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实验动物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江苏省实验动物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国内第一家省级实验动物行业协会。 协会是江苏省广大从事实验动物科学、医药学、生命科学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地方性法人社团,是江苏省党和政府联系实验动物学相关单位和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实验动物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协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实验动物科学、医药学、生命科学和其它相关领域的工作者,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宣传、贯彻国家及我省发展实验动物科学事业的方针和政策,承办省动管会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实验动物工作,促进实验动物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员实验动物学方面专业水平的提高,促进实验动物标准化、产业化和动物实验专业化、社会化,增强本行业与国内外的交流,为推动我省实验动物科学的发展做出贡献,为医药学及生命科学等相关学科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条件支撑。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技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组织挂靠在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活动地域在江苏省内。 协会会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路175号,邮政编码:210042。 业务范围一、围绕国内外实验动物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省实验动物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积极组织开展省内及国内外实验动物学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密切学科间和社团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开展有关实验动物科学的教学经验交流,提高学科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 三、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举办讲座、培训班和科技展览;普及实验动物科学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经验。 四、编辑出版实验动物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书刊资料及音像制品。 五、对我省实验动物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决策进行科学咨询;接受委托进行有关实验动物学科技项目、实验动物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 六、参与实验动物科学名词、名称、文献和地方法规、标准的编审修订;组织探索和引进实验动物学方面的检测新技术、新方法。 七、以生物医药为龙头,围绕实验动物饲养繁育、笼器具、垫饲料、实验动物净化设备与工程、动物实验仪器设备、生物工程产品等相关产业,开展项目开发、产品研发、中介服务、商务会展与物流贸易等业务,带动整个实验动物产业链的发展,促进实验动物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促进产学研技术联盟的形成,推动产业化发展。 八、积极向有关组织反映实验动物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实验动物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实验动物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九、培养、举荐优秀实验动物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实验动物科学事业中成绩突出的工作者。 十、承办省动管会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实验动物工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实验动物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Association for Laboratory Animal Science,缩写为JSALAS。 第二条 协会是江苏省广大从事实验动物科学、医药学、生命科学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地方性法人社团,是江苏省党和政府联系实验动物学相关单位和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实验动物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实验动物科学、医药学、生命科学和其它相关领域的工作者,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宣传、贯彻国家及我省发展实验动物科学事业的方针和政策,承办省动管会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实验动物工作,促进实验动物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员实验动物学方面专业水平的提高,促进实验动物标准化、产业化和动物实验专业化、社会化,增强本行业与国内外的交流,为推动我省实验动物科学的发展做出贡献,为医药学及生命科学等相关学科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条件支撑。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技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组织挂靠在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活动地域在江苏省内。 第五条 协会会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路175号,邮政编码:21004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国内外实验动物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省实验动物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积极组织开展省内及国内外实验动物学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密切学科间和社团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开展有关实验动物科学的教学经验交流,提高学科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 三、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举办讲座、培训班和科技展览;普及实验动物科学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经验。 四、编辑出版实验动物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书刊资料及音像制品。 五、对我省实验动物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决策进行科学咨询;接受委托进行有关实验动物学科技项目、实验动物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 六、参与实验动物科学名词、名称、文献和地方法规、标准的编审修订;组织探索和引进实验动物学方面的检测新技术、新方法。 七、以生物医药为龙头,围绕实验动物饲养繁育、笼器具、垫饲料、实验动物净化设备与工程、动物实验仪器设备、生物工程产品等相关产业,开展项目开发、产品研发、中介服务、商务会展与物流贸易等业务,带动整个实验动物产业链的发展,促进实验动物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促进产学研技术联盟的形成,推动产业化发展。 八、积极向有关组织反映实验动物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实验动物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实验动物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九、培养、举荐优秀实验动物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实验动物科学事业中成绩突出的工作者。 十、承办省动管会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1.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生产、检测、研发、动物实验以及教学培训等方面工作的人员; 2.热心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者; 3.在高等院校学习的本科二年级以上、学习成绩优异的本科生或研究生。 二、单位会员 从事的工作与实验动物学专业有关,遵守法律法规、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检测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专业性、行业性或其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凡是积极支持并赞助协会工作,在本学科、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遵守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行规公约及各项自律规定的单位会员,均可申请成为理事单位。 积极支持协会各项活动,为江苏实验动物事业发展做出较突出成绩、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会员单位,可申请成为副理事长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协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四、获得参加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和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优先取得协会有关学术、技术及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为发展协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者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力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科技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单位代表和在本学科、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爱岗敬业、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专家、管理工作者和企业家等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本届理事会成员的增减; 五、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九、制定协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三、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至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专职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科技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苏省科技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江苏省科技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凡在实验动物科学事业上有杰出成就或对协会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可根据自愿原则,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聘为当届理事会的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或名誉理事。凡积极支持并赞助协会工作的国内外单位,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单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挂靠单位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管理: 一、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汇报财务情况。 二、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或江苏省科技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请省科技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科技厅审查同意,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科技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科技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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