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京建质〔2009〕383号文件 |
释义 |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保证新建住宅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分户验收)的责任人。分户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包括以下人员: (二)分户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建设单位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主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结构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工程观感质量、主要部位净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三)在分户验收第一阶段开始30天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完成《分户验收工作方案》。 《分户验收工作方案》应明确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和人员职责、两个阶段的验收工作组织程序等内容,确定每一套住宅和公共部分工程的检查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并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同时应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四)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分户验收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与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对应关系,并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在附件中单独列明)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分别予以明确,以备分户验收时进行检查。 (五)工程监理单位对分户验收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分户验收情况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在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含对分户验收进行评估的结论,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六)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对单位工程每一套住宅和公共部位进行验收。 (七)在分户验收的检查验收过程中,应对涉及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作为主要检查验收项目,包括: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门窗安装质量;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防水工程质量;采暖、制冷、通风系统安装质量;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八)分户验收工作组在检查验收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十)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按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建委责令改正。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1日以后开始分户验收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2009年7月1日前已经开始分户验收但是尚未完成分户验收工作的,可以按原规定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质〔2006〕139号)、《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补充表格的通知》(京建质[2007]1285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5〕999号)附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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