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金融混业经营 |
释义 | 概念金融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实行混业经营的国际大环境下,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终选择和历史的必然选择。 混业经营模式全能银行模式全能银行模式以德国为代表,还包括瑞士和荷兰、卢森堡、奥地利等国。这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可依法从事包括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交易各种金融工具和外汇、承销债券和股票经纪业务、投资管理和保险在内的广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 银行母公司模式银行母公司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这类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兼营其他业务。即商业银行要进行投资银行业务,必须以原银行为母公司,另外成立一家子公司。在此模式下,银行股东要影响证券公司,必须派人员参加该公司的董事会。 金融控股模式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法律上规定银行不允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如果商业银行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应以控股公司形式,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银行木身或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但银行控股公司另设立的子公司,则可在限定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 混业经营评价金融业混业经营由于具有服务项目多样化、规模效率高、调整灵活、易顺应环境变化以及金融创新空间大等客观优势,目前已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所采用。但混业经营客观上也使得金融非协同效应显著超越经营协同效应。过度的金融创新使交易对手、信贷机构、评级机构、监管机构都无法准确地评价新业务独立风险,诸如“次级按揭贷款”、信用违约掉期(CDS)等创新工具最终脱离了金融监管的能力范围,使得经营复杂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杠杆率过高,最终导致金融风险集中爆发,而且危机一旦发生,由于资本纽带和担保关系将引发新老业务的风险串联,使得金融风险扩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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