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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西省法学会
释义

学会简介

江西省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是在中共江西省委领导下、由省委政法委员会管理,接受中国法学会指导的人民团体,是全省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省法学会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并结合本省实际开展工作。

江西省法学会成立于1981年5月。30年来,省法学会积极组织全省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大力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和法律实践,为推进我省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省法学会已先后召开过五次会员代表大会,2009年8月28日,省法学会成功召开了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

学会宗旨

团结全省法学、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省,建设和谐平安江西服务。

学会任务

组织全省法学、法律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参与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组织评选和表彰法学研究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开展国内外法学交流与合作,发挥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参与法制宣传,办好会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和资料;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指导、协调团体会员的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各直属研究会和市县法学会开展工作。

学会职责

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以及《关于加强地方法学会建设的意见》(政法[2004]5号)、《关于江西省法学会由省司法厅管理调整为省委政法委管理的批复》(赣编办文[2008]20号)等有关规定,确立江西省法学会职责如下:

法学会是党领导的人民团体和学术团体,是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一、省法学会在省委政法委的领导与中国法学会的指导下,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全省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引领、繁荣全省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3、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4、组织全省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和传播;

5、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与论证工作;

6、组织评选和表彰省内杰出法学家、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7、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8、参与全省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9、参与全省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10、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

11、指导、协调省内团体会员的工作;

12、履行主管省内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13、反映全省广大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省法学会下设两个处,分别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会员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联系和服务工作;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负责与有关法学会的联系,了解掌握各地开展法学研究的工作情况;协助做好省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的筹备工作。

2、调研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法学研究重点选题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社会各界、各学科、门类研究会及有关法学会研究机构的联系;组织协调和参与学术研讨活动;组织对法律法规草案的咨询、认证;组织学术研究先进单位、杰出法学家和优秀学术研究成果的评选、评审;参与法制宣传工作。

组织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选举本会理事。

二、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理事会的职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成员。

三、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召集理事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聘请本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四、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决定本会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和相关事宜。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五、研究会

本会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批准设立、撤销、调整各直属研究会及其换届选举等重要事项。各直属研究会设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由组成该研究会的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重要事项。会长对外代表研究会。各研究会在本会领导下负责组织相关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内设机构

赣编办文[2008]20号、[2009]50号文件明确:省法学会内设会员处和调研处,编制9名,配备1名专职副会长(副厅级)领导职数,配备3名正处领导职数。

会员处主要职责: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联系和服务工作;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负责与有关法学会的联系,了解掌握各地开展法学研究的工作情况;协助做好省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筹备工作。

调研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法学研究重点选题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社会各界、各研究会及有关法学研究机构的联系;组织协调和参与学术研讨、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对法律法规草案的咨询、认证;组织学术研究先进单位、杰出法学家和优秀学术研究成果等评选、评审;参与法制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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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9: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