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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释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原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

(二)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市、县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宅产业化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六)参与全省城市化规划,负责城市化进程中有关城镇发展工作。承担管理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负责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指导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七)承担指导市政公用事业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城镇燃气、热力、市容环卫和垃圾处理工作。负责全省人居环境奖的组织评选工作。

(八)承担监督指导全省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责任。制定全省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生物多样性、湿地资源保护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及园林申报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工作,负责太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的建设。

(十)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一)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指导全省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以及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二)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国家和省审批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监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十三)承担推进科技进步、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城镇减排工作。

(十四)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负责各类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协调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应急管理和信访等工作;归口管理信息化工作。

(二)法规处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上级机关转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的审核工作;承办并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三)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参与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和审计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资金;归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统计工作;协同物价部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产品价格;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征收和管理省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非税收入;监督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外经工作。

(四)城乡规划处

拟订全省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的政策、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和保护监督的有关工作;负责核发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拟订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住房改革与发展处(研究室)

拟订适合省情的城乡住房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

(六)住房保障处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承担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推进工作;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并指导执行;承办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拟订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指导全省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拟订房地产开发、住宅产业化与性能认定、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八)城市建设与管理处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技术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和规范市政公用行业发展;指导全省城市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运行管理;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指导城镇市容、环卫、环境综合整治等管理工作;承办全省人居环境奖的组织评选。

(九)村镇建设处

组织编制全省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协调村镇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筑设计与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示范,指导省重点中心镇的建设。

(十)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组织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十一)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风景园林处

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政策、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城市公园和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指导“园林城市(县城、镇)”、“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并负责审查报批的相关工作;指导并监督全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与建设管理;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核;指导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十三)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

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业改革工作;指导建筑业对外市场开拓,负责联系厅驻外办事处;承担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协调工作;承担建筑业行业统计和年度发展报告工作;负责起草建筑业综合文稿。

(十四)建筑市场监管处(省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办公室)

拟订规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企业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工程合同、竣工备案等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指导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进出省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手续;承担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工作。

(十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建筑施工技术革新,承担国家级工法推荐和省级工法的评审;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国家和省审批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竣工验收;协调省级优质工程的评审和国家级优质工程的审核推荐。

(十六)行政审批办公室

依据有关规定,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的企业及个人资质(资格)的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和变更等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指导各类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组织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负责厅管院校和社会团体有关事项的管理;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国际交流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60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厅长1名,副厅长6名;总规划师1名;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副局长(正处级)2名;正副处长(主任)5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3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确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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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8: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