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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林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试行)
释义

《吉林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试行)》,为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更好地为吉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该办法列五章,十八条(含附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吉林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90号)精神,省政府自2000年5月起将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为规范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行为,省教育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五日

吉林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 2000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职业学校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职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地方、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建设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高等职业学校以实施高等专科层次学历教育为主,同时也可根据需要开展岗位培训和社区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等职业学校,即在吉林省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其设立和调整仍由教育部负责。

第四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有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高等教育布局、层次、科类结构的改善,有利于现有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合理调配和优化。提倡和鼓励现有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通过调整,现有成人高等学校、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及少数具备条件并可以做到与普通高等学校资源优化配置的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合并、调整和充实,组建高等职业学校或以本科高等学校的二级学院形式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同时,大力支持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民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纳入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处理好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关系,合理布局。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以市、州规划为主,一般每个市、州可组建一所高等职业学校,学科可以有所侧重,办出特点,校际之间可以互换培养。对专业性强、行业特点突出、社会需求量大、有稳定生源的科类,由省里统一规划,独立设置少数高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一般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经济文化较发达、物质生活供给有保障的市、州所在中心城市,县及县级市暂不设立高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七条 独立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执行。

第八条 本科院校以二级学校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参照《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执行。

第九条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按原省教委制定的《吉林省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补充规定(暂行)》执行。

第三章 学校名称

第十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一般称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并根据学校所在地域、领导体制、学科门类等冠以适当的限制词,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市、州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冠以地域限制词。省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应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领导体制、所在地域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校名前冠以“民办”二字。

第十一条 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的校名,均在高等职业学院的名称前面冠以高等学校名称,体现其作为大学(学院)的内设教育教学机构。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与变更、调整与停办,均应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每年度第三季度受理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申报手续。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市、州设立的学校由市、州政府报省政府和省教育厅;省政府部门(单位)设立的学校由部门报省政府和省教育厅;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举办者报省政府和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申请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举办者须按规定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建学校的名称、性质、校址、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学校发展规划;

(二)人才需要预测,学校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及就业面向,办学效益,高等学校布局规划(市州人民政府申报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应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

(三)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源,经费来源(含固定资产总额、仪器设置总额等)、学校基建计划。

举办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按原省教委制定的《吉林省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审批及城市幼儿园登记注册办法(试行)》的规定,同时提交举办者、拟任校长及拟聘请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资信证明文件,拟办学校的章程。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受省政府委托具体承办审核、论证、审议设置、调整与变更、停办高等职业学校的工作。省教育厅在接到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申请报告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委托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对申报程序不符合规定、申报材料不完备、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到要求的设置申请,暂不委托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及时通知申报者。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论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省政府在每年3月份之前决定是否审批。

第十六条 为保证新建立的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由省教育厅负责对其进行定期评估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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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