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定制于洪武三十年,由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有时包括驸马都尉在内,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和冤案奏闻皇帝,其余案件依律判决。会官审录制是清代秋审制度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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