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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会计人员
释义

会计人员(accounting personnels)

定义

旧时称柜吏。从事会计工作的专职人员。在我国,会计人员按职权划分主要有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一般会计;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划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是进行会计核算;二是实行会计监督;三是职责,一是进行会计核算;二是实行会计监督;三是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四是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五是办理其它会计事务。

相关规定

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债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职或者免职;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客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债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债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人员的分类

按照职位和岗位分

一般有会计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会计、出纳等;

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分

一般有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等。

会计人员的配备

会计人员的配备,应根据各单位规模的大小及业务的需要,应该要符合会计机构内岗位设置的要求。一般而言,还应该设置会计主管人员,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还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来统筹整个单位的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

会计工作专业性很强,对从业会计人员的胜任能力有严格要求,这主要体现在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的认定上。

1.一般会计工作人员;

2.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3.总会计师。

会计人员培养目标

掌握企业会计信息系统与设计的基本原理、电算化会计软件初始化的设置、总帐系统、报表系统以及工资核算、固定资产核算等业务核算子系统的操作方法;理解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流程、模块构建,会计电算化对传统手工会计方式的影响;了解企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管理要求与制度规范、购销存业务核算子系统、基于商品化会计软件的数据整理与加工。

主要课程

会计总论、会计科目、帐户与复式记帐的应用、会计凭证、帐簿及报表、会计核算及会计工作组织等会计常用知识、资产负债及所有权者权益、营业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表分析、会计法、税收法规及税收证书管理手把手教做账、电脑上教做帐(学习财务软件)。

会计人员的权限

为了 保障会计人员能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自己的职责,《会计法》同样赋予他们相应的、必要的权限。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审核原始凭证

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时,针对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 如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 如发现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 如发现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二.处理账实不符

会计人员如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三.处理违法收支

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有权不予办理,并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有权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人员有权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四.处理造假行为

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的行为,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有权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做出处理。

五.监督预算计划

会计职业道德

1. 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本单位有关规定 。

3.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 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 搞好服务。会计人员应当尽其所能,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 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⑴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⑵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⑶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能力和业务技能。

⑷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这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样做可以是会计工作衔接,保持连续性,同时也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明确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任。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最重要的环节时移交和监交。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营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手册逐项点收。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人员的奖惩

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是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一项职责。各单位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于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账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证。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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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5: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