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成立于1989年,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是江苏地区从事软件研发、产销与IT服务的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组织。我会是江苏省一级行业协会,多次荣获全国先进软件行业协会称号。 多年来,在省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省软件行业协会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将软件产业作为全省第一优先鼓励发展产业的战略部署,积极转变观念,围绕“协助政府、服务企业、发展自身”的宗旨,已经形成了授权服务、融合服务、外包服务等三大服务领域。一是努力提高现有业务的服务水平。缩短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定的工作周期,积极推荐国家重点软件企业,多层次举办行业专题论坛,编发《江苏省软件产业发展研究报告》、《江苏软件行业简报》,有针对性地组织会员信息交流,向政府反映软件业的要求和建议。协会采用E-mail提示会员服务和在本协会网站“会员天地”栏目免费宣传会员发展动态的服务,深受会员单位欢迎。二是不断开拓新的服务领域。先后开展了软件专业人才培训和企业CMMI认证培训,组建“江苏软件外包联盟”,帮助企业开拓“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新市场,为企业提供短期贷款及长期融资渠道等工作。三是积极展开对外合作。开展了与美国、印度、欧洲等国部分地区软件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积极为政府提供决策提供支撑,加强了与兄弟省市软件行业协会的互动,为协会及全体会员的进一步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经过各会员单位几年来的共同努力,省软件行业协会已经成为了全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做强做优的强大后方支援,成为了江苏软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支撑机构,成为了江苏经济调高调优调轻的积极推动力量。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JS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江苏省内与计算机软件研发、生产、销售、应用、服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有志于推动江苏软件业发展的其他相关单位和社会人士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接受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加强行业与政府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参与并组织国内、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促进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发挥软件产业对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总目标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科技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促进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 (三)开展我省软件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分析工作,加强行业内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组织与开展有益于软件产业发展的活动。 (四)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相关组织的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内、国际相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江苏软件产业国际化。 (五)编辑出版协会简报等信息资料。 (六)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委托或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以单位(团体)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单位(团体)会员主要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与软件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四)个人会员是在软件行业有一定专长,或对我省软件行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个人。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符合第八条的单位或个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查,报理事长或理事会批准,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常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紧迫情况下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通常情况下,协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在工作紧迫而又需要的情况下,根据理事长的提议,可召开理事长、副理事长联席会议,研究决策协会重要紧迫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均为一届。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且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协商一致,也可由其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并负责协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批准会员的吸收。 (五)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授权,可由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代表协会签署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各方捐赠或政府资助; (三) 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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