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紧追权 |
释义 | 在国际法中,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 行使条件行使紧追权必须具有下列条件A.紧追须在沿海国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开始,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违反沿海国有关规章时,紧追也可以在该海域开始。 B.紧追不能中断,须继续进行,如该外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紧追应立即停止。 C.紧追权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清楚标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的船舶或飞机行使。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沿海国应负赔偿责任。 行使紧追权过程中使用武力所需要素(1) 警告无效。 (2) 无其他有效的拿捕手段可供选择,亦即使用武力是最后手段。 (3) 紧追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或被追逐船舶及其人员以暴力抗拒逮捕。 (4) 不得故意击沉船舶。 (5) 顾及人道原则,不得对被追逐船舶及其人员造成不必要的危险。 (6) 与当时情况成合理比例。 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驶紧追权。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解释紧追权是沿海国拥有对于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行驶紧追权应遵循的规则: (1)紧追行为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和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紧追权的主体,主体不能是对象)。 (2)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紧追权不能从公海开始)。 (3)紧追应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止信号后,才可开始。 (4)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 (5)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因为追人家的是军舰,不享有在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案例:“孤独号”案英国船“孤独号”是一艘美国人所有并以加拿大(其时为英 国领地)公司名义在加拿大登记的船。该船在美国实行禁酒期间从事贩酒活动,该船的船员,除一人是法国人外,其余都是英国人。1929年3月20日, “孤独号”停泊在离路易斯安那海岸不到6海里半的地方,当它被美国海岸警卫船“沃尔科特号”发现时,船工装有大量的酒。它不顾“沃尔科特号”的讯号,立即从泊锚处出发,向公海进去。“沃尔科特号”在后面紧追不舍。“沃尔科特号”的指挥官最后设法使“孤独号”暂时停船,但他要求检查该船证件和搜查该船时却遭到了拒绝。当“孤独号”继续行驶时, “沃尔科特号”坚持紧追,由于其舰炮发生故障,它于是 用无线电求援。1929年3月22日,美国海岸警卫队的另一艘船“狄克斯特号”从相反的方向赶来参加紧追。在离美国海岸200 海里处,因“孤独号”仍然拒绝停船和接受检查,“狄克斯特号”发出几次警告后,向“孤独号”开炮并把它打沉。船上人员仅有一人生还,他被救起并被带到新奥尔良,在被拘留了48小时后 获释。 “孤独号”被击沉,引起加拿大的英国当局与美国政府之间的争执。根据1924年1月23日英美缔结的《英美专约》第4条的规定,由英美两国指定两名仲裁员组成混合委员会,负责裁决两国之间因“孤独号”事件而产生的争端。 双方的主张及理由: 英国当局认为,根据前引《英美专约》,英国同意:如英国船舶力图把酒运进美国,它应接受美国当局的登临、检查,甚至可以搜索并把船只带到美国港口。但这些权利仅可以在美国领海之外且自从美国海岸线起不超过该嫌疑船1小时航程(约10.5 海里)所能达到的距离内行使。在“孤独号”案中,美国大大违反了这一规定。而且,击沉“孤独号”的不是开始进行追赶的那艘船,而是在追赶开始后两天从相反方向赶来的另一艘船,这违反了国际法所承认的紧追必须是急速的和持续的原则。根据该专约第4条,英国可以要求赔偿。 美国政府辩称:美国公务船享有.“紧追权”,当追赶开始于 1小时航程限度内之时,紧追原别是适用的。美国认为,在下列前提下,沿海国有紧追权:(1)船舶在海的一部分实施了一个可罚的行为,而在这个海的部分内,沿海国命令停船是许可的;(2)尾追必须是急速的和连续的;·(3)拿捕不在外国领海内进行。除此之外,拿捕的场所和追赶的距离是无关紧要的。美国政府还指出,拥有“孤独号”的那家加拿大公司完全是受美国国民控制的,他们都是有名的酒类走私者,为了实现其非法目的而滥用了英国的旗帜。 裁决及其根据: 1933年6月30日,混合委员会提出中间报告。该报告指出,即使承认美国政府在当时享有“紧追权”,承认根据<英美专约》第2条规定,“狄克斯特号”在追赶时有权行使“紧追权”以及承认其使用武力的方式和范围是正确的,故意击沉被怀疑的船只也不能被该专约的任何规定证明是合法的。在1935年1月 5日的最后报告中,委员会进一步裁定,击沉“孤独号”的行为不能为国际法的原则证明是合法的。鉴于“孤独号”船虽在加拿大注册,但实际上为美国公民控制和所有,因此,委员会认为:对船舶及船货的损失,美国无须支付赔偿。但是,美国击沉“孤独号”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美 国政府应正式承认这次行为的不法性,向英国当局道歉,并支付25 000美元给加拿大。 分析1.在国际法上,紧迫权是指当沿海国有充分理由证明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时,可对该船舶从该国管辖水域向公海进行追赶。由于这种追赶必须是紧随其后和不间断进行的,故称紧迫。 2.因在公海上进行紧迫是对公海航行自由的限制,所以,国际法要求行使紧迫权应遵守如下规则:紧追只能从追赶者的领海和受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始,不得待被追赶船舶逃至公海后才开始;紧追须有充分理由;紧迫至被追赶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 国领海时终止;紧追权由军舰或政府公务船舶行使,对被追赶船舶可以进行登临检查(又称登临权)或拿捕;紧迫无据或不当,对被追赶船舶因此而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由追赶国予以赔偿。 3.本案的情况表明,美国从其有管辖权的海域开始进行紧迫,是成立的。但由于开始进行追赶的“沃尔科特号”退出追赶,而由追赶开始两天后从相反方向赶来的“狄克斯特号”接着追赶,这不符合“紧随其后和不间断追赶”的规则。此外,在行使紧迫权的过程中,只可以对被追赶的船舶进行登临检查或拿捕,没有任何可以对其使用武力并将其击沉的国际法规则存在;因此,本案裁决美国向英国当局道歉并赔偿损失,是完全正确的。 登临权与紧追权的区别1.两者的区别首先是定义不同,前者是指各国军舰和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般舶在公海上代表国家 靠近和登上被合理认为犯有国际法所禁止的非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权派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的经授权的公务船或飞机进行淆的情况较多; 2.适用的条件不同,登临权适用的条件是商船被合理认为犯有国际法禁止的若干非法行为的嫌疑;紧追权适用的条件是外国商船在一国管辖水域内违反该国法律; 3.适用的范围不同,登临权在公海上行使,而紧追必须终止。又如庇护与引渡的区别,首先是定义不同,庇护是指国家给予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的外国人以保护,并拒绝把他引渡作第三国。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和处罚。其次,两者的对象不同,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和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迫害的人,而引渡的对象则是普遍的刑事罪犯和国际罪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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