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金之俊 |
释义 | 金之俊(?-1670)字岂凡,江南吴江人,清初大臣。明万历四十七年进士,官至兵部侍郎。睿亲王定京师,命仍故官。疏请先蠲畿甸田租以慰民望,又言:“土寇率众降者,宜赦罪勿论。缚渠来献,分别叙功。就抚之众,宜编保甲,令安故业。无恒产者,别为区画。”寻奏荐丁魁楚、丁启睿、线国安、房可壮、左懋泰、郝絅等,又劾通州道郑军优游养寇、三关总兵郝之润纵兵肆掠,俱宜罢斥;并请趣畿南北巡按及监司以下官赴任,禁止满洲官役额外需索驿递夫马。疏入,皆采行。 人物履历顺治二年,以京师米贵,疏言:“大兵直取江南,应令漕督及巡漕御史赴任。金陵底定,举行漕政。”诏速议行。因复上漕政八事,疏下所司。寻调吏部侍郎。三年,疏请酌定进士铨选之制。五年,擢工部尚书。六年,乞假归,加太子太保。七年,还朝。八年,调兵部,加少保兼太子太保。十年,调左都御史。疏言:“审拟盗犯,请用正律,不宜概行籍没,致累无辜。”又疏言:“直省提学,例以佥事道分遣。畿辅为首善之区,江南人才之会,请以翰林官简用。”均报可。寻迁吏部尚书,授国史院大学士。十二年,之俊病,乞休,上不允,遣画工就邸画其像。十三年,谕诸大臣曰:“君臣之义,终始相维。尔等今后毋以引年请归为念。尔等岂忍违朕,朕亦何忍使尔等告归?昨岁之俊病甚,朕遣人图其容。念彼已老,惟恐不复相见,不胜眷恋。朕简用之人,欲皓首相依,不忍离也!”之俊泣谢。十五年,改中和殿大学士,兼吏部尚书。同校定律例。十六年,诏立明庄烈帝碑,命之俊撰文。寻加太保兼太子太师,复乞假归。十七年,自陈乞罢,温谕敦召,未至,加太傅。十八年,复改秘书院大学士。之俊自归后,屡以衰老乞休,康熙元年,始允致仕。 个人其它信息之俊家居,有为匿名帖榜其门以谤之者,之俊白总督郎廷佐穷治之,牵累不决。事闻,上不直所为,以律禁收审匿名帖,镌廷佐二级,之俊削太傅衔。九年,卒,谥文通。 百度百科中的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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