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
释义 | 为规范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管工作,加强对进出口玩具的管理,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2009年3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就进出口玩具的准入条件、进口玩具检验、出口玩具检验、出口玩具登记注册、进出口玩具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该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进口玩具的检验 第三章 出口玩具的检验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相关资料(《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新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 局务会议的审议通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1 号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管工作,加强对进出口玩具的管理,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和从事进出口玩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对目录外的进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四条 进口玩具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如贸易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高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约定要求实施检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政府间已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要求实施检验。 第五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方能从事出口玩具的生产和出口。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进口玩具的检验第七条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报检时,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有关单证。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验证管理。 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报检人已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玩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提供的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符合进行审核。 对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经审核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应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 第九条 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明。 第十条 进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 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第三章 出口玩具的检验第十二条 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该批货物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提供该批货物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声明; (三)玩具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出口玩具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应当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换证凭单;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直接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四条 出口玩具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货物通关单。货证不符的,不得出口。 未能在检验有效期内出口或者在检验有效期内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且检验要求不同的,应当重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十五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分包或者外购的玩具应当来自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十六条 出口玩具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其经营的出口玩具应当是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玩具。 第十七条 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分包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分包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在出口玩具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的明显位置上标注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注册登记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内的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注册登记玩具的首件产品名称、相片、货号、检测报告、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以及玩具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等资料。使用特殊化学物质的,还必须提供化学物质的安全分析表或者有关机构的毒理测试或者评估报告;属于贴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品牌商对产品设计的确认书和品牌商对企业授权生产的证明文件等;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产品描述和使用原料等); (五)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条件、设备、能力、检验手段等证明文件; (六)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技术文件; (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已获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应当提供证书复印件); (八)产品符合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声明; (九)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条第(三)项所列资料有变化的,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合格2个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颁发《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对产品类别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经重新抽样检验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 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据,经重新审核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按照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对所使用的高风险原材料应当实施进货台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企业质量控制过程;企业在原料、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成品及外包加工等安全质量关键控制点情况;企业使用原料情况;企业所使用的涂料、添加剂等高风险原材料的进货台账等。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一)企业安全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的; (二)发生国外预警通报或者召回、退运事件经检验检疫机构调查确属企业责任的; (三)出口玩具经抽批检验连续2次,或者6个月内累计3次出现安全项目检验不合格的; (四)进口玩具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质量缺陷,或者发生相关安全质量事件,未按要求主动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和配合调查的; (五)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对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该企业加严管理,对该企业的进出口产品加大抽查比例,期限一般为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玩具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玩具实验室应当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资质认可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现检测责任事故的玩具实验室,暂停其检测资格,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进入我国国内市场的进口玩具存在缺陷的,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应当主动召回;不主动召回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 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和出口玩具生产经营者、品牌商获知其提供的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调查,确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同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召回时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召回总结。 已经出口的玩具在国外被召回、通报或者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的,其生产经营者、品牌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玩具,或者擅自销售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擅自出口未经检验的出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擅自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玩具,或者出口经检验不合格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并处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如实提供进出口玩具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逃避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第三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出口玩具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吊销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十七条 擅自调换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出口未获得注册登记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擅自调换、损毁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标志、封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我国境内的进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经营者、品牌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出口玩具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玩具缺陷而未报告的; (三)对应当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首件产品是指玩具批量生产前的试产产品。首件产品的结构或者使用的关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的,视为不同的首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产品抽批检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对报检的出口产品按照规定的比例实施现场检验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相关资料《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新在哪里?2009年9月15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将对玩具业界产生哪些大的影响?请看广东检验检疫局技术专家的解读。 2009年9月15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颁布的《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从而取代实行了13年的《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旧《管理规定》),成为我国玩具进出口检验、注册登记、监督管理之最权威的法律依据。《管理办法》制定专家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对于我国玩具界而言,这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例。 近年来,我国的玩具产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国内外对玩具的安卫环检验要求不断提高,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1996年发布的旧《管理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玩具的形势和进出口玩具的监督管理要求。为了解决玩具的源头管理与质量控制问题,健全进出口玩具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明确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3月发布了《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制定将有利于提高我国进出口玩具质量安全的长期稳定,对维护我国玩具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良好形象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该《管理办法》共分7章45条,内容涵盖了进出口玩具检验、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分类管理、质量追溯、产品召回等环节。将以往我国玩具进出口检验、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等相关的法规法令做了全面梳理、补充、完善,其内容更加全面、系统化,读者可按以下关注点结合《管理办法》原文加以对照理解: 一、旧《管理规定》自1996年发布实施以来,我国先后出台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该《管理办法》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并参考我国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美国《消费产品安全法令》第16部分等国内外与玩具产品密切相关的管理要求制订而成,并将于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二、《管理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玩具业务的相关方,检验检疫机构和从事进出口玩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在《管理办法》中除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责任要求外,还对从事进出口玩具的生产、经营企业明确了相关要求,若生产企业、经营公司、品牌商等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将实施必要的追究制度。 三、实施14年的出口玩具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于2007年变更为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制度,《管理办法》把注册登记的相关内容放入了第四章中。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制度从认证对象、产品类别单元划分、抽样要求、检验标准、对生产企业的审核要求及证书内容、格式、有效期等做出了全新的规定,更利于统一考核标准和管理方式,是促进我国出口玩具贸易的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出口玩具的国际声誉的有效手段。(注:据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人介绍,2007年我国新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制度出台前后,全国各地检验检疫分局对玩具企业进行全面摸查、整顿。之后广东省局重新颁发证件,获得玩具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大概是1200家。加上深圳、珠海的数据,广东境内拥有玩具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超过1800家。2年之后的今天,这总数大约减少了百余家。) 四、在本《管理办法》中提出了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按照《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管理。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6月14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新《分类管理办法》加强了产品风险分析、企业诚信评价以及企业日常监管,不断完善各类商品的合格评定程序,是结合源头管理、过程监控等生产企业品质控制手段所采取的必要的、也是比较有效的检验模式,有利于提高检验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出口玩具产品质量水平。 五、《管理办法》中健全了追溯和召回的要求。对于出口玩具,其本体或最小销售包装的明显位置上标注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号,这既是对旧《管理规定》在出口玩具追溯要求方面的完善,也便于检验检疫机构对有安全质量问题的出口玩具产品实施必要的追溯制度。《管理办法》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使追溯和召回有机结合,强化了进出口玩具的追溯管理和问题产品的召回管理,保护了国内外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一方面从源头上加强了对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护国内外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管理,体现了检验检疫机构把关与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方针,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质量是企业高速成长的生命线。企业真正实现从源头上抓产品质量,对玩具的设计、生产工艺、检验手段进行改进,这无疑会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和竞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修正) 《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6] 134号 1996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玩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商检机构组织实施的进出口布绒玩具、机械玩具、电动玩具、塑料玩具、充气玩具、木制玩具、童车以及列入《种类表》内的其他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进出口玩具,必须逐批实施检验。出口玩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口玩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四条 商检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玩具实施检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 报验 第五条 出口玩具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十天前向商检机构报验。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应在货物卸货口岸或到达站且不少于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的时间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第六条 被列入《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出口玩具,凭质量许可证报验。 第四章 检验方式 第七条 进出口玩具的检验方式可采取商检机构自验、组织有关单位共同检验、认可检验员检验的方式。 进出口玩具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由商检机构检验为主。 第八条 商检机构对于具备良好检验条件的生产企业,可由商检机构组织共同检验;商检机构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完善,产品质量稳定,工厂检验员素质高的企业实行认可检验员检验,商检机构应定期进行抽查;对尚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般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商检机构实行自验。 第九条 出口玩具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由商检机构自验。 进口玩具由商检机构自验。 第五章 抽样方案 第十条 出口玩具检验抽样按GB2828--87,采取一次抽样方案。安全项目检验采用特别检查水平S--2。对于机械、电动、电子玩具的其他项目检验采用一般水平Ⅱ,其他玩具采用一般水平Ⅰ。 开箱检验数的确定:布绒玩具从整批总箱数中按特殊水平S--4确定,其他玩具按S--2确定。 第十一条 出口玩具合格质量水平AQL值确定如下: 1.检验项目中A类不合格:AQL值为0.065 2.检验项目中B类不合格:AQL值为2.5 3.检验项目中C类不合格:AQL值为4.0 第十二条 进口玩具根据批量大小,每批或每批每货号抽样1至4只进行安全卫生检测。 第六章 检验 第十三条 出口玩具的品质、外观、机构物理安全性能的检验按合同要求及相关检验操作规程检验。 对阻燃性、化学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进口玩具应逐批检验;出口玩具可采取周期性抽样测试,可按相关检验标准GB6675--86、EN71、ASTM--F963、CPSC等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生产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测试。每次抽取二个货号(款式),每货号抽取样品4只(童车3辆)。 第十五条 出口玩具检验不合格缺陷分类为A、B、C三类。机械、电动玩具、充气玩具、木制玩具的不合格分类按附件一确定。 第十六条 出口玩具一次检验不合格者,商检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工厂经返工整理后,可允许重新报验一次。 出口玩具经检验合格者,根据需要可出具商检证书、换证凭单或盖章放行。 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经检验不合格的,商检机构应出具检验索赔证书。 进口玩具安全卫生项目经检验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并且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商检机构责令收货人或销售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十七条 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单证,应按合同、信用证或检验操作规程要求的项目,填写检验结果;需出具CE检验报告的,应在国家商检局认可的玩具检验中心进行检测,CE检验报告应按其统一格式出具。 第十八条 出口玩具检验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工作周期为; (一)出口玩具检验换证放行:4个工作日。 (二)出口玩具检验出证:7个工作日。 (三)进口玩具检验出证:15个工作日。 第七章 批次管理 第二十条 出口玩具商检批次,以同一款式、同一货号或同一合同、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玩具确定为一个商检批次。 商检批次编号:OOOOWXXX5001 OOOO--商检机构编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前二位OO代表各直属商检局名称(见附件二),后二位OO代表各地区商检局名称(由各直属商检局编号)。例“16OO”,代表江西商检局。 W--玩具代号 XXX--工厂编号,由数字或字母组合成。例“A01”5--年份,以年份未位表示,例“5即95年” 001--年内批次顺序号,由三位至四位序数组成。 第二十一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在商品外包装上清晰地印上商检批次编号。 第二十二条 发货人对出口玩具应按批次分别堆放,不得混批,保证货证相符。 第八章 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 第二十三条 出口玩具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原则。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出具“换证凭单”。“换证凭单”上应注明批次编号、货号、品名、合同号、报验人、生产企业及质量许可证编号、检验结果、数(重)量(其中每个货号的数量应分别列明)及换证凭单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口岸商检机构根据“换证凭单”对出口玩具进行口岸查验,检查包装情况、唛头、批次编号,经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 对于批次混乱、包装破损、标记唛头不清的,不予换证放行,并及时通知产地商检局。 第九章 样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玩具样品管理按《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样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商品技术档案、统计和质量分析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应建立进出口玩具技术档案,内容包括:各类检验规程、国内外检验标准或方法、玩具质量分析、统计报表、检验原始记录、证书(稿)及工厂档案。其中,检验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 商检机构每年应对本地区进出口玩具检验情况进行质量分析和工作总结,于下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质量分析应列出各类玩具检验情况的统计表)。 局务会议的审议通过2008年5月30日上午,李长江局长主持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进一步修改后按程序报批、发布和向WTO通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进一步修改后提交会议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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