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海洋与渔业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承担综合协调全省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和渔业管理的责任。负责全省海洋与渔业经济运行监测、统计、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三)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依法实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海域权属管理和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审核报批和海域界线的勘定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 (四)承担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全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负责海洋开发活动、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负责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五)承担海洋灾害预警预报、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观测预报、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与渔业灾害应急预案。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组织实施渔业养殖证制度,指导渔业捕捞、水产品加工流通工作。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水产苗种管理工作。组织全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组织和水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七)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和风险评估。指导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 (八)依法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负责海洋监察和渔政、渔港、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无线电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协调处理全省海洋与渔业重大突发事件。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 (九)负责海洋与渔业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实施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实施海洋综合调查,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指导渔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海洋与渔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处理海洋与渔业具体涉外事务,指导协调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行政事务;承担信息、保密、督办、信访、安全保卫、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内部规章制度。 (二)政策法规处(海洋规划处) 组织开展全省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起草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重大决策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经济发展、海洋事业发展等规划;承担全省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评估、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三)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渔业发展总体规划、计划;负责海洋与渔业有关重点建设项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承担海洋与渔业非税收入征收、减免的有关工作;负责渔业统计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监督管理预算执行;管理行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归口管理的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 (四)海域和海岛管理处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规划和海岛保护规划;承担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论证评估、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实施海域勘界工作;承担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承担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的有关工作。 (五)渔业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渔业专项发展规划、计划;提出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渔业养殖证制度,指导渔业捕捞、水产品加工流通;指导全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控工作;负责水产苗种管理;指导渔业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组织、行业协会和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相关信息,开展预警分析,处置突发事件;承担水产养殖用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 (六)资源环境保护处 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和评价,编制海洋专项环境信息;拟订并监督实施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海洋开发活动、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和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工作;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拟订并实施地方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和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全省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制度;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发布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状况公报、通报;指导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七)预报减灾处(海监渔政处) 组织开展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编制并实施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指导海洋观测预报体系建设;负责海洋与渔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海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协调处理全省海洋与渔业重大突发事件;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 (八)科技教育处 组织编制全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承担“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的有关工作;实施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开展海洋与渔业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承担海洋与渔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应用;指导渔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九)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人员政审和全省性海洋与渔业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在宁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省海洋与渔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4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20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10名。 五、其他事项(一)省海洋与渔业局履行的海洋监察、渔政监督管理、水产品质量安全、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行政执法职责,由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江苏省渔政监督总 队、江苏省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 (二)省海洋与渔业局履行的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的管理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渔船检验局)承担。 (三)省海洋与渔业局履行的对外交流合作及远洋渔业管理的职责,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对外经济技术办公室承担。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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