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节能评估 |
释义 | 节能评估 - 背景 能源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对能源资源消耗也占较高比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作为一项节能管理制度,对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节能评估 -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层面的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明确: 节能分析篇(章)应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 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地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5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 23 号)要求: 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6.《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中明确: 建立新建建筑市场准入门槛制度。对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区,实行建筑能耗核准制。 7. 是实现项目从源头控制能耗增长、增强用能合理性的重要手段。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强制性标准、规范及能源发展政策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阶段进行用能科学性、合理性分析与评估,提出节能降耗措施,出具审查意见,可以直接从源头上避免用能不合理项目的开工建设,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8. 是确保节能降耗目标实现、落实节能法规政策的制度有力支撑。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建立相关制度和办法是促进“十一五”规划节能目标实现、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中央重要战略部署及法规政策中相关规定的重要保障。 9. 是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改进政府宏观调控方式的具体体现。 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求对投资项目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重点进行核准把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转变和改进政府宏观监督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10. 是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要措施。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把项目能源准入关是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的重要举措。 节能评估 - 节能评估方法1. 政策导向判断法。 根据国家及各地的能源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划,结合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及能源利用条件对项目的用能方案进行分析评价. 2.标准规范对照法。 对照项目应执行的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分析与评价,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规范及条款应严格执行。适用于项目的用能方案、建筑热工设计方案、设备选型、节能措施等评价。项目的用能方案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项目的建筑设计、围护结构的热工指标、采暖及空调室内设计温度等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设备的选择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对性能系数及能效比的规定;是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采取了适用的节能措施。 3.专家经验判断法。 利用专家在专业方面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通过直观经验分析的判断方法。适用于项目用能方案、技术方案、能耗计算中经验数据的取值、节能措施的评价。根据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专业,组织相应的专家,对项目采取的用能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行分析评价;对能耗计算中经验数据的取值是否合理可靠进行分析判断;对项目拟选用节能措施是否适用及可行进行分析评价。 4.产品单耗对比法。 根据项目能耗情况,通过项目单位产品的能耗指标与规定的项目能耗准入标准、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适用于工业项目工艺方案的选择、节能措施的效果及能耗计算评价。如不能满足规定的能耗准入标准,应全面分析产品生产的用能过程,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5.单位面积指标法。 民用建筑项目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单位面积的能耗指标,与类似项目的能耗指标进行对比。如差异较大,则说明拟建项目的方案设计或用能系统等存在问题,然后可根据分品种的单位面积能耗指标进行详细分析,找出用能系统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6. 能量平衡分析法。 能量平衡是以拟建项目为对象的能量平衡,包括各种能量的收入与支出的平衡,消耗与有效利用及损失之间的数量平衡。能量平衡分析就是根据项目能量平衡的结果,对项目用能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以便明确项目能量利用效率,能量损失的大小、分布与损失发生的原因,以利于确定节能目标,寻找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以上评估方法为节能评估通用的主要方法,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使用。在具体的用能方案评估、能耗数据确定、节能措施评价方面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其它评估方法。 7. 坚持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前置性。 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和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8. 把握全面、突出重点。 节能评估的要求(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凡需国家批准的项目、省内年新增综合用能3000tce及以上(或年新增用电300万kWh及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节能分析篇(章)应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能源评估是指通过对建设项目分析,核算该项目的各种能源的消费结构和消费量,核算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各种节能降耗措施的效果,核算该项目单位产品和单位产值能源效率指标和经济指标,评价该项目的用能合理性和先进性的一种评价方法。简称“能评” 政策法规: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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