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安市审计局 |
释义 | 机构简介1983年11月30日,经中共吉安地委、吉安行署吉发[1983]69号文批准,吉安地区审计局正式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以及1983年8月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得上级审计机关的同意。全区审计机关依照国务院批转的《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积极地开展工作。吉安地区审计局于2000年8月随吉安地区撤地设市时升级为吉安市审计局。 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安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吉府办发[2002]44号)的通知,吉安市审计局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全市地方性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县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 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县(市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5. 市属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6.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 国家、省、市建设项目和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9. 省审计厅授权的中央、省属驻市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政府提交本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本市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负责审计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九、 组织全市审计人员专业培训。 十、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级审计机关,协助管理县级审计局局长、副局长。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办公室 1、负责处理局机关的日常政务,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 2、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管理和有关事项的督查、督办; 3、负责机关文秘档案管理工作; 4、负责审计宣传和刊物发行; 5、负责有关综合性会议的组织与会务; 6、负责局机关的政治思想教育、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职称评聘等工作; 7、负责本系统的人员培训; 8、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9、负责本机关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10、负责局机关资产、经费和培训中心的管理工作; 11、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 综合法规科 1、负责对审计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和重要文件、材料的草拟工作,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负责审计复核工作; 3、组织对县级审计机关和各社会中介机构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4、负责审计统计工作; 5、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和工作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6、指导内审工作; 7、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 8、组织实施全市审计科研工作; 9、负责市审计学会日常工作; 10、参与监督政府采购工作; 11、负责与市人大、政协机关的联系工作。 财政金融审计科 1、负责拟定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方案,汇总审计结果; 2、负责审计市、县(区)级的财政决算、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以及使用情况、税收征管及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3、负责向市政府、市人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撰写工作; 4、负责审计省审计厅授权的中央、省驻市金融、保险部门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负责市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审计工作; 6、开展审计调查; 7、指导归口部门的内审工作; 8、指导县级审计机关财税与金融保险审计业务。 经贸审计科 1、负责审计市属商贸系统、工交系统的财务收支; 2、负责对国有工商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3、负责审计省审计厅授权的中央、省驻市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4、开展审计调查; 5、指导归口部门的内审工作; 6、指导县级审计机关经贸审计业务。 行政事业审计科 1、负责审计与市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公安、司法、人事、文化、教育、科技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2、负责审计省审计厅授权的全市交警系统财务收支; 3、负责审计市劳动社保、民政、卫生部门的财务收支; 4、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5、开展审计调查; 6、指导归口部门的内审工作; 7、指导县级审计机关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农业资源环保审计科 1、负责审计市属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的财务收支; 2、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扶贫开发、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3、负责审计市直各行业借用外国资金、国外援助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收支; 4、接受省审计厅委托对中央、省属企业利用外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5、开展审计调查; 6、指导归口部门的内审工作; 7、指导县级审计机关农业资源环保审计业务和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市政府规定,负责对辖区内国家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2、负责审计市政府计划发展部门、市投资公司和市建设系统的财务收支,组织对市级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 3、开展审计调查; 4、接受省审计厅委托对中央、省属单位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5、开展审计调查; 6、指导归口部门的内审工作; 7、、指导县级审计机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经济责任审计科 1、负责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 2、县(市、区)委委托的县(市、区)审计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开展审计调查; 4、指导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审计信息中心 1、负责全市审计系统“金审工程”工作,指导计算机辅助审计。 2、维护机关计算机网络及硬件等设备。 服务承诺一、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能,依法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的审计处理、处罚力度。 二、快捷公开。正常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三日送达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在三十日内向局提交审计报告;局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对领导临时交办的特急项目,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同时,实行审计公开,完善审计听证和审计复议制度,重要事项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落实责任。推行首问负责制,强化一次性告知制,严格限时办结制,不推诿、扯皮;实行审计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开展政务督查。 四、热情服务。推行文明礼貌用语,对前来本局接洽公务的同志做到“起身、请坐、倒水、办事、送客”;局领导和有关职能科室每年主动走访部分被审计单位,征询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审计意见采纳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做到“一审二邦三促进”。 五、廉洁从审。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八项制度”和廉洁从审“八不准”规定;进一步落实廉洁从审反馈函制度;定期回访被审计单位,了解本局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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