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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释义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我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负责审核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矿山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审核城乡总体规划;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四)承担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市城乡地籍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土地确权、调处权属争议;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负责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及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市区并指导县(市)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土地供应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拟订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转让、供后监管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国有土地收购、回购、储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地价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基准地价的制定与更新,对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区内宗地地价进行备案登记管理;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和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负责规划矿区的管理工作;负责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人员,协助管理济南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人员。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后勤管理服务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的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普法宣传教育。

(三)组织人事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人员,协助管理济南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人员;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拟订有关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编报和实施本系统年度财务计划;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业务专项经费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和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规划处

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的研究;编制实施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和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相关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模的审核工作;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

拟订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政策;参与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负责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验收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和征地补偿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七)地籍管理处

拟订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土地调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土地调查数据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管理;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八)土地利用处

拟订土地利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土地市场管理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工作;拟订市区内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国有土地的供后监管工作;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协议出让、租赁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工作;审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拟订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并负责实施;负责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公益性地价评估。

(九)集体土地管理处

拟订集体建设用地利用、使用权流转和宅基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宅基地管理工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管理和动态监测;负责旧村(居)改造、村庄整合的用地管理工作;负责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审批工作;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十)矿产资源处

拟订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矿业权市场;负责矿区范围划定和采矿权管理工作;依法调处有关采矿争议、纠纷;承担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负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全市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核;负责审查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方案和各类地质报告;参与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十一)地质勘查环境处

拟订地质勘查与地质环境保护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监督管理探矿权市场;承担探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监督管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的落实。

(十二)执法监察处(挂信访处牌子)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负责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和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受理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58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总规划师1名(副局级),处长(主任)12名,副处长(副主任)12名。可配工勤人员5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由市水利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审核采矿登记相关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在河道内采砂先由市水利局批准,并发放《采砂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水利局批准的开采范围和开采限量,办理《采矿许可证》。

(三)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矿井治理职责分工按市编办济编办发〔2008〕19号文件执行。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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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2:5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