄断范围的缩小,因为多种多样的市场因素会导致垄断,特别是对市场的垄断给垄断者所能带来的利益会驱使诸多非政府经济主体努力谋求垄断市场,因此随着政府垄断范围的缩小,非政府垄断的范围就会扩大。这意味着经济体制改革要解决政府垄断问题,而在政府垄断问题解决之后,政府则要寻求如何解决非政府垄断问题。

8.垄断会出现进一步的结构性变化。未来,进入管制会进一步放松,制度性垄断会进一步削弱,垄断会出现进一步的结构性变化。虽然,对于具体部门垄断的结构性变化难以做出准确的预测,但是垄断结构性变化的基本可能性还是可以做出粗略的推测的。笔者认为垄断进一步的结构性变化将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垄断部门的垄断主体会出现变化,非国有经济将会成为某些自然垄断部门的垄断者,同时自然垄断部门会出现区域性垄断结构,自然垄断部门的全国性的独家垄断会减少;

(2)具有规模经济的非自然垄断部门的垄断结构将会同时出现两种可能的变化,一些部门的垄断程度会下降,另一些部门的垄断程度会上升;

(3)不具有规模经济的产业部门中的一些部门的垄断程度会上升,垄断主体会发生变化。

9.行政性垄断会进一步减弱,经济性垄断和其他非行政性垄断会进一步增强。在未来,政府经济职能必然会进一步调整,政府发挥其经济职能的方式也会有进一步的调整,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建立或者维持垄断以及非政府机构利用政府的行政干预建立和维持垄断会受到进一步的限制(包括政府基于新的制度安排的自我限制以及基于社会压力产生的外力限制),因此行政性垄断会进一步削弱。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基于对超额利润的追求,企业会努力寻求通过经济手段和其他非行政手段(包括各种非法手段,如非法的垄断策略以及暴力手段等)建立和扩展垄断,在行政性垄断减弱的同时,经济性垄断和其他非行政性垄断会进一步增强。

10.政府垄断与国有企业垄断会进一步分离。伴随着国有企业体制的改革和政府经济职能的进一步调整,国有企业利益与政府利益的一致性程度会进一步下降,国有企业的行为目标与政府的期望目标会进一步的分离,政府垄断与国有企业垄断由此会进一步的分离。政府要达到预期目标(控制某个部门或领域以实现政府的特定目的)将主要依赖于政府机构的直接垄断,国有企业垄断将会逐渐转向以获取超额利润作为其主要目标,而不是服从于实现政府的特定目的。因此,在未来,我们将会看到,政府按其目的建立和维持的国有企业垄断却会背离政府的目标或者漠视政府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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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1: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