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体育场馆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本会是由全省开展体育场馆有关业务的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团结全省体育场馆工作者,推进体育场馆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多元功能,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服务,为建设体育强省、实现江苏“两个率先”服务。 业务范围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全省体育场馆和体育事业的发展服务;加强体育场馆之间的协作与交流,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促进体育场馆产业的共同发展;向政府部门反映体育场馆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维护体育场馆的合法权益;组织全省体育场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活动;为社会提供体育场馆建设、管理的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和协调体育场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提高服务规范程度,维护市场秩序;其他符合协会宗旨的活动。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江苏省体育场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Jiangsu Sport Venu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SV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开展体育场馆有关业务的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江苏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并参加中国体育场馆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联合、交流、服务、共享。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团结全省体育场馆工作者,推进体育场馆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多元功能,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服务,为建设体育强省、实现江苏“两个率先”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体育总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全省体育场馆和体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二)加强体育场馆之间的协作与交流,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促进体育场馆产业的共同发展; (三)向政府部门反映体育场馆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维护体育场馆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全省体育场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活动; (五)为社会提供体育场馆建设、管理的技术咨询服务; (六)组织和协调体育场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提高服务规范程度,维护市场秩序; (七)其他符合协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会员范围是: (一)本省具有独立法人的体育场馆(包括各级、各类体育中心、场、馆、池、俱乐部等); (二)本省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下属向社会开放、开展经营活动的体育场馆; (三)与本省体育场馆管理、建设、经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具备第四条所述资格之一的单位,拥护协会章程,志愿加入协会,并且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由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积极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 织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会长人选由江苏省体育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会长人选由全体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本协会下属机构的设立和撤销,聘免下属机构的负责人、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五)批准接纳和开除会员。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从协会副会长中选举产生,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批准财务经费预、决算;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通过,负责实施; (二)处理日常事务; (三)负责财务经费使用;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条 各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实行代表制,理事在任期内由于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可由原代表的会员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选,并以书面形式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联络部、培训部和开发部3个办事机构。培训部和开发部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和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其中, (一)联络部职责:1、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加强协会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络交流;2、拓宽途径,推动协会与外界的互动联系。3、组织赴境内外学习考察和行业访问等活动。 (二)培训部职责:1、组织学习和推广体育场馆的先进管理经验;2、组织体育场馆技术工种、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3、研究制订和贯彻执行体育场馆的各项行业标准。 (三)开发部职责:1、推动体育场馆的产业开发;2、收集、整理、发布体育场馆各类动态信息; 3、提供体育场馆建设、体育工艺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五章 经 费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省级体育场馆每年不少于1500元,省辖市体育场馆每年不少于1000元,其他会员单位每年不少于600元); (二)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使用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终止程序第二十六条 本会因故需要终止时,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清理债权、债务后按规定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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