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贾宇 |
释义 | 贾宇,男,汉族,1963年2月生,青海省贵德县人,中共党员,1986年6月参加工作,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引。 中文名:贾宇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青海省贵德县 出生日期:1963年2月 职业: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 毕业院校: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 主要成就:“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教师”“司法系统先进工作者” 代表作品:《国际刑法学》(独著)、《中国刑法》(主编)等 人物简介1979年至1983年,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3年至1986年,西北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学习,师从著名刑法学家周柏森教授,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留校任教; 1992年考取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1995年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1986年起任教于西北政法学院,先后担任助教、讲师; 1992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任硕士研究生导师; 1996年破格晋升为教授,任法律系副主任,1998年任法律系主任; 2003年任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 2006年6月任西北政法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 2006年11月任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 同时担任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导师。 担任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后,贾宇教授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锐意革新,明确指出“行政化是学术的天敌”,提出高等教育当前的中心任务是“回归大学本位”,采取了一系列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以教师和学生为主体的改革措施,特别强调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特色,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办学思路。 主要荣誉1996年获司法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教师”称号; 2000年获陕西省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 2000年获西安市 “司法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2003年获陕西省首届“教学名师”奖; 2006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入选者; 2007年当选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社会与学术兼职教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第三批重点教材《刑法学》课题组首席专家,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犯罪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武汉大学和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法研究基地及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南大学兼职教授、海南大学和青海民族学院兼职教授、陕西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陕西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会长、陕西省社科联常务理事、西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陕西省检察院咨询专家、陕西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等。 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和犯罪学。先后主持和参与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教育部、司法部、陕西省规划项目共14项。主要著译作有:《国际刑法学》(独著)、《罪与刑的思辨》(独著)、《死刑研究》(主编)、《中国刑法》(主编)、《刑法学》(主编)、《刑法原理与实务》(主编)、《国际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务》(副主编)、《遗传与犯罪》(合译)等37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报章发表专业论文和文章 100余篇。研究成果有14项分别获得国家教委、司法部、陕西省等优秀学术成果奖。 代表性学术成就一、对于死刑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刻的理性分析,在国内较早对死刑制度改革发表了系统的理论见解和实践主张(1995年),并长期积极致力于推动该领域的变革。 二、对于我国刑法典和刑法学通说中的犯罪故意概念进行了全面批判,否定犯罪故意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认识,首次提出“希望故意、容忍故意、放任故意”的分类法,首次提出“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的分类法,首创“容忍故意”概念,主张在犯罪故意概念中引入违法性认识、行为故意、容忍故意等要件,进而提出了犯罪故意概念的新架构(1995年),在该专题领域居领先地位。 三、反对“诬告反坐”思想指导下的诬陷罪量刑原则。主张对诬陷罪设置独立的法定刑(1986年),该种主张后为国家立法采纳(1997年)。 四、研究并积极推动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建设,否认学界关于刑事和解制度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加拿大司法实践的通说,从判例、制度、理论上全面研究介绍了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我国陕甘宁边区的刑事和解经验(2007年)。 贾宇教授在治学上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学术服务实践,长期义务为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受到普遍好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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