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
释义 |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对剑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民国30年(1941年)设立“剑阁县地方法院检察处”,几经变革于1978年10月15日改为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建院以来,该院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查处了一大批职务犯罪,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历史沿革民国30年(1941年)在剑阁县普安镇成立“四川省剑阁县地方法院检察处”,履行实施侦查、提起公诉、监所检察、监督刑事裁定的执行等职能。 1952年1月28日成立“剑阁县人民检察署”,1968年5月,检察职能被军管会和成立的县革委“人民保卫组”取代。1972年9月撤销检察机构,检察权归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10月15日剑阁县人民检察院重建,1981年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县检察院设四科一室。 2001年检察机关机构改革内设机构12个,定编65人,其中政法行政专编60人,事业编制5人。现在编58人;其中政法行政专编53人,行政编制1人,事业编制4人。在编人员中有检察人员41人,其中检委会委员7人,检察员21人,书记员13人,法警8人,工勤人员6人,未确定职称3人。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原址在剑阁县普安镇闻溪路10号,2004年9月28日随县城搬迁至下寺镇修城园区,新建面积4800平方米的办公、技术用房大楼一幢。 服务职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剑阁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对剑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剑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根据高、省、市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部署全院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判国案、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统一思想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全县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和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九)依法对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规划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物证检验、鉴定、审查复核工作。 (十一)对全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二)研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十三)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制定机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四)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五)组织并实施检察机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规划落实全院财务装备工作。 (十七)管理院机关干部和职工;制定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十八)负责其他应当由本人民检察院办的事项。 机构设置办公室协助领导处理检察政务,协助督查我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重要决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秘书事务、机要文电处理、保密、通讯、检察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编发信息情况反映及工作简报;负责特约检察员联系和管理工作;负责院机关重要接待和外事工作;办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建议、提案;负责机关绿化、爱国卫生、值班安全、保卫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制定机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计划生育工作。 侦查监督科负责对全县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等 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及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进行监督;开展国家安全检察工作;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和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和未成年受害人权利保护工作;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情况;研究制定全院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建设有关规定。 公诉科负责对全县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不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和人民法院一审、再审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配合有关业务科室指导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工作的内部制约,开展国家安全检查工作及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和未成年人受害人权利保护工作;研究制定公诉业务建设有关规定。 业绩成绩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在县委和市院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在县政府的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检察工作“二十字”方针,带领全院干警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出色地完成了各项法律监督任务。1998年在县城遭受“9.16”特大洪灾的情况下,坚持抗灾自救, 法律监督工作两不误,被评为全省“先进检察院”,并荣记“集体一等功”;1999年在检察机关开展的“五好”、“两满意”活动中,首批被高检院评为“人民满意的检察院”、领导班子被市院;市政府评为“四好钢班子”;2000年控告申诉检察科接待室被高检院评为“文明接待室”,被市院评为“先进集体”; 2001年2月在争创全国“模范检察院”活动中,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被县委评为思想工作“先进集体”;1993年以来,院党支部连续9年被县委评为 “红旗党支部”,期间1999年被市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2003年12月被市委评为广元市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2005年3月被县委评为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2005年5月被县委评为老干工作“先进集体”;2006年2月被县委评为学习型机关创建工作“先进集体”。 办事指南一楼:控告申诉检察科接待室、司法警察队、值班室; 二楼:控告申诉检察科、第四会议室、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局、职务犯罪预防科; 三楼:办公室、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第一会议室、政治处、监察科、纪检组、第三会议室; 四楼:侦查监督科、党员活动室、公诉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 五楼:第五会议室、党建电教室、阅览室、检察技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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