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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
释义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JiangSu Bank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JSBA),是由江苏省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组成的区域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江苏省银监局批准并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江苏省银行业协会于2000年6月成立。其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会员之间的自律和协调,规范会员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简介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现内设三个部门,即综合部、维权部、规范协调部。协会设立八个专业委员会:公司业务专业委员会、个人业务专业委员会、国际业务专业委员会、银行卡业务专业委员会、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价格协调专业委员会。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和团体会员。现有20家会员单位。其中包括政策性银行3家、国有商业银行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0家、城市商业银行1家、外资银行1家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地方银行业协会为团体会员,目前已有11家。

大事记

2000年3月6日:

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联席会议上,选举确定省工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易会满先生(当年十月为行长)为牵头人,负责银行同业公会筹建工作。

5月23日:

江苏省民政厅发出《关于同意成立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筹备组复函》。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进入依法筹建阶段。

6月23日:

江苏省民政厅发出苏民社[2000] 79号《关于准予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注册登记的批复》。

6月27日:

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成立大会暨《江苏省银行同业公约》签字仪式正式开始。出席会议的各会员的代表。省政府陈必亭副省长、吴经起副秘书长、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谢行长、黄副行长、省民政厅陶副厅长、及驻宁新闻单位记者等应邀出席会议。首先召开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成立大会。会中休息期间,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分别召开会议。

7月8日:

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秘书处正式对外办公。

9月13日:

在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召开首届理事会第一次理事长会议。会议审议第一年度工作计划等八项议案。易会满理事长主持了会议。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付行长黄正威先生出席会议,并讲了话。

11月14日:

在省建行长乐大厦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十项议案,并举行了对《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代收付业务公约》、《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维护会员债权公约》及《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人才流动公约》的签字仪式。理事长易会满先生主持了会议,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付行长黄正威先生出席了会议,并对同业公会的开局工作作了热情洋溢的讲话。

11月28日:

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置了综合、维权、规范协调三部,并聘任了负责人; 同时《秘书处工作职责》、《秘书处办公制度》也由一届一次理事长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11月30日:

由我会秘书处编辑,印发的内部刊物《公会简报》第一期正式面世。

12月26日:

公会秘书处办公地点正式迁至中山路348号中信大厦。

2001年1月18日:

颁布《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统一规范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约定》,率先由行业开始规范个人外汇买卖业务行为。

9月12日:

我会参加省属社团秘书长培训班。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加入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公会分别对南京市太平商场、南京市糖烟酒总公司及江苏省医药进出口公司发出限期与债权银行落实债务的“通知书”。

11月14日:

颁布《关于对逃废债企业的制裁措施及行业纪律的约定》。

12月26日

《<公会简报>专刊》第一期出刊,主题是“中国银行业行长论坛”。

2002年2月4日:

召开一届四次理事长会议。重点审议决定下一步对首批制裁逃废债企业的工作意见。同时还审议了《国际业务公约》、《负债业务公约》及外币信用卡收单业务的规范问题。

4月10日:

公会颁布《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关于规范外币信用卡收单业务的约定》。

5月13号:

公会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外汇买卖的约定》。

2002年10月15日:

公会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补充约定》。

11月28-30日:

上海银行同业公会由行长、总经理组成的赴宁考察团一行28人,由其理事长、上海中国银行长行周路先生率领,来苏进行访问、考察。时任南京市委书记的李源潮先生于28晶当晚接见了沪、苏银行界同仁,并举行宴会。苏、沪两地公会在鑫陵饭店召开合作交流会,并签定了《合作协议》; 还组织了赴江宁、镇江等的考察活动。

2003年4月3日:

公会颁布《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秘书长工作规则》、《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管理规则》。

4月4日:

公会颁布《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负债业务公约》、《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国际业务公约》、《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团体会员约定》

6月13日:

公布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标志。

7月3日:

公会组织赴港培训第一批非利差培训23人顺利出境抵港参加培训。2日召开说明会。

7月4日:

赴港培训第一批高级客户经理一班32人顺利出境抵港。3日召开说明会。

7月5日:

赴港培训第一批高级客户经理二班32人顺利出境抵港。4日下午召开说明会。

7月17日:

赴港培训第二批金融营销两个班63人顺利离境抵港。16日下午召开说明会。

7月18日:

赴港培训第二批房地产融资培训班24人顺利离境抵港。17日召开说明会。

7月24日:

赴港培训第三批金融经营管理一班44人顺利出境抵港。23日下午召开说明会。

7月25日:

赴港培训第三批金融经营管理二班42人顺利出境抵港。24日下午召开说明会。

8月28日:

《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成立三周年纪念》专刊、《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行规行约汇编》、《江苏省银行同业公会大事记(2000.3---2003.8)》定稿付印。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Jiangsu Bank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JSBA。

第二条 本会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批准成立,由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各类银行、非银行等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全省行业性自律组织,并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要求,创建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实现江苏“两个率先”目标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协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职责 任务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省银监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省银监局,并做好省银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省银监局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范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省银监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维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银行业监管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分为核心会员和普通会员。

第十三条 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在南京市区域内设立的各类银行的总行、一级分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级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以及银联公司等机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核心会员。上述机构在南京市设立的实行二级分行管理模式的分支机构或市级机构,以及南京市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直辖市银行业协会等机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入会申请表载明承认本会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等。

二、《会员代表登记表》。

三、《领导成员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登记表》。

四、《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及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委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会员代表。代表若出现离任、调任或其他情况,不能出任代表时,由本单位相应继任者接任,并在一个月内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变动后的《会员代表登记表》。一家单位会员只有一票表决权,由委派代表行使。委派代表因故不能行使表决权时,由其授权指定的其他人代为行使。

第十八条 核心会员的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有审议、表决、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二、参加本会活动,有向本会提交议案,陈述对经济、金融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三、维护合法权益,有向本会申诉或寻求保护和支持的权利。

四、监督本会工作,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参与信息交流,有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

六、自愿加入本会,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核心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会制定的同业公约、规则,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三、按规定数额及时缴纳会费。

四、接受本会的咨询和调查,主动向本会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统计资料、有关文件等及主要负责人、地址变化等信息。

五、维护行业共同利益,服从本会依据本章程及公约给予的因违章违约所作出的处理,并自觉纠正和改过。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条 普通会员享有除监事会、理事会、成员被选举权以外的全部权利,同时按本会最低标准缴纳会费。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相关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通知,交回会员证,并付清一切应缴纳的费用,由本会发出通知,其会员资格终止。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九条所列或本会公约和规则,不听劝告时,本会理事会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处分结果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同业谴责并没收自律保证金。

四、暂时停止会籍1—6个月。

五、开除会籍。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处分应经理事会决议;第四项至第五项处分应经会员大会决议。 被处分的会员有权向本会就该项事宜申请复议。会员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应在三个月内对其申诉作出最后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单位应委派会员代表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不能出席时,由其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违反协会章程、公约的会员作出暂时停止会籍、开除会籍的处理决定。

五、决定会员缴纳入会费、年费和自律保证金等标准。

六、裁决被处分会员的申诉。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每一会员有一票表决权,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正、副会长因故都不能参加时由会长指定的理事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的。

二、1/4以上会员提议的。

三、全体监事提议的。

第二十七条 会员换届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江苏省银监局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由继任者自动接任在协会的任职,理事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连同《会员代表登记表》函告本会,本会秘书处及时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对违反协会章程、公约的会员作出警告、通报批评同业谴责并没收自律保证金的处理决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会的工作方案,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一、制定、修改银行业公约和各项同业公约。

十二、审议、处理、协调影响银行业务或对会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十三、受理被处分会员的申诉。

十四、研究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议临时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列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九名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组成。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工作。

三、监督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本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调查事项的对象涉及监事单位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监事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连同《会员代表登记表》函告本会由继任者自动接任在协会的任职,由本会秘书处及时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五节 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经省银监局审核,报民政部备案,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职责根据各委员会专业特点由委员会会议制定,经理事会通过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会员单位推荐的人员组成,每个会员单位只限一人。委员在任期内如发生变动由会员单位另行委派。

第四十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经委员会选举后由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报民政部门备案。专业委员会主任也可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

第四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发生离任等情况,由委员会补选产生。

第四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秘书长、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有四名(含四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至少有一项议案也可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议案采用表决制,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必须经列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委托代表参加,无故未参加会议的委员视为弃权,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委员,其资格自动免除。

第六节 秘书处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会日常财务收支及核算。

三、编制本会经费计划及财务预决算。

四、协助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处理公会的各项日常事务。

第五十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推荐,理事会通过并经江苏省银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江苏省银监局必要时予以协调。

第七节 会长 副会长 监事长 秘书长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不得连任,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三条 会员、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九年并在金融机构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关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四条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省银监局审查同意后,可提前改选或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

第五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决议和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专职副会长由非会员理事担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及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由理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五十七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五十八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费分入会费和年费两种,入会费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年费以会员单位在本会所任职级按年度缴纳。

二、各种咨询、服务性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经费开支

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聘用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支出。

四、其他与本会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支出实行预算制,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其经费未列入年度预算或因情况变化超支较大及其它大额支出,在正常的会费收入无法开支时,经理事会决议,可向会员临时征收或分担专项经费。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实行月薪加奖金制度,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薪酬标准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年月 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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