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航空运动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本会是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群众体育组织,负责管理全省航空体育运动项目,含飞行、滑翔、跳伞、航空模型、热气球等项目,是代表江苏参加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及相应的国内航空运动的合法组织。本会团结全省航空运动工作者及爱好者,促进航空运动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提高青少年科技素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和加强国际间的友好合作服务。 业务范围本会负责对全省航空运动项目的专项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省级竞赛制度、规程;组织全省性竞赛,审定运动成绩,对超、破航空运动国家记录和世界记录者,报请江苏省体育局、中国航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选拔和派出代表队参加国内、国际比赛;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培训、评定及考核航空运动项目的等级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社会体育辅导员,不断提高航空运动队伍的政治和技术(业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飞行、机务人员的培训,执照考核、航空器试航及航行申报等工作;在广大青少年中宣传和普及航空知识,开展群众性的航空体育运动,为航空爱好者提供信息、资料、器材、咨询等服务;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研究改进航空运动器材;加强与国际航空联合会的联系,发展与世界各国、各地区航空运动协会之间的友好交往。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航联,中国航协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和举办航空运动的国际活动。 协会章程江苏省航空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含飞行、滑翔、跳伞、航空模型、热气球等项目。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群众体育组织,是江苏省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在江苏省体育局和江苏省体总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省航空体育运动项目,是代表江苏参加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及相应的国内航空运动的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航空运动工作者及爱好者,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航空运动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提高青少年科技素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和加强国际间的友好合作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南京市五台山1-3号江苏省体育局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及中国航空联合会、中国航协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航空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普及活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一、负责对全省航空运动项目的专项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办法; 二、研究制定省级竞赛制度、规程;组织全省性竞赛,审定运动成绩,对超、破航空运动国家记录和世界记录者,报请江苏省体育局、中国航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选拔和派出代表队参加国内、国际比赛; 三、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培训、评定及考核航空运动项目的等级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社会体育辅导员,不断提高航空运动队伍的政治和技术(业务)水平; 四、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飞行、机务人员的培训,执照考核、航空器试航及航行申报等工作; 五、在广大青少年中宣传和普及航空知识,开展群众性的航空体育运动,为航空爱好者提供信息、资料、器材、咨询等服务; 六、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研究改进航空运动器材; 七、加强与国际航空联合会的联系,发展与世界各国、各地区航空运动协会之间的友好交往。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航联,中国航协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和举办航空运动的国际活动; 本会的基本工作方法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与各有关部门、团体建立广泛的联系和密切的合作,实现自己的宗旨和任务。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承认并自愿遵守本会章程的各省辖市的航空运动协会及航空运动组织可申请并经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注册登记领取会员证者,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个人可直接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接纳为个人会员。 本会广泛吸收本地区(系统)航空运动组织、航空运动爱好者为会员。 本会下属各项目委员会可直接为本会吸收和发展尚未设立本项目航空运动组织地区的个人会员,并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对发展我国航空运动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及本会组织的活动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单位会员有申办本会全省性活动的优先权; 五、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辅导基层组织的航空运动活动; 三、努力学习航空理论,钻研技术,研究改进训练器材和方法,不断提高运动水平; 四、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的单位会员要求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一经批准即不再具有会员资格及本会授予的一切权力。个人会员退会需要向当地协会声明,各单项委员会直接发展的会员,需向所属委员会声明、注销会籍、收回会员证。并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向本会交纳应交的费用; 二、违反本章程及本会的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 对航空运动有突出贡献,或在运动比赛、航空理论研究、器材研制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和有发明创造的会员,协会将给予奖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会员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推选的代表组成。委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由于必要的原因可变更人选,报本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全体委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其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协会章程; 三、处理各种议案; 四、选举常务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大会须有2/3以上委员(或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单项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事务。根据需要设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具体执行全体委员大会(和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全面负责航空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三、 责本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四、根据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五、筹备召开全体委员大会,向全体委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必须有2/3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省内外重大活动情况的报告; 二、审议发展我省航空运动的方针、政策、计划及重大活动方案; 三、审议本会组织发展等重大议题; 四、提出对章程及各项制度的修改意见。 第十九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委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需要时亦可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全体委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各项目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各项目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依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 二、负责各该项目在全省范围内的管理,促进项目的普及和发展,广泛吸收会员; 三、开展交流、负责和指导在我省举办的该项目国内外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四、开展培训、交流、表演、夏令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为发展本项目筹集资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体育行政部门拨款;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款、赞助; 三、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协会全体委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比 赛第三十五条 本会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航空项目比赛按照《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 全省性正式比赛、由中国航协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本会单位会员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省外地区进行的比赛,由主办者负责管理,但必须于比赛前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非本会会员不得参加本会举办的正式比赛。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委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批。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委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委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航海模型、车辆模型、建筑模型项目的活动可参照 本章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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