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光学学会 |
释义 | 简介 江苏省光学学会是由江苏省有关高校和工厂的激光、光学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属非盈利性社团组织。学会接受江苏省科协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光学学会的业务指导。 学会的住所在南京市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 历史沿革江苏省1965年于南京工学院和华东电子管厂,首次研制成功He-Ne激光器,接着在省内各高校、研究所、工厂、及其它各部门相继开展了各种类型激光器件,激光技术和各种激光应用装置的科研,生产和应用.激光科技队伍也不断壮大.1974年由江苏省电子局在常州召开的江苏省激光座谈会议,到会代表15人.1975年4月由省科委主持在昆山召开江苏省首届激光学术会议,到会代表60余人,会议期间,到会南京代表协商成立南京市激光协作组. 1978年7月,省科委、科协在江宁县东山镇召集第二届江苏省激光学术会议,到会代表80名.会议期间,通过协商,筹建江苏省激光学会.1979年4月正式成立,由18名成员组成理事会.理事长闵永川,副理事长冯端,陈祖炎.朱振富、唐立寅.正付秘书长陈宗拄、苗永智、赵炎生.理事:谢启元、虞海涌、徐立宏、叶易、赵广志李子良、冯申荣、汪荫棠、周叙元、贺安之、周道生.参加学会的会员有80余名. 1981年在苏州召开江苏省激光学会第二届学术年会,同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调整理事会成员,因理事长闵永川病故,由冯端教授继任,秘书长陈宗拄出国,由刘金授继任,并增选凌德洪、许春帆未理事. 1983年9月在无锡召开了江苏省激光学会第三届学术年会..(与山东省激光学会联合召开)同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理事会改选,成立第二届理事会:顾问冯端、石坚、理事长魏先任,付理事长凌德洪、唐立寅、谢启元、苗永智、杨志纯、正付秘书长刘金授、赵炎生、朱劲松,理事: 贺安之、许春帆、汪荫棠、徐立宏、黄启文、叶易、赵广志、李子良、冯申荣、周道生.冯达文、朱玉璋、杜亚斌、田兆斌. 1984年、1985年两次理事会上,相继增选付理事长丁玉生、理事戚琼芳、钟旭、陈进榜、费开明、孙贵书、林慧. 继1983年后,在理事会领导下,相继成立了学术、科普、咨询、工程光学委员会.学会办公室. 2010年3月,“江苏省激光与光学工程学会”正式更名为“江苏省光学学会”。 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的中文名称:江苏省光学学会 英文名称:Jiangsu Optical Society 英文缩写:J O S 第二条本学会由江苏省有关高校和工厂的激光、光学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属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学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振兴经济,实现四化,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江苏省科协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光学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学会的住所在南京市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以激光、光学工程为主有关电子、机械、化工等方面的学术交流。 二 对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对江苏市在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和制定五年规划做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 接受委托进行的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服务水平的评定。 四 提供光学领域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传播先进技术,积极参加江苏省组织的科普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会员代表) 每届4~5年.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设立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有一名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机构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4~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机构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现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于接管人员办清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查.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完成宗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8年8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0年3月对学会名称作更改.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第一届理事会(1978年7月—1983年9月) 理事长: 闵永川(1978-1979) 南京工学院电子工程系主任、教授 冯端(1980-1983) 南京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晶体研究所主任、教授、学部委员. 副理事长: 朱镇甫 省军工局副局长 陈祖炎 省计经委科技处长、计经委委员、高级工程师. 唐立寅 华东工程学院物理教研组主任 副教授 谢启元 南京电子管厂总工程师 秘书长: 陈宗拄(1978-1980)南京工学院讲师 副秘书长: 苗永智 南京大学物理系副教授 赵炎生 江苏省地质局工程师 专职秘书: 苏 华 第二届理事会(1983年9月-1987年) 顾 问: 冯端 石坚 理事长: 魏先任 南京工学院. 副理事长: (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玉生 南京市光学仪器公司 经理 高级工程师 凌德洪 苏州大学 教授 唐立寅 华东工程学院 教授 杨志纯 扬州曙光仪器厂 厂长 高级工程师 谢启元 南京电子管厂 高工 秘书长: 刘金授 南京工学院 副教授 副秘书长: 苗永智 南京大学物理系 赵炎生 江苏省地质局 工程师 朱劲松 南京大学 讲师 第三届理事会(1987年-1993年4月) 顾 问: 冯端 石坚 凌德洪 唐立寅魏先任 理事长: 苗永智 南京大学物理系 (以下均按姓氏笔画排序) 副理事长: 丁玉生 南京市光学仪器公司经理 高级工程师 刘金授 南京工学院 副教授 杨志纯 扬州曙光仪器厂 厂长 高级工程师 谢启元 南京电子管厂 高工 秘书长: 刘金授 南京东南大学六系副教授 副秘书长: 赵炎生 江苏省地质局工程师 朱劲松 南京大学 讲师 钟 旭 南京光学仪器厂 副总工程师 第四届理事会(1993.5月-1999.7月) 顾问: 冯端 凌德洪 唐立寅 魏先任苗永智 谢启元 理事长: 贺安之 南京理工大学 教授 (以下均按姓氏笔画排序) 副理事长: 刘金授 南京工学院 副教授 朱劲松 南京大学 教授 许春帆 南京电子管厂 副总工程师 高工 钟 旭 南京光学仪器厂 副总工程师 高工 秘书长: 刘金授 南京东南大学六系副教授 副秘书长: 朱劲松 南京大学 教授 赵炎生 江苏省地质局 工程师 钟 旭 南京光学仪器厂 副总工程师 崔一平 南京东南大学六系 教授(增补) 第五届理事会(1999年8月-2005年12月) 顾问: 魏先任 苗永智 名誉理事长: 薛鸣球 男 苏州大学院士 理事长: 贺安之 南京理工大学理学院激光测试技术研究所所长 (以下均按姓氏笔画排序) 副理事长 朱劲松 南京大学 教授 朱士群 苏州大学物理学院 院长 许春帆 南京电子管厂 副总工程师 高工 钟 旭 南京光学仪器厂 副总工程师 高工 崔一平 南京东南大学六系 教授 赵炎生 中国药科大学 高工 秘书长: 朱劲松 南京大学 教授 副秘书长 赵炎生 江苏省地质局 工程师 钟 旭 南京光学仪器厂 副总工程师 崔一平 南京东南大学六系 教授 鲁旭燕 江苏省激光与光学工程学会 第六届理事会(2006年1月-至今): 名誉理事长: 薛鸣球 苏州大学 院士; 贺安之 南京理工大学理学院 教授; 理事长: 崔一平 东南大学 先进光子学中心主任 教授; 副理事长(以下均按姓名拼音排序): 倪晓武 南京理工大学理学院 教授; 施正荣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总经理 高工; 谈广清 江苏曙光光电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高工; 王育良 江苏省中医院院长助理、眼科主任 教授; 吴允刚 解放军3304厂 副厂长 高工; 朱劲松 南京大学 固体微结构重点实验室 教授; 朱士群 苏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教授; 秘书长: 朱劲松 南京大学 固体微结构重点实验室 教授; 常务副秘书长: 叶莉华 东南大学 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 副院长 副教授; 副秘书长: 鲁旭燕 江苏省光学学会; 吕昌贵 东南大学 先进光子学中心 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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