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集体元首制 |
释义 | 定义集体元首制 是指国家首脑或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不是由一个人而是由若干人或者一个集体担任,集体合议,共同决定和处理国事的一种国家元首制度的形式。是“单一元首制”的对称。 表现形式因为国体不同,集体元首制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 奴隶制国家的集体元首制例如公元前500年的古罗马共和国,元首是由百人团会议从奴隶主贵族中选举出的2人执政官;公元前7世纪古雅典的国家元首是9人执政官。这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集体元首。 2. 现代国家的集体元首依其国家性质不同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资本主义国家的集体元首制。如瑞士现行宪法规定,瑞士联邦总统,由联邦委员会的7名成员轮流担任,每年从7人中选定1人为联邦总统,另一人为副总统,任期一年;在委员会进行决议的时候,总统同其他委员一样,只有一个投票权。总统、副总统同时也是联邦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再如圣马力诺则同时选出双元首同时行使职权。 另一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体元首制,其中又可分为3种形 式 (1)原苏联的国家元首。在苏维埃国家建立初期是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1936年苏联宪法颁布以后,苏联的国家元首则是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77年宪法又规定,主席团由主席1人,副主席15人,委员21人,秘书1人组成。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构。 (2)南斯拉夫的元首制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主席团是集体元首。主席团由9人组成,包括南共联盟总书记和6个共和国、两个自治省议会 各选出1人。任期5年,每人只能连任一次,主席和副主席由主席团成员每年一次轮流担任。主席团的工作原则是:在有关南斯拉夫国内外重大问题上,都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主席团不是议会的常设机构,仅是议会的组成部分。 (3)中国的集体元首制1954年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职权。1975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不设国家主席。1982年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国家元首的职权重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共同行使。国家主席是集体元首的代表,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不负担行政工作,不主持召开最高国务会议,也不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国家主席由全国人大产生,根据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对内对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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