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netball |
释义 | netball,篮网球又称为投球或英式篮球,是一种发源自篮球的团队球类运动,一般被视为系以女性为主的运动项目。 比赛规则设备1-1.1 球场地面必须坚固,长30.5公尺,宽15.25公尺。 长的线为边线,短的线为底线。 1-1.2 球场由两条与底线平衡的横切线分成3等份: 发球区及两个攻击区。 1-1.3 射球区于攻击区内;其区域应以底线正中点画一个半径4.9公尺之半圆形。 1-1.4 球场中心画有一个直径90公分之发球圈。 1-1.5 所以界线均属于场内一部份,宽度须为5公分。 1-1.6 在室内举行的国际型赛事,比赛场地应是富弹性的木头地板。 1-2.1 直立球柱高3.05公尺,放置在两个侧场底线的正中点。球框内部直径为38公分,与地面平衡并紧接着球柱顶端。而球框与球柱顶端之距离应为15公分,配有清楚可见 图二球柱 上下开孔的球网。球框及网均为“球柱”的一部份。如须在球柱上围上软垫,其厚度不应超过5公分。 1-2.2 球柱直径应为6.5公分至10公分,或不超过10公分宽之四方柱。球柱可插放在球场预定的承接口上或以金属架支撑。唯该支架不能延伸入场内。球柱正确位置是要使球柱背在底线外。国际赛事时,球柱应是插放在场地的承接口或藏在地板下。 比赛用球应为篮网球。圆周为6.9公分至7.1公分,而重量则为400公克至450公克。球可以用皮革,橡胶或近似之物料制造。 球员着装要求球员可穿着适当之鞋或靴,鞋或靴应由轻量材质所制造,禁止穿着钉鞋。 1-4.2 球员必须穿着前后简写名称的球衣,位置名称须配在腰部以上,而字体高度须为15公分。 1-4.3 除结婚戒指及药用手镯外,任何饰物一律不可穿戴,比赛时结婚戒指及药用手镯亦须分别用绷带或贴布固定。 1-4.4 球员不能戴任何能危害其他球员之饰物出赛。 1-4.5 球员必须将指甲剪短及磨平。 比赛时间2-1 比赛共分4节进行,15分钟为一节,上、下半场休息时间为3分钟,中场休息时间为5分钟,每节结束后比赛双方须换场比赛。 2-2 若其中一队需要在一天内进行两场或两场以上的比赛,由双方球队职员协议,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比赛便分成两节,以20分钟为ㄧ节,发球区休息5分钟,下半场双方须换场比赛。 2-3 裁判员可因紧急事项而延长休息时间。(请参阅规则三3-4.1) 2-4 因暂停而耗去的时间应在该节内予以补足(请参阅规则七)。如裁判员判罚-传或投射球,而在鸣笛完结一节比赛后,球员在完成该罚球后才结束该节比赛。 场上职员比赛职员包括:裁判员、计时、记录 球队职员包括:教练、助理教练、领队、队长及最多2位合格医务人员,以治疗或处理受伤及身体不适的选手。 球队席:最多仅能坐5位场外球员及球队职员。 3-1裁判员 3-1.1 每场比赛应有2名裁判员,依据规则进行执法工作,裁判员亦应适当处理一些规则未能兼顾的事项(请参阅规则十九),裁判员的决定为最终判决,其他人不得上诉。 3-1.2 比赛开始前: (一)裁判员应检视比赛场地四周、球柱及球是否符合规则要求。(请参阅规则1-1.1-2.1-3)。 (二)裁判员应在场外检查球员的服装、饰物、指甲,是否符合规则要求。(请参阅规则1-4)。 3-1.3 裁判员鸣笛: (一)比赛开始及结束。 (二)每节和半场结束。 (三)每节和半场休息后,从新开始比赛,由负责比赛开始时进入场区的裁判员执行。 (四)处罚任何犯规。 (五)入球得分。 (六)暂停时。 3-1.4 裁判员须在双方队长掷钱币决定进攻方向后,立即掷钱币决定执法场区,掷钱币得胜之裁判员须负责“A”场之执法,须在掷钱币前决定哪一个是“A”场。 3-1.5 裁判员服装颜色应与比赛球员有明显的分别,最适当为白色或淡黄色,裁判员应穿着适当的鞋子。 3-1.6 裁判员须知: (1)比赛场地以球场中央,分为2个球场,由2名裁判员分别执法。 (2)可请求另半场的裁判员协助做出判决,所以裁判员须随时对此等请求作准备。 (3)当自己责任区之半场有入球后,重新在发球圈开始比赛,裁判员必须立刻只是由对队发球(用球队的进攻方向指示),并负责鸣笛重新开始比赛,当2名裁判指示发球方向不一时,可要求记录员作出指示。 (4)当负责开球之中锋尚在发球圈内,负责执行发球之裁判员须负责判罚任何犯规。 (5)处理及决定己场的底线及一整条边线的界外球,负责边线的裁判员须留意掷界外球之球员及对方防守球员有无违例,球掷出后,负责该半场之裁判员将恢复控制该半场。 (6)除处理争球外,裁判员应在球场外执法,若比赛期间球触及裁判员或裁判员阻碍球员的动作,比赛不应中断,但如因以上情况而不利其中一队时,该队应获-自由球。 (7)须负责执行在自己责任区之半场射球区内的争球,若争球的地点在射球区外时,应由较接近的裁判员负责执行,并须遵照规则第肆章规则十八18-5争球之条文处理。 (8)延边线及底线外走动,以便监督球赛及做出裁决。 (9)如鸣笛停止比赛,处罚某队而不利于非犯规队时,裁判员应大声说:“得利”以表示查看到该犯规而选择不判罚,但如已鸣笛停止比赛,便应做出适当罚则,除非(非犯规队)已入球得分。 (10)球赛进行期间不能批评或指导任何球队。 (11)在球员受伤或身体不适而停止比赛时,检视其他球员是否留在比赛场地内,在比赛暂停时,球员可以接受教练的指导。 (12)判罚任何犯规时必须要以手势说明(请参阅第六章),可暂停比赛以处理紧急事故(请参阅规则七 7-3)。 (13)裁判员必须在下一节开始前通知另一位裁判员,所有已执行之球员纪律性犯规的行动(请参阅规则二十)。 3-2 记录 3-2.1 每场比赛应有2名记录,记录必须一起工作及记录比赛结果,记录须为法定比赛记录。 3-2.2 记录职责包括: (1)比赛前记录参赛球员姓名(每队最多12名),须包括队长(请参阅规则四 4-4)。 (2)记录双方分数。 (3)记录所有被暂停比赛及被驱逐出场球员之资料。 3-2.3 如有裁判员要求记录也须记录发球之球队。(请参阅规则三 3-1.6) 3-3计时员 3-3.1 每场比赛应有2名计时员,其职责包括: (1)裁判员鸣笛指示比赛开始时计时。 (2)每节比赛时间剩下一分钟时,停止所有显示大会比赛时间之计时器。 (3)如比赛中采用电子计时仪器,可用来通知裁判员每节或半场结束之用。 (4)但还是依据裁判员之鸣笛声作为每节或半场的结束。 (5)记录每次暂停时间,裁判员应于暂停及继续比赛时鸣笛,以告知计时员。 (6)经裁判员指示后,应确保暂停所耗之时间在该节内予以补足。 3-4球队职员 3-4.1 如在休息时间发生紧急事故,球队职员可向裁判员要求额外暂停时间作处理该事故之用(请参阅规则七 7-3),获批准后,裁判员应向各队职员及计时员说明所增加之时间。 3-4.2 在球队席上球队职员及球员不可作出不恰当之批评及行为,包括在比赛进行期间延边线或底线走动。 违反规则3-4.2之罚则,对方球队可于停球地点得-自由球。在有需要时,如球队职员及球员有任何被认为不洽当之言行举止时,裁判员可在判罚任何罚球后向该等人士发出警告。(请参阅规则二十 20-1.1) 3-5队长 3-5.1 球赛开始前以掷钱币方式选择进攻方向或开球权,并将结果通知裁判员及记录员。 3-5.2 队长有权于每节休息时间或球赛完毕后,向裁判员要求澄清比赛规则。 球队4-1 此项运动是为单一性别的竞赛而设。 4-2 每队应有7名球员而其位置名称为: 射球手 (GOAL SHOOTERS) 攻击手 (GOAL ATTACKGA) 翼锋 (WING ATTACK WA) 中锋 (CENTREC ) 翼防卫 (WING DEFENCEWD) 后卫 (GOAL DEFENCEGD) 阻攻手 (GOAL KEEPERGK) 4-3 球队须有最少5名球员出席才可以比赛,其中1人必须为中锋。(请参阅规则二十一) 4-4 比赛开始前,必须把球员名单交到记录手上,参赛队员最多为12名,当中必须包括队长(请参阅规则三 3-2.2),在一场比赛中,球员替补将不限次数。(请参阅规则六 6-1.1及6-1.2) 迟到处理5-1 球赛开始后,任何迟到之球员均不能取代已在场中比赛之球员,但如迟到队员按照规则六:球员替补及换位作替补则除外。 5-2 如没有球员填补迟到球员的空缺,当球赛进行时,迟到球员不得进入球场比赛,除了下列情况及经裁判员允许下则可: (1)进球得分后,迟到球员可入场填补空缺的位置。 (2)因球员伤病而暂停时(请参阅规则七 7-1及7-2)。 (3)每节休息后或半场休息后。 违反规则5-2之罚则 对方球队可于停球地点得-自由球,而犯规之球员须立刻离场直至有进球得分获至该节休息时间为止。 5-3 迟到球员须给裁判员按规则3-1.2检查后,才能进入球场比赛(请参阅规则五 5-1及5-2)。 规 则 六 球 员 替 补 及 换 位 6-1替补是场外球员替换场内球员,球员换位是场内球员交换位置。 6-1.1 两队比赛球队在下列情况下能做出替补或换位: (1)在休息时间中 (2)在球赛因伤病而暂停时,但该替补或换位须包括肇事伤病之球员。(请参阅规则七 7-1及7-2)。 6-1.2 替补及换位次数不限,但替补及换位之球员必须是球员名单上12名球员其中之一。(请参阅规则四 4-4)。 违反规则6-1.2之罚则 对方球队可于停球地点得-自由球,涉及此违规之球员必须离场。离场球员所空出之位置将腾空而不能再被替补,如果该位置为中锋,则其馀之其中一位将要补上这位置。 6-1.3 如有球员因伤病离场而缺少队员时,替补球员不能在比赛进行中入场比赛,但在通知裁判后再下列情况则可: (1)进球得分后,在这情况下替补球员只可填补空缺位置。 (2)受伤或因病而暂停时(请参阅规则七 7-1至7-2)。 (3)休息时间后即时入场。 违反规则6-1.3之罚则 对方球队可于停球地点得-自由球,涉及此违规之球员必须立即离场,直至有进球得分后或休息时间后方可入场比赛。 暂停规则7-1受伤或身体不适时: (1)比赛可因应在球场比赛中球员之要求而暂停,裁判员有权决定是否就球员之要求而暂停比赛,即于何时暂停比赛。 (2)如要暂停比赛,必先由裁判员鸣笛示意通知计时计算暂停之时间。 (3)如有球员受伤或身体不适时,比赛可暂停,暂停时间不超过2分钟为限,在此时段内,该队职员应决定替换或让该球员继续比赛。 (4)因受伤或身体不适而暂停时,双方球队可做替补或球员换位,但该替补或换位必须包括肇事受伤或身体不适之球员。(请参阅规则六6-1.1) (5)继续比赛时裁判应鸣笛通知计时。 (6)暂停过后,应在暂停前球所在位置继续比赛,但如: a.球已出界,则需掷界外球。 b.裁判员未能确认控球者,或球在比赛暂停时已着地,在此情况下须进行争球,由双方各派出一名可于该场区活动之球员,在停球位置进行。 c.如比赛是因阻挡或身体接触犯规而暂停时,则应在球员犯规时所站地点执行罚球或可传或投射,除非这对非犯规球队不利,如在此情况下,应在球员被阻挡或接触之地点开出罚球。 (7)如球员因受伤或身体不适离场而未有进行替补时,受伤或身体不适之球员不可在比赛进行中入场比赛,但可于通知裁判员并经允许后返回场内比赛。 a.进球得分后,在这情况下替补球员只可补空缺位置。 b.受伤或因病而暂停时。(请参阅规则七 7-1至7-2) c.休息时间后即时入场。 违反规则7-1之罚则 对方球队可于停球地得-自由球,涉及违规球员必须立即离场,直至有进球得分后或休息时间后方可入场比赛。 7-2处理受伤流血之程式 (1)如在比赛中裁判员发现有球员受伤流血时,而在球场内其他球员并没有叫暂停时,裁判员应立即暂停比赛。 (2)裁判员需鸣笛暂停比赛并通知计时计算暂停之时间。 (3)采取之程式应与处理受伤及身体不适之条款相同(请参阅规则七 7-1)与此同时亦请留意: a.伤口必须洗净包扎妥当。 b.必须洗净或更换染血之衣服。 c.如有需要,亦应清洗皮球及场地。 (4)继续比赛时裁判员应鸣笛通知计时。 7-3紧急事故 (1)裁判员有权因某些特殊或被认为紧急之情况而暂停球赛,包刮: a.器具。 b.场地。 c.天候。 (2)裁判员须鸣笛暂停比赛并通知计时计算暂停之时间。 (3)裁判员应决定暂停时间之长短,亦应尽快恢复比赛(请参阅规则七 7-1)。 (4)继续比赛时裁判员应鸣笛通知计时。 比赛范围球员越区9-1名球员越区 9-1.1 球员无论是否持球在手,如进入非所属场地即属越区。 9-1.2 球员可伸手进入非属球场区接球,或把身体放在非所属球场上的球上(请参阅规则十三 13-1)。 违反规则9-1.1及9-1.2之罚则对方球队在犯规地点得-自由球。 9-2双方球员越区 当双方球员同时进入越区范围时: (1)如双方均没有触球,双方均不应被罚而比赛继续。 (2)如其中一名球员持球或触球,则应在有关球员所属场区进行争球唯依据规则九9-2(4)之情况除外。 (3)如双方持球或触球,则应在有关球员所属场区进行争球,为根据规则九9-2(4)项之情况除外。 (4)如有一名只限活动于攻击区之球员进入发球区而越区,而在同一时间对方球队亦有一名球员因进入攻击区而越区,而其中一名球员触球或双方球员同时触球,均应在发球 区进行争球,双方各派出任何一名可于该场区活动之球员参与争球。 出界10-1以下情况应当球出界: a.球触及场外地面。 b.球触及场外地面的人或物体。 c.球由与场外地面接触的人或物体持有。 违反规则10-1之罚则 可由最后触球球员之对方球队在球越过界线处掷界外球。 10-2当球触及球柱任何一部份而反弹入内不算出界。 10-3当球员触球或接球时身体任何一部分触及场外地面、场外的人或物体,该球员应当出界(请参阅规则十八 18-4.1)。 10-4球员在未触球时可在场外站立或移离球场,但须先进入球场内及完全没有触及场外地面时方可触球。 违反规则10-3及10-4之罚则 可由对方球队在球员出界之地点掷界外球。 10-5如双方各一名球员同时持球而其中一名球员着地时触及场外,裁判应判争球,由该2名球员在场内最接近该球员出界之地点进行。(请参阅规则十八 18-5.1) 10-6球员离开捡球或掷界外球后,应予该球员直接返回场内。 违反规则10-6之罚则 对方球队在球员犯规时所站地点得-罚球或可传或投射。 10-7如球员在没有确切之原因之下离开球场,即:不因为开界外球、捡球或争取更佳位置,则不能在比赛进行期间再度进场,该球员须先得到裁判员允许后,在下列情况可进场 比赛: (1)进球得分后。 (2)受伤或因病而暂停时(请参阅规则七 7-1及7-2)。 (3)每节休息后或半场休息后。 违反规则10-7之罚则 对方球队可于停球地点得-自由球,涉及涉及此违规球员必须立即离场,直至有进球得分后或休息时间后方可入场比赛。 比赛进行比赛开始时球员位置在下列情况下,球员须在比赛开始及比赛每次重新开始时应确保自己处在适当之位置: 11-1有发球权的中锋应持球在手并以单或双脚站在发球圈内(请参阅规则八 8-2)。 11-2对方球队之中锋应位于发球区,并可自由活动。 11-3其他球员则应在其所属的攻击区,并可自由活动,但在裁判员鸣笛比赛开始或重新比赛前不能进入发球区。 违反规则11-1及11-2之罚则 当裁判员鸣笛示意发球圈发球后,会再鸣笛判罚,对方球队可在犯规地点得-自由球。 违反规则11-3之罚则 (1)如一名球员于裁判员鸣笛前进入发球区,对方球队可在违例犯规地点得-自由球。 (2)如双方各一名球员在同一时间于裁判员鸣笛前进入发球区: a.如双方均没有触球,他们均不会被罚而球赛继续。 b.如其中一名球员接球或触球时,则应在接球或触球地点由该两名球员进行争球。 c.当一名裁判员鸣笛判罚,而另一位裁判认为应判得利时,便应作出相应的罚则(请参阅规则三 3-1.6)。 球赛开始12-1球赛开始时的安排 12-1.1 裁判员应在比赛开始或重新开始时鸣笛示意。 12-1.2 裁判员鸣笛示意比赛开始或重新开始后,中锋在发球圈所发之球为发球圈球。 12-1.3 每一节休息或每次进球得分后,球赛应重新在发球圈开始,由双方之中锋交替地发球。 12-1.4 当裁判员鸣笛示意该节或半场比赛完结时,正在开发球圈球之中锋手仍持着球,而其中并没有任何犯规,则该队在下一节比赛开始时可在发球圈发球。 12-2控制发球圈球 12-2.1 负责开发球圈球之中锋应于裁判员鸣笛后3秒内将球传出(请参阅规则十三 13-3),并遵守步法之规定(请参阅规则十四)。 12-2.2 发球圈球须由以下之球员接着或触及: (1)在接触球前已站立在发球区内。 (2)接球后,以双脚或单脚完全在发球区内落地。 12-2.3 属于开发球圈球的同队球员不可在球还没有在发球区(按规则十二12-2.2)被接触之前于攻击区接球。 违反规则12-2.3之罚则 对方球队可在攻击区在求越过横切线之地点上得-自由球。 12-2.4 如对方球员在攻击区,或双脚横跨横切线时触及或接着刚开出之发球圈球,球赛继续,此球员其后所传之球亦算在攻击区传出。 12-2.5 如所发出之发球圈球在未被球员触及之情况下由发球区越过边线出界,对方球队应在球出界之地点得-界外球。 持球或触球时的动作13-1球员可以做出以下举动: (1)用单手或双手传球。 (2)可控制或重新控制由球柱反弹的球(请参阅规则一 1-2.1)。 (3)无须先持球而立即拍或将球传给另一位球员。 (4)无控制性地拍球一次或多次 a.接着球。 b.将球传给另一位球员。 (5)用手拍球一次,然后接着球或将球传给另一位球员。 (6)将球弹地一次,然后接着球或将球传给另一位球员。 (7)将球滚向自己以便接着。 (8)如接着球后失去平衡而跌倒,需立即取得平衡即将脚着地,并于接球后3秒内将球传出。 (9)为避免越区而倚靠(lean on)球。 (10)为保持平衡而在球场内倚靠(lean on)球。 (11)在球场内起跳以触球,唯在触球过程中球员及球均不能接触球场外的地面人或其他物体。 13-2球员不可以做出下列举动: (1)用拳头击球。 (2)跌坐球上,从而获得控球。 (3)卧、坐或跪在地面意图获得控球。 (4)卧、坐或跪在地面时传球。 (5)利用球柱: a.保持身体平衡。 b.作扶持时将球捡回场内。 c.作其他任何用途,但不包括球从球柱反弹回来(请参阅规则十三 13-1)。 (6)故意踢球。 违反规则13-2之罚则 对方球队可在犯规地点得-自由球。 13-3球员接球获持球后须在3秒内传球或射球,球员可: (1)用任何方式及向任何方向将球传给另一球员。 (2)用单手或双手持球向任何方向将球传给另一球员。 13-4球员接球获持球后不可: (1)将球滚向另一球员。 (2)将球传出后再次用手控球,而期间没有其他球员触球。 (3)将球随意抛向空中后再次用手控球。 (4)将球掷落地上后再次用手控球。 (5)将球触地后再用手控球。 (6)射球不入后再触球,除非球触及球柱任何一部份(请参阅规则一 1-2.1)。 违反规则13-4之罚则 对方球队可在犯规地点得-自由球。 13-5传球距离 13-5.1 短距离传球 (1)在球场内,当球传出时,传球球员与接球球员之距离应有足够空间容许第三名球员在球场内移动。 (2)掷界外球时,当球掷出时,掷球球员与接球球员两手之间之距离应有足够空间容许第三名球员在球场内移动。 违反规则13-5.1之罚则 对方球队可在接球点得-自由球。 13-5.2 横越场区 (1)传球时,球不可横越-整个场区,除非期间由再接触球时已站立在该场区内之球员触及或接着,或以单脚或双脚完全在该场区内落地之球员触及或接着。 (2)若球员在接球后以单脚在合法场区内落地,便应被裁定在该场区内接球,其后所传之球算在该场区内传出。 (3)若球员在接球后以双脚同时落地,一脚落在合法场区而另一脚却落在不合法之场区,该球员应被罚。 违反规则13-5.2之罚则 由对方球队在球横越第二条线之地点处发自由球,唯当球由发球区传出而越过底线出界时,则应在越过底线之地点处掷界外球。 步法14-1球员可在接球时已有一脚触及地面,或在起跳接球后以单脚首先落地,然后: (1)以另一只脚踏向任何一方,提起轴心脚并在轴心脚再次触地之前将球传出或投射。 (2)以另一只脚无限次踏向任何一方,并以轴心脚做轴心转动这轴心脚可以提起,但须于此脚再次触地前将球传出或投射。 (3)以轴心脚起跳后已另一只脚落地后再跳起,但须于任何一脚触地前将球传出或投射。 (4)以另一只脚踏步起跳,但须于任何一脚触地前将球传出或投射。 14-2球员可在接球时双脚已在地面上,或在跳起接球后已双脚同时落地,然后: (1)以任何一只脚踏向任何一方,提起另一只脚并须在此脚再次触地之将球传出或投篮。 (2)以任何一只脚踏无限次踏向任何一方,并以另一只脚做轴心脚转动,这轴心脚可以提起,但须于此脚再次触地之前将球传出或投射。 (3)以双脚跳起后以其中一只脚落地,但须于另一只脚触地之前将球传出或投射。 (4)以任何一只脚踏步起跳,但须于任何一脚落地前将球传出或投射。 14-3持球球员不可: (1)以落地脚在地上滑行或拖行。 (2)以任何一只脚做单脚跳。 (3)以双脚跳起后双脚落地,唯在落地前将球传出除外。 违反规则14之罚则 对方球队可在犯规地点得-自由球。 进球15-1当射球手或攻击手在射球区内任何一点,把球投向球框而球又完全地穿过球框,即算入球。射球区之界线亦为射球区一部份。 (1)如其他球员将球投射入球框,此球不算进球而比赛继续。 (2)如防守球员将球岔开而令该球完全穿过球框则算进球。 (3)在射球区内进行争球时夺得球后,射球手或攻击手可直接将球投射或传球。 (4)如再裁判员鸣笛完结一节比赛前,球未能完全地穿过球框,此球不算进球。 (5)如裁判员鸣笛完结一节比赛时,在射球区内有一可传或射罚球已判罚该罚球必须执行(请参阅规则二 2-4)。 15-2当球员投球时应: (1)在接球或持球时不可触及射球区外之地面,如球员倚靠在区外地上之球,不算与区外接触,但如该球越过底线时,则算出界(请参阅规则十)。 (2)在持球或接球后3秒内将球投框(请参阅规则十三 13-3)。 (3)遵守步法规则(请参阅规则十四)。 违反规则15-2之罚则 对方球队可在射球区内犯规地点得-自由球。 15-3 防守球员不可碰触球柱以干扰投球。 违反规则15-3之罚则 对方球队得-罚球或可传或射罚球: (1)在犯规球员所站立之地点上开罚球,如该地点对开罚球球队不利者除外。 (2)如球员在犯规时身在场外,应在场内最接近犯规球员所站之地点上开罚球。 阻挡16-1防守球员可于地面上距离持球球员不少于90公分之地点进行拦截传球或防守,当接球时,此距离以下列方法计算: (1)如控球员之落地脚、已触及地面之轴心脚留在地面,距离应以此脚与防守球员最接近控球员之脚为准。 (2)如球员提起落地脚、已触及地面之脚或轴心脚,距离应以此脚离地前之点与防守球员最接近持球球员之脚为准。 (3)如球员以双脚站立或以双脚同时落地后并没有移动任何一只脚,应以双方球员最接近之脚之间之距离为准。 (4)如球员以双脚站立或以双脚同时落地而移动其中一脚时,应以留在地上之脚为量度90公分之标准。 16-2在标准距离外(请参阅规则十六),防守球员可以在以下情况进行拦截或防守传球: (1)向上跳起或跳向持球球员,但如在少于距离持球球员90公分之地点着地,而又妨碍控球员之传球或射球动作时,并属违反阻挡规条。 (2)如控球员踏向防守球员而缩短与防守者之90公分距离。 16-3球员可站立在距离持球球员90公分之范围内,但不能做出拦截传球、防守与任何干扰该球员传球或射球之动作。 16-4阻挡非控球员 16-4.1 除保持身体平衡外,如球员在地面上距离对方球队非持球球员少于90公分之范围内将手向外伸展,无论是进攻或防守,便属违反阻挡规则,在此距离内以下情况双手向外伸展时不算犯规: (1)接、挡或拦截传球,或以回应假动作传球动作时。 (2)抢夺射失反弹之球。 (3)突然示意传球或指示准备移动的方向。 16-5威吓性阻挡 无论球员持球与否,威吓对方球队球员,即属犯规。 违反规则16-1至16-5之罚则 对方球队在球员犯规所站地点得-罚球或可传或投射球,如该地点不利于执行罚球球队时,则应在受阻挡队员站立之地点执行罚球。 16-6防守在场外球员 16-6.1 球员可以防守选择走出球场外球员,但防守球员在防守时不能离开球场或所属场区。 违反规则16-6.1之罚则 对方球队在球场内最接近犯规球员开始防守动作时之地点上得-罚球或可传或投罚球。 16-6.2 球员如因捡球或掷界外球而走出球场,应予该球员在离场或掷界外球之地点再次进入球场,对方球员如有阻挡动作应被叛罚。 违反规则16-6.2之罚则 对方球队在犯规球员所站之地点得-罚球或可传或投罚球。 16-7场外球员阻挡 16-7.1 站在场外的球员不可意图阻挡球场内之对方球队球员。 违反规则16-7.1之罚则 对方球队在球场内最接近犯规球员所站之地点得-罚球或可传或射罚球。 接触17-1球员不能故意或无意地接触对方球队球员,以求阻碍该球员的活动或迫使该球员造成接触之规则。 17-2为求攻击、防守或触球,球员不应有的行为: (1)强行移动在接球者将要落地的地点,而该球员不可能在其他地点落地。 (2)站在太接近对方球员的地方而迫使对方球员在移动时触犯接触之规条。 违反规则17-1至17-2之罚则 对方球队在球员犯规所站之地点得-罚球或可传或投罚球,如该地点不利于执行罚球队时,则应在被接触者所站立之地点执行罚球。 17-3如双方球员同时接触对方,裁判应执行争球(请参阅规则十八 18-5.1至18-5.3)。 罚责的执行判罚各项罚球如有球员在比赛时违反规则,裁判应判罚以下之罚则,判决得利除外(请参阅规则三 3-1.6): 自由球 罚球 可传或投罚球 界外球 争球 此外裁判员有权在规则没有订明之犯规(请参阅规则三 3-1.1)或有球员违反比赛之精神时,判罚犯规之球员(请参阅规则十九及规则二十)。 18-1处理各项罚球须知 18-1.1 除了争球外,所有罚球都是由裁判员判给其中一队,该等罚球可由任何一名属于该队而又可于开罚球场区活动之球员开出。 18-1.2 开罚球之球员必须站在由裁判清晰指示之适当位置,并应在3秒内执行罚球及遵守步法规则(请参阅规则三 3-1.6及规则十九 19-2)。 18-1.3 在开自由球、罚球、可传或射罚球或界外球时,球员需按步法规则在指定地点以一脚接触地面开球,这脚相等于跳起接球后以单脚先落地或在接球时,已有一脚处及地面之落地脚。 18-2自由球 18-2.1 自由球是用来判罚轻微的犯规而由裁判员判给其中一队,可由任何一名可开该自由球场区活动之球员于犯规地点开出。 18-2.2 射球手或攻击手不可投射判罚在射球区内之自由球。 违反规则18-2.2之罚则 对方球队可在射球区内犯规地点得-自由球。 18-3罚球、可传或投罚球 18-3.1 罚球、可传或投罚球是用来判罚重犯规而由裁判员判给其中一队: (1)阻挡(请参阅规则十六)。 (2)接触(请参阅规则十七)。 (3)当防守球员触动球柱以干扰射球时(请参阅规则十五 15-3)。 该罚球可由任何一名可于罚球场区活动之球员于球员犯规时所站的地点开出,如该地点不利于执行罚球对时除外。 18-3.2 被判罚之球员必须站立在执行罚球的球员旁边,与之保持一定距离,确保不会妨碍该球员活动,,并在球离开执行罚球球员的手之前不可移动或意图参与球赛,无论是在身体或言语上参与球赛。如犯规者在球离开执行罚球球员的手之前移动或意图参与球赛,不论是否在身体或语言上参与球赛,该罚球便须重新执行,除非该球以成功第传出或应用得利规条。 18-3.3 (1)犯规之球员外,其他球员可拦截罚球。 (2)如开罚球时受到其他球员阻挡或接触而犯规时,裁判应在第二次犯规地点在判罚球,如该地点对开罚球对不利者除外。 (3)第一及第二名犯规球员必须站立在开罚球球员旁边,与之保持一定距离,并在球离开开罚球球员的手之前不可在身体或语言上参与球赛。 18-3.4 如同队两名球员在同一时间违反阻挡或接触规则时,该两名犯规者必须同时站立在开罚球球员旁边,保持一定距离,并在球离开开罚球球员的手之前不可移动或意图参与球赛,不论是否在身体或语言上参与球赛。 18-3.5 如射球手或攻击手在射球区内得罚球、传或射罚球时,可以传球或直接投射。 18-4界外球 18-4.1如球出界时: (1)其中之一名球员为最后触球者,应由对方球队球员掷界外球。 (2)其中一队之球员触球或接球时身体任何一部份触及球场外之地面、球场外之任何物件或球场外之任何人士时,应由对方球队球员掷界外球。 18-4.2掷界外球之球员应: (1)在掷界外球前确保所有参赛球员已在球场内。 (2)站在球场外最接近球出界之地点,并以双脚或单脚放置于最接近界线的地面上。 (3)站在适当的位置后,在3秒内将球掷出。 (4)符合所有步法及控球规则。 (5)在界外球掷出后才踏入场内(包括不能踏在边线或底线上)。 (6)留意在持球时,不可踏入所有属于该球员越区范围之边线或底线外。 (7)再底线开界外球时,应只掷入最接近之场区内,如在边线掷界外球时,应掷向最接近或接连之场区内。 在掷界外球时违反规则之罚则 (1)在违反第(1)至第(6)条时,对方球队在犯规地点得-界外球。 (2)在违反第(7)条时,应以横越区之罚则处理(请参阅规则十三 13-5.2)。 (3)如在掷界外球时未被场内球员触及而出界,对方球队应在球最后出界之地点得-界外球。 (4)如球在同一时间地由双方各一名球员拍出或裁判未能确认最后触球者,则应在场内最接近球出界之地点进行争球。 (5)如在掷界外球时未能进入球场内,对方球队应在同位置上得-界外球。 18-5争球 18-5.1以下情况应判争球: (1)双方球员同时以-单手或双手持球。 (2)双方球员同时将球拍出场外。 (3)球出界后,因涉及双方球员而裁判未能确认最后触球者。 (4)双方球员同时越区而其中一名球员触球或持球(请参阅规则九 9-2)。 (5)双方球员同时发生身体接触(请参阅规则十七 17-3)。 (6)意外发生后,裁判员未能确认最后持球者,或当时比赛暂停时球已在地面上(请参阅规则七 7-1)。 18-5.2 争球应由双方一名有关球员在最接近事件发生之地点上进行,其他球员可以在所属场区内站立或活动,唯他们不能干扰争球进行。 18-5.3如争球因界线的规范下不能在事件发生之地点上进行,应遵照以下方式处理: (1)当事件发生在一条分隔场区之界线上,而其中一个场区均为2名有关球员的共同场区,争球应在共同场区内进行。 (2)当事件发生在一条分隔场区之界线上,而所分隔之场区非该2名球员共同场区,则应在发球区进行争球,由双方各派1名可于该场区内活动之球员参与。 (3)如双方球员同时将球拍出场外,而该球横越界线的场区非该2名球员的共同场区时,则应在该场区内最接近球出界之点进行争球,由双方各派1名可于该场区活动之球员参与。 18-5.4 2名球员应面对面站立及面对已方进攻之球柱,他们的手应垂直放在身旁,旦角可以处于任何位置,2球员脚与脚间之距离90公分,裁判须在执行争球前负责确定球员站立在正确的位置,在裁判位鸣笛前球员不得移动离开该位置。 违反规则18-5.4 对方球队可在犯规地点得-自由球。 18-5.5 裁判员应在2球员中间,应平稳站立,用单手以掌心持球,持球之高度应于较矮小的球员之肩膀高度以下,当鸣笛时须将球垂直上抛不超过60公分之高度。 18-5.6 球员可以接球或将球拍向任何方向,不得直接拍向对方球员。 违反规则18-5.6 对方球队可在球员犯规时所站之地点得-罚球、或可传或投罚球。 18-5.7 在争球时,如射球手或攻击手在射球区内成功控球,可传球或直接投射。 纪律球员及球队职员之责任任何犯规行为或任何规则未包括之行为,而有损这项运动的精神者,均不能容许彦比赛中发生(请参阅规则三 3-1.1及3-4.2)。这包括: 19-1犯规行为: a.于进球得分之后和重新开球期间。 b.于在球出界和掷界外球期间。 c.于被判罚球和执行罚球期间。 违反规则19-1之罚则 比赛继续进行之后,裁判员应立即处罚犯规者,因应不同情况而给予对方球队自由球、罚球、可传或投射、界外球,除应用得利规则外,在b和c的情况下,裁判员可选择在犯规后即时判罚。 19-2故意延迟比赛进行 违反规则19-1之罚则 对方球队可在球员犯规所站之地点得-自由球,如该地点不利于执行罚球球队时除外,如有球员在裁判员提供足够及清晰的指示下仍不依循该等指示(请参阅规则三 3-1.6),裁判员有权把该等球员视为有意与裁判员争执并判罚(请参阅规则十九 19-3)。 19-3 跟裁判员争执 违反规则19-3之罚则 裁判员可选择用规则判罚争执之球员,包括可将罚球之开球点向对方球队进攻之方向推前。 规则 二十警告、暂停球员比赛或驱逐出场 如球员有危险或粗暴、持续或故意不合乎规则,或有不恰当及所有被认不恰当之行为,除判罚外,裁判员还可: (1)警告犯规球员或球队职员。 (2)暂停犯规球员比赛(离场)一段指定时间。 (3)驱逐该等球员离场并不能继续比赛。 (4)在极度严峻的情况下,如球队职员在裁判员发出警告后再有不恰当的批评或不恰当的行为而影响比赛进行时,可以暂停比赛取消资格并令其离开球场范围。 20-1警告 20-1.1 裁判员可向被认为有任何不恰当之批评或行为之球员及球队职员做出警告。(请参阅规则三 3-4.2) 20-1.2 如在该等警告发出后,球员在没有发出警告的那位裁判的管辖范围内再有不当的行为时,此裁判员有权采取任何有效且恰当的行动来惩罚该等球员,包括驱逐该等球员离场;先前所发出警告就当被认为由2位裁判员同时发出。第2位裁判员的裁决不应受到先前发出之警告影响。 20-2 暂停球员比赛 20-2.1 在比赛中,球员有机会被暂停比赛一段指定的时间,除了在极度严峻的情况下,球员在被暂停比赛之前将会接到裁判员适当的警告。 当球员被暂停比赛时,裁判员应做以下程式: (1)向计时员发出暂停时间之指示。 (2)向该等被暂停比赛之球员说出被暂停之原因及被暂停比赛之时限(例如:直到下一个进球得分之后;直到下一节比赛开始时;或五分钟),暂停比赛时限之长短应与球员所做之不当行为之严重性成正比。 (3)通知计时员暂停比赛之时限。 (4)向计时员示意及鸣笛指示比赛继续进行。 20-2.2 被暂停比赛之球员须留在计分席上或在赛前已指名之地点。 20-2.3 当球员被判暂停比赛时,其席位及其位置不可被替补,其位置将被悬空直到暂停比赛之时限结束,除非被暂停比赛之球员为中锋。 在这情况下,该队可调动一位球员作中锋以便比赛继续,该球员必须继续担任中锋之位置直至被暂停之时限届满为止。 20-2.4 当暂停比赛之时限届满后,所有被暂停比赛之球员必须返回先前位置,而北调动担任中锋之球员亦必须返回先前之位置。 20-2.5 再暂停比赛之时限完毕时,被暂停比赛之球员可在知会裁判后,及在下列情况下进场继续比赛: (1)进球得分后。 (2)下一节比赛开始时。 20-3 驱逐出场 20-3.1 如果有球员在比赛中有非常严重之不恰当行为或在被暂停比赛后,有更严重之不恰当行为发生时,裁判可下令驱逐球员离场,不得再继续比赛。 20-3.2当球员被驱逐离场时,裁判应做以下之程式: (1)向计时源发出暂停时间之指示。 (2)向该等被驱逐离场之球员说被驱逐之原因。 (3)向计时员示意鸣笛比赛继续进行。 20-3.3 被驱逐之球员须往指定之球员席报到。 20-3.4 当球员被驱逐离场时,其位置将被悬空不得被替补及,但当被驱逐离场之球员为中锋时,该队可调动一位球员作中锋以便比赛继续。 球队或球员没有如时进场21-1.1 在比赛开始或每一节休息时间后,球队(请参阅规则四 4-3)须在裁判示意时立刻进场比赛,在以下情况下,裁判员须通知球队剩下30秒: (1)在比赛开始前。 (2)在休息时间完结前。 21-1.2 如有球队未能在该30秒内完结前进场比赛,裁判员须向该队发出1分钟警告。 21-1.3 球队必须在该时限内进场比赛。 违反规则21-1.3之罚则 如球队在该1分钟警告时间完结时,仍没有进场,裁判员可判另一队胜出该场比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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