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基础教育类) |
释义 | 《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基础教育类)于2009年1月21日由江西省教育厅以赣教法字20092号印发。该《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有关条款提出了细化具体标准。 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赣教法字【2009】2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厅对所有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梳理,制定了《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基础教育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标准: 无具体幅度,不细化。 (二)部门规章 2、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细化标准: 1、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或者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的幼儿园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逾期整顿不到位的,予以停止招生的处罚。 2、对园舍、设施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的幼儿园,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停止招生的处罚。 3、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幼儿园,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幼儿园直接责任人员,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罚。 2、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克扣、挪用经费数额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处罚。 3、对连续两年具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行为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不纠正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克扣、挪用经费数额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处罚。 4、对连续三年及以上具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行为的,由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克扣、挪用经费数额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 3、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细化标准: 1、违反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未通过教材审定机构初审就擅自进行教材试验的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进行教材试验。 2、违反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未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通过就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进行教材试验,禁止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定委员或审查委员资格。 细化标准: 1、对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编写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 2、省级教材审定机构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在被聘期间担任教材编写人员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定委员或审查委员资格。 4、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由当地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由当地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成具备举办条件的,又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举办许可申请。 3、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或者开展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4、开展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造成很大社会影响的校外教育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不符合举办条件的校外教育机构,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办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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