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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林省商标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吉林省商标协会成立于2001年,协会的会员是由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吉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及商标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较好的本省商标注册人,以及从事商标中介事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对商标法律法规进行教学、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

协会接受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接受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管理,并创办了“吉林商标网”网站和《吉林商标通讯》杂志,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商标知识,报导商标管理工作的重大活动和最新动态;举办各种专题培训班,提高会员商标法律意识和商标管理水平;协助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维护会员商标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协会还组织与国外民间商标组织之间的国际交流活动,召开商标理论研讨会,探索企业如何树立品牌意识自主创新,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品牌效益,争创驰名著名商标。

协会的宗旨是: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帮助会员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市场,争创驰名著名商标,提高会员和全社会的商标意识,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商标行为自律;指导本会会员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开展企业创品牌的咨询和服务工作,组织有关商标工作的经验交流、学术研讨及商标展览宣传活动和业务培训,传播国内外商标动态与信息,研究我省的商标发展战略,协调会员相关工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接受委托,为企业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服务,协调调查会员商标被假冒侵权情况,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接受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从事商标事务的调查研究,举办有关社会活动;开展与国内外商标团体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办好“吉林商标网”以及《吉林商标通讯》杂志,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省商标管理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英文译名:JILIN PROVINCE TRADEMARK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

缩 写: JLPTAA

第二条 协会成员由吉林省境内具有较强商标意识的商标注册人和与商标工作密切相关的其它社会组织以及商标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个人自愿组成。

第三条 以深入宣传普及<<商标法>>,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商标事业加快发展为宗旨,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维护本团体会员的商标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遏制不正当竞争;协助会员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市场,提高商标信誉,创立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团结全体会员,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吉林省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住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599号。

第五条 注册资金为3万元。

第六条 接受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职责范围包括: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会员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增强其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意识和能力,创立一批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指导驰名商标会员加大自我保护力度和增强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三)接受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对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向认定机关提供参考意见。

(四)开展商标理论的研讨交流活动,举办商标学术及业务讲座,培训企业商标管理人员。

(五)调查研究国内外商标发展趋势,传播省内外先进商标理论和经营管理信息,研究全省商标发展态势、战略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向省政府及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工作建议。

(六)维护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及时向商标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商标被侵权假冒的信息。接受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委托,协助调查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情况,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举证。监督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

(七)协调会员间的商标关系,调解会员间的商标纠纷。

(八)接受政府机关和民间组织委托,进行有关商标问题的调查,参与商标价值的评估、宣传和有关的咨询服务代理等活动。

(九)开展民间的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编印有关商标业务的交流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商标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发展团体会员的对象:拥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企事业单位;其它商标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和有志于创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及与商标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发展个人会员的对象:商标理论水平高,经验丰富的专家、法律工作者和商标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商标专用权受到他人侵犯或出现会员间的商标纠纷时,有提请协会协助解决的权力。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守协会及会员的秘密。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对其他会员单位利益造成严重侵害,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

(一)制定审议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民政厅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派 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标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民政厅审批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民政厅审批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文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报吉林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宣布终止前,须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 到吉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吉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吉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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