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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减租减息
释义

为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日民主政权规定:在未实行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但原则上须按照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承认战前的借贷关系,但年利息一般不得超过一分半,如债务人付息已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如付息已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停付,原借贷关系视为消灭。中国共产党曾实行的减轻农民所受地租和高利贷剥削而不改变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土地政策。

二五减租

1926年7月,中国共产党的四届三次扩大会议对广东的农民运动决议中,提出减租25%(即“二五减租”),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二分。同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下,中国国民党联席会议作出了“减轻佃农田租25%”,“禁止重利盘剥,最高利率年利不得超过20%”的规定,减租减息遂成为国民党和共产党两党的一致主张。当时对发动农民反对土豪劣绅,打倒军阀,推动北伐战争,起过重要作用。

八七会议

1927年8月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召开紧急会议(即“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的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从此进入了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农民的土地革命新时期。在此时期中,中国共产党在国民党统治区,仍以减租减息和抗租抗息作为发动农民起来进行土地革命的策略手段。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1937年2月,中国共产党为了促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在《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提出“在全国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主张,并在陕甘宁苏区停止了没收地主土地的运动。1937年8月 2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洛川会议通过《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决定以减租减息作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

1939年冬和1940年春,华北各根据地兴起了减租减息的群众运动,在晋察冀边区普遍实行了二五减租,最高地租额不得超过土地正产物的37.5%,农民战前所欠的旧债,按年利一分,一本一利清理,利息超过原本停利还本,超过2倍本利停付;同时广泛开展了回赎抵押地和典地的运动。

抗日时期土地政策

1942年1月2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在详细研究了各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制定了抗日时期土地政策的三项基本原则。除了重申“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借以联合地主一致抗日”两项基本原则之外,进一步提出了“奖励富农发展生产和联合富农”的原则。决定指出:“承认富农的生产方式带有资本主义性质,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抗日与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富农不但有抗日要求,而且有民主要求,党的政策不是削弱富农阶级与富农生产,而是在适当的改善工人生活条件之下,同时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但富农也有一部分封建性质的剥削,对富农的租息也须照减”。以上三项基本原则阐述了减租减息政策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即减租减息、交租交息和奖励富农发展生产。决定的附件规定了减租减息的具体政策和办法:①减租:不论任何租地、任何租佃形式均照抗战前租额减低25%,在游击区及敌占点线附近,可少于二五减租,只减二成,一成五或一成。多年欠租应予免交。保障佃户的佃权。②减息:只对于抗战前成立的借贷关系,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如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二倍者本利停付。抗战后的借贷息额,应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关系听任民间自行处理。1945年3月抗日战争胜利至1946年5月全面内战爆发以前,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继续实行减租减息政策。

反奸清算和减租减息运动

1945年11月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发出关于《减租和生产是保卫解放区的两件大事》的指示后,1945年冬和 1946年春,华北、山东及陕甘宁边区的解放区和东北解放区,普遍开展了反奸清算和减租减息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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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5: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