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监区 |
释义 | 我国监狱现行内部机构设置,属押犯单位,下设分监区,依法直接行使关押、管理、教育服刑人员的司法、行政权。 监区作为基层组织,在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过程中,涉及罪犯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有政治问题,法律问题,经济问题,教育问题,婚姻家庭问题,生活卫生问题,个人隐私问题等;有行为问题,心理问题,思想问题等;有服刑前问题,服刑中问题和释放后问题等。监区民警工作过程中,必然触及上述所有问题。但问题的性质不同,民警解决这些问题的依据、方法和要求就不同。 执法问题是刚性问题,必须规范。民警与罪犯统一到监狱这一实体,建立行刑法律关系,完全是基于国家刑事法律的执行。民警作为执法人员,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的权力,履行的义务,直接关系到罪犯权利的予夺,应当且必须加以规范,必须有明确具体的工作标准和程序,保证民警充分行使权力与罪犯严格履行义务的统一,民警履行义务与罪犯权利保障的统一,否则就可能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或者对罪犯权利的侵害。这些问题包括法律问题(刑罚执行问题),教育问题(教育改造问题),罪犯生活卫生问题,罪犯个人隐私问题,罪犯服刑中的行为、心理、思想问题等等。其特点是监区民警必须按照规定解决,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其他问题是柔性问题,有很大的伸缩空间,民警有很大的自由发挥空间,可以自主创新。但民警的自由发挥和创新,要在坚持依法办事、有利于监管安全和罪犯改造的前提下去发挥。这些问题包括内部行政管理问题,罪犯教育问题,经济问题,婚姻家庭问题等。其特点是多数没有或者暂时没有法律规定,多数属于微观操作方式方法问题,监区民警可以自由发挥和创新。其中,基本的、常态的工作事务应当加以总结规范,上升为规章制度。实质问题的解决,依赖监区民警充分发挥个人和集体主观能动性,因而它是监区民警展示自己综合素质的舞台,也是监区工作水平不断发展、不断提升的活力所在和空间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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