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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嘉兴湖南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嘉兴湖南商会起始于2009年底,其前身是嘉兴湖南老乡会。嘉兴湖南商会由利展纺织(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市万事杰新纤维制造有限公司、嘉兴德威高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嘉兴市德盛达纺织有限公司、嘉兴清水电子有限公司、海宁瑞欧沙发有限公司6家企业发起筹建,由嘉兴市工商联主管。

商会的组建,顺应了众多湖南籍企业和湖南籍人士的共同期待,会员涉及机械制造、皮革制造、面料、纺织、服饰等多个行业。现在共有会员企业90余家,投资总额近10亿元。 嘉兴湖南商会是会员企业与政府沟通协调的重要纽带和桥梁;是会员企业沟通感情、互通信息、交流情报、分享商机、同建项目、互助共进的有效平台;是在会员企业在市场开发、对外拓展、融资合作等过程中的品牌依托;是促进浙江与嘉兴两地经贸往来的助推器。 商会作为社会团体,肩负着更大的社会责任。嘉兴湖南商会将积极投身于公益事业建设中,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浙江嘉兴在2008年11月与湖南怀化市结为友好城市。嘉兴湖南商会通过与家乡城市加强联系,帮助怀化市人民政府拟于2010年7月19日至21日在浙江嘉兴举办怀化·嘉兴经济合作专场活动,为两地的经济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嘉兴市湖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The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Jiaxing 缩写为HCCJ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南籍的投资者在嘉兴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第四条 本会秉持以下宗旨:

1、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坚决拥护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3、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4、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引导、服务,坚持以会促商、以商养会原则,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为嘉兴市和湖南省各地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嘉兴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嘉兴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暂设为嘉兴市环城东路235号南湖大饭店429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二)、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参与的推荐工作;

(三)、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引导会员从事合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信誉;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汇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六)、引导和组织会员之间的项目合作,提供中介服务;

(七)、开展项目投资,致力于发展本会会产;

(八)、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开展各类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为嘉兴市、湖南省与全国其他各省市的经济合作牵线搭桥;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协助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三)、其他属于商会业务范围的合法事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嘉兴地区从事经商活动的湖南籍人士举办的企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入会,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湖南各类企业在嘉兴开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派机构和湖南籍人士在嘉兴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

(二)、拥护商会章程;

(三)、自愿入会;

(四)、团结、合作、发展、互助并自觉参与商会工作;

(五)、反对迷信,崇尚科学,拒绝邪教,无犯罪记录;

(六)、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破坏活动,自觉维护祖国统一;

(七)、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简介、法人代表简历,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签发会员证或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商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完成商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商会的活动,如实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向商会办公室交回会员证或牌匾。会员逾期半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时间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召开会长办公室会议,讨论、研究 、决定商会的重大工作事项。

第二十三条 作为商会常设机构的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商会副秘书长可以受邀列席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负责执行、落实理事会有关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经费开支,检查财务情况,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四)、制定和监督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各种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商会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决定商会一般活动的举办。

(八)、决定会员的除名和退出;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议须2/3以上人数出席,其决定须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名。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协助会长落实本会工作,完成会长办公会或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具体落实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协助会长落实本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任理事会决定。对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出建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1年5月8日经会员大会表决。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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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