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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戒严与紧急状态
释义

戒严,是指国家因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而在全国或局部地区采取的特别措施,戒严令通常由国家元首或经宪法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发布;紧急状态,一般指国家面临战争或十分危险局势的状态。一个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即处于一级战备中,军队频繁集结,随时待命临战。我国现行宪法原来规定了三类非常法律状态:战争、动员和戒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用紧急状态取代了戒严,紧急状态包括戒严但不限于戒严。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戒严与紧急状态

戒严,是指国家因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而在全国或局部地区采取的特别措施,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戒严令通常由国家元首或经宪法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发布。

紧急状态,一般指国家面临战争或十分危险局势的状态。一个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即处于一级战备中,军队频繁集结、换防和调动,并高度戒备,随时待命临战。

最高戒备状态与紧急状态有一定的关联,但两者区别较大。“最高戒备状态”通常只用于军队、警察、宪兵等国家机器,只需要军方领导人宣布就可以。

我国现行宪法原来规定了三类非常法律状态:战争、动员和戒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用紧急状态取代了戒严,紧急状态包括戒严但不限于戒严。这样,宪法规定的非常法律状态仍然保持三类,紧急状态、战争、动员。战争和动员问题依据宪法和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等有关法律处理。至于戒严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还是继续予以保留为宜,以专门用于处理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这就是说,制定我国的紧急状态法,不再考虑如何处理《戒严法》涉及的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只需要设计一个衔接条款,与《戒严法》衔接。

第一,紧急状态的决定机关和权限。紧急状态的决定,是国家机关在紧急情况发生后是否进入非常法律状态的重大决策。这一决策包括停止执行宪法、法律的某些规定,属于最高国家机关的核心职权,必须由宪法作出规定。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权限划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此外,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国务院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许多国家宪法都赋予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类请求权。

第二,紧急状态的宣布机关和权限。宣布权是重要的程序权力,是紧急状态决定生效的必要程序条件。它不仅适用于进入紧急状态,还应当适用于紧急状态的中止、延长和终止。对于防止紧急状态决定权的滥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宪法对此作了规定。这次制定有关紧急状态的法律还可以对此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根据宪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分别是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并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因此,对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紧急状态,其决定机关和宣布机关是不同的,决定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而宣布机关是国家主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实施紧急状态,由国务院作出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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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9: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