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西省法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江西省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是在中共江西省委领导下、由省委政法委员会管理,接受中国法学会指导的人民团体,是全省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省法学会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并结合本省实际开展工作。 江西省法学会成立于1981年5月。30年来,省法学会积极组织全省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大力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和法律实践,为推进我省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省法学会已先后召开过五次会员代表大会,2009年8月28日,省法学会成功召开了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 学会宗旨团结全省法学、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省,建设和谐平安江西服务。 学会任务组织全省法学、法律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参与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组织评选和表彰法学研究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开展国内外法学交流与合作,发挥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参与法制宣传,办好会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和资料;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指导、协调团体会员的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各直属研究会和市县法学会开展工作。 学会职责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以及《关于加强地方法学会建设的意见》(政法[2004]5号)、《关于江西省法学会由省司法厅管理调整为省委政法委管理的批复》(赣编办文[2008]20号)等有关规定,确立江西省法学会职责如下: 法学会是党领导的人民团体和学术团体,是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一、省法学会在省委政法委的领导与中国法学会的指导下,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全省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引领、繁荣全省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3、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4、组织全省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和传播; 5、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与论证工作; 6、组织评选和表彰省内杰出法学家、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7、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8、参与全省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9、参与全省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10、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 11、指导、协调省内团体会员的工作; 12、履行主管省内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13、反映全省广大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省法学会下设两个处,分别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会员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联系和服务工作;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负责与有关法学会的联系,了解掌握各地开展法学研究的工作情况;协助做好省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的筹备工作。 2、调研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法学研究重点选题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社会各界、各学科、门类研究会及有关法学会研究机构的联系;组织协调和参与学术研讨活动;组织对法律法规草案的咨询、认证;组织学术研究先进单位、杰出法学家和优秀学术研究成果的评选、评审;参与法制宣传工作。 组织机构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选举本会理事。 二、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理事会的职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成员。 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召集理事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聘请本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四、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决定本会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和相关事宜。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五、研究会本会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批准设立、撤销、调整各直属研究会及其换届选举等重要事项。各直属研究会设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由组成该研究会的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重要事项。会长对外代表研究会。各研究会在本会领导下负责组织相关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内设机构赣编办文[2008]20号、[2009]50号文件明确:省法学会内设会员处和调研处,编制9名,配备1名专职副会长(副厅级)领导职数,配备3名正处领导职数。 会员处主要职责: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联系和服务工作;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负责与有关法学会的联系,了解掌握各地开展法学研究的工作情况;协助做好省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筹备工作。 调研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法学研究重点选题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社会各界、各研究会及有关法学研究机构的联系;组织协调和参与学术研讨、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对法律法规草案的咨询、认证;组织学术研究先进单位、杰出法学家和优秀学术研究成果等评选、评审;参与法制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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