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 |
释义 | 简介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89年3月,是经惠州市民政局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女企业家自愿组织的社团组织。 协会是由惠州市辖区内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女性经营者、管理者、法律工作者和经济科技领导者共同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现有会员100余人。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落实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惠州。发扬团结、进取、自律、奉献精神,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女企业家队伍,运用引导、示范、促进的方针,努力为会员服务,为惠州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HuiZhou Municipal Assoc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是经惠州市民政局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女企业家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协会是由惠州市辖区内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女性经营者、管理者、法律工作者和经济科技领导者共同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落实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惠州。发扬团结、进取、自律、奉献精神,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女企业家队伍,运用引导、示范、促进的方针,努力为会员服务,为惠州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惠州市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住所在惠州市惠城区紫西岭东路九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搭建为会员服务平台,反映会员诉求,从事下列活动: 1.组织女企业家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活动,帮助女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和驾驭经济工作的能力。 2.根据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方面的热点、难点,组织会员学习和推广国内外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与科学管理知识。增强女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引导女企业家学法、守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促进女企业家队伍成长。 3.加强与港澳地区及省内、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友好交往,沟通信息,交流管理经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 4.加强企业信息的收集、加工、交流,为女企业家提供经济信息、学习资料、业务咨询及企业之间的沟通服务。 5.关心会员的生活、婚姻、家庭。加强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建议和正当要求,依法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6.加强和整合协会的有利资源,拓宽为会员服务的层次和层面,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协会自身发展。 7.宣传表彰优秀女企业家,培养、选拔、推荐企业优秀女性人才,逐渐建立全市女企业家优秀人才库,并通过各种渠道推荐到各级参政议政机构。 8.根据会员要求,组织各种文化娱乐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全市各县、区的女企业家协会(联谊会),可自愿申请参加市企业家协会作为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在惠州市辖区内各种不同行业、各种不同经济成份企业中的女厂长、女经理、女企业管理者,以及经济科技法律界的女领导者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承认本会章程,符合条件,经协会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热心公益事业,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通过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正当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所在单位为本会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与帮助。 第十二条 凡会员调离经济工作岗位或不再担任企业主要领导人职务,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视为自行退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本会决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事理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工作或经营业绩显著,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在职的女性董事长、总裁、总经理、经理、企业管理者、经济科技领域领导者等; (四)身体健康,乐于奉献;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主持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分支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缴的会费; (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会换届或变更法 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报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6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联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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