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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惠州市档案学会
释义

学会简介

惠州市档案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惠州市档案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档案事业的助手,惠州市档案学会的前身为惠阳地区档案学会,成立于1985年。1988年机构改革后,改称为惠州市档案学会,现有会员197人,其中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13人。

惠州市档案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档案工作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遵循档案工作的原则,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锐意改革,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档案学术研究活动,不断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努力为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惠州市档案学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档案局的指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普及档案法基础知识,协助市档案局举办各类专业培训班,提高会员档案法律意识和档案管理水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档案学术活动;组织会员积极对新形势下档案工作涌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为我市档案事业发展建言献策,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学会会员撰写的各种论文共276 篇,其中获中国档案学会优秀科研论文四等奖1篇;获省档案学会青年论档案论文三等奖 2 篇;四等奖1篇;获省档案学会表扬奖 7 篇;获惠州市科学论文二等奖1 篇;获惠州市科学论文三等奖 1 篇、表扬奖10篇。惠州市档案学会多年来坚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学会的凝聚力不断增强,会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技能也日益提高,有效地促进了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惠州市档案学会于1992年、1997年、2004年被市科协、市社科联评为 “十佳学会”、“学会先进集体”。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惠州市惠阳区档案学会(以下简称团体),英文译名为HUIZHOU CITY HUIYANG DISTRICT ARCHIVES SOCIETY,缩写为HYAS。

第二条 本团体是本区档案工作者的、学术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国家、省、市档案学会的单位会员,是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区档案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遵循档案工作的原则,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锐意改革,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档案学术研究活动,不断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努力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惠州市惠阳区档案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惠州市惠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惠州市惠阳区金惠大道区政府西侧 档案局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档案科学管理的理论原则和技术方法的研究活动和学术交流,包括各种讨论会、报告会、专题分析会、专题讲座、学术年会和有关业务活动等。推荐优秀成果,不断提高学会的学术水平,发现和培养人才;

(二)认真宣传贯彻实施《档案法》和本省的档案法规。普及档案学基础知识。介绍国内外、省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和成果,提高档案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三)对档案事业建设发挥咨询作用,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档案工作者的意见;

(四)与区档案局合作编印出版档案专业刊物和学术研究资料、书籍;

(五)开展档案专业的咨询、培训等服务,组织专家和专门技术人员,根据有关单位的需要,开展档案的虫霉防治、修裱、复制、立卷、建档等服务;

(六)为档案部门提供组织业务考察、学习、安排学术交流活动的服务;

(七)协助和指导本团体的会员开展活动;

(八)发展本团体会员,并向上级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凡是热爱档案工作,承认本团体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一)从事档案工作,并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有独立的业务研究能力的档案工作人员;

(二)对档案学研究和档案事业有一定贡献者;

(三)热心于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表;

(二)经学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学术活动和优秀研究成果的评奖等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努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二)积极宣传并带头实施<<档案法>>;宣传和普及档案工作基本知识;宣传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协助档案部门收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三)积极参加学术研究活动,撰写学术论文、作学术报告等;

(四)反映情况,并对档案学研究和档案工作的发展提出积极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员有创造性研究成果者,或热心于学会工作并有突出成绩者,学会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团体。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由本会选举产生的代表、本会顾问和上届理事会成员一起组成代表或会员大会,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学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或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或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或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或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或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或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出席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推选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理事若干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班子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在理事会领导班子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学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届期相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由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和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经学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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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6: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