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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回避
释义

回避,汉语词汇,词性动词或名词,常表示设法躲避、逃避(如责任)之意。回避制度,旧时科举考试,为防考场内官员作弊或防止官吏徇情的制度而设的制度。在法律制度中,让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司法人员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的规定。

书名:回避

又名:avoid、dodge

词性:动词、名词

一般意义:躲避、顾忌、避让

特殊用法:法律用语

汉语词语

基本信息

【词目】 回避

【拼音】 huíbì

【基本解释】

1. [avoid;evade;run away from]∶设法躲避

故意回避答复她的问题

2. [dodge;move off]∶逃避(如责任),常指狡猾地、不采用正面拒绝的办法逃避

这是在回避问题

详细解释

1. 避忌,顾忌。

《汉书·赵广汉传》:“见事风生,无所回避。”《南史·颜竣传》:“ 竣 谏争恳切,并无所回避。” 宋 司马光《涑水记闻·逸文》:“ 景祐中 范文正公 知 开封府,忠亮谠直,言无回避,左右不便。”

2. 躲避;避让。

唐 韩偓《即目》诗:“宦途弃掷须甘分,回避红尘是所长。” 宋 苏轼《行香子·秋兴》词:“昨夜霜风,先入梧桐,浑无处回避衰容。”《水浒传》第三四回:“城上弩箭如雨点般射将下来。 秦明只得回避。”

3. 清 代科举考试时为防考场内官员作弊而设的制度。如 顺治 时规定,凡乡、会试主考、总裁、同考官的子弟,不许入场,谓之回避。

4. 顾忌。

《东观汉记·桓典传》:“﹝ 桓典 ﹞为御史,是时宦者执政, 典 无所回避。”《北史·安颉传》:“﹝ 安颉 ﹞为内侍长,令察举百僚,纠刺奸慝,无所廻避。”《旧唐书·薛登传》:“ 谦光 将加弹奏,或请寝之, 谦光 曰:‘宪台理冤滞,何所回避,朝弹暮黜,亦可矣。’”

5. 避让;躲开。

《敦煌变文集·难佗出家缘起》:“便即将身且回避,心中不愿见如来。” 明 沉璟 《义侠记·除凶》:“正是路狭难回避,官差不自由。” 李准《不能走那条路》:“ 张拴 好像故意回避的样子,急忙拐到高粱地里。”

6. 特指避离尘世。

《文选·范晔<逸民传论>》:“或隐居以求其志,或回避以全其道。” 李善注引《论语》:“贤者避世,其次避地。”

7. 特指封建礼教规定:非至亲男女避不见面。

《京本通俗小说·拗相公》:“忽报故人 叶涛特来问疾,夫人回避。”《红楼梦》第一一七回:“小婶子也是旧亲,不用回避了。”

8. 特指封建等级制度规定:遇尊长,须避开以示恭敬。

明 刘元卿 《贤奕编·方正》:“ 魏文靖公 骥 ,直道自持, 正统 初任吏部侍郎。时 王振怙宠,每出,虽部堂尊官亦歛舆回避。”《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长安》:“﹝将军﹞喝问:‘西边坐着的是谁?怎么不回避我?’”

9. 避讳。

宋 岳珂《愧郯录·旧讳训名》:“ 太宗 旧讳自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诏中外文字有与二字相连及音同者,并令回避。”《续资治通鉴·宋宁宗嘉定六年》:“ 金 主旧名 珣 , 泰和中,改赐名 从嘉 ,庚午,复旧名。诏:‘前所更名二字,自今不须回避。’” 清 叶名沣《桥西杂记·避孔子讳》:“ 雍正三年,奉上谕, 孔子 圣讳,理应回避。”

法律名词

概念

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

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challenge]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回避制度

古代

清代科举考试时为防考场内官员作弊而设的制度。

凡乡、会试主考、总裁、同考官的子弟,不许入场,谓之回避,为顺治时旧制。雍正后令帘官子弟应回避者,别试于内阁,或仍于闱中另编座号。别派大臣出题阅卷,等于唐宋的别头试。乾隆九年后仍命照前回避,不许应试,并推及于外帘官。回避之人包括本族五服以内,及亲姑、姊妹之夫与子,母、妻之亲兄弟子侄等。殿试、朝考之阅卷官亦不用新贡士之父兄。

旧时防止官吏徇情的制度。例如一般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职务,亲属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机构任职者,则较低级之人员应回避,予以改调。

古代防止官员徇私的制度。一般规定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职务,亲属在同一地区任职者,则职位低者应予改调。

清 代科举考试时为防止主考官作弊的制度。凡乡试、会试,主考官亲属弟子,不许入试。

清 赵翼 《陔馀丛考·亲族回避》:“亲族回避,起於 后汉 ,已见《蔡邕传》。” 清 韩泰华《无事为福斋随笔》卷上:“《南史·傅隆传》:‘迁尚书左丞,以族弟 亮 为仆射,缌服不得相临,徙太子率更令。’按此即今之回避。”

清 陈康祺《郎潜纪闻》卷七:“ 道光 丁未会试, 山东孔庆瑚 为同考官, 孔氏 宗族应回避者数十人。”参阅 清 赵翼《檐曝杂记·辛巳殿试》。

现代

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司法人员未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时,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回避。侦查人员在回避的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均可申请回避,如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可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也有专门规定。关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法院应在回避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应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如果检察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根据这一法定原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前述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对于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现象和人员,200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的《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要“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更大的问题还在于,根据法律和最高检的规定,回避的情形分为三种: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上级领导和机关要求回避,其中,办案机关和人员的主动回避被法律置于第一位,也就是说,法律是将这一点作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义务来强调规范,意图约束司法机关自避嫌疑,以确保程序公正。

原则

第十九条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二十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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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5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