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灰色收入 |
释义 |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灰色收入”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入。“灰色收入”的内涵很复杂,上世纪80年代,人们把工资、津贴之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统统叫做“灰色收入”。 来历灰色收入一词最先来源于司法机关,1998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朱胜文案审判中首次使用“灰色收入”一词。(鉴于在各种经济类案件中,通常无法完全追查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收入来源,编者更倾向于将此案中的“灰色收入”判定为“黑色收入”。) 定义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们获得收入报酬的渠道变多了,像炒股的收入、投资房地产的收入等等。因此,以前的界定显然是不妥当的。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薛澜:“灰色收入”应该分为两种,一种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入,是间接或变相获得的某种贿赂,应予以杜绝;一种是合理但不规范的收入,应加以规范和管理。 尽管目前“灰色收入”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它的定义是什么,如何界定,到现在为止,只有民间版本的解释,官方正解一直未出炉。“灰色收入”的官方版本,之所以难以面世于众,主要在于界定这个概念有相当的难度。正如叶青委员所言,所谓“灰色收入”,说白非白、说黑非黑,白和黑混在一起的叫“灰色收入”。也可以理解成就是公职人员工资之外的收入,比如是一些感谢费、劳务费、补贴之类的收入。 “灰色收入”是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的一种隐性经济收入,基本上是通过“制度外”实现的。它既不同于贪污盗窃、走私贩毒等非法收入,又不同于合法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其最大的特点是非公开性,即以种种手法和“技术外理”逃避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则认为,最重要的就是你有没有正式纳税。的确,公民有纳税义务,如果正常纳税了,就是合法收入。倘若是偷偷摸摸的台底下的收入,你不公开,不纳税,我就认为你是“灰色收入”。“灰色收入”是不敢纳税的,非法收入就更不敢拿出来了。 特性目前的“灰色收入”现象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还有以下几点: 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 “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 二是权力特色:绝大部分灰色收入跟权力相结合,灰色收入的“趋权性”非常明显。 三是谋取方式“集团化”: 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 四是存在氛围“正当化”: 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 特别是部分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已成为当前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危害甚烈 。 来源五个最主要的来源: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漏失、金融腐败普遍存在、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垄断行业收入。 第一,财政资金通过“条条”(部门)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严重管理漏洞 有大量资金脱离了财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滥用和漏失严重。2005年这部分资金估计约5600亿元,漏失部分待查。 近年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巨大(2006年4.5万亿元),投资项目层层转包、工程款层层剥皮、营私舞弊现象严重,漏失巨大。据有些项目的情况,施工单位实际拿到的工程投资还不到工程拨款的三分之一。 第二,金融腐败普遍存在 据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项大面积调查,全国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成为一项“潜规则”。平均而言,企业在每笔贷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和为维持与金融机构“良好借贷关系”的费用合计,相当于贷款额的9%。 2006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22万亿元;考虑大型企业贷款条件有利,较少发生这种情况,按贷款额的一半推算,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带来的灰色收入可能高达1万亿元。由此造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还未计算在内。上述结果在一些企业调查中也得到了一定的验证。 第三,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 例如各地党政官员入股煤矿,这些“股权”多是凭审批权、检查权、资源控制权换来的。又以医药业为例,一个时期以来药品审批和流通环节极为混乱,给医药行业和相关权力部门某些人带来了巨额灰色收入。 世界银行2006年进行的中国120城市竞争力调查指出,企业的旅行和娱乐花费可以衡量对政府官员的“非正规支出”(行贿的委婉说法)。这项花费占企业销售额的比例在各地和各类企业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如果以0.5%作为企业正常支出水平,超过部分作为行贿部分,按2006年全国工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销售收入55万亿元计,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花费约为5000亿元。这可能还只是行贿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现金、存款、实物、信用卡划账、股权赠送等行贿方式。 第四,土地收益流失 2005年有价出让国有土地16.3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只占三分之一。“招拍挂”与其他方式出让的平均地价相差4-5倍,差价每公顷500多万元。除去其中0.5万公顷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不适用“招拍挂”方式,其余10.1万公顷土地少收5400亿元。这成为房地产开发商暴利和权力相关者灰色收入的来源。未采用有价出让方式但进入市场的土地还未计入。 此外,在土地征用开发过程中估计地方政府平均每亩获益10万元,合计2080亿元。这部分本该用来补偿失地农民和用于社会长远发展的土地收益,在大多数情况下被作为地方当期额外收入花掉了,其使用严重缺乏监督。 第五,垄断行业收入 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其中相当部分来自行政性垄断。 以上内容中有数量依据的项目,包括金融腐败、土地收益流失、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支出、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数额已接近3万亿元,占了4.4万亿元遗漏收入的大部分。这说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和灰色收入。 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干扰了国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领域,灰色收入导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并影响未来经济发展。在再分配领域,灰色收入造成国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法律漏洞“灰色收入”现象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既与我们的文化传统有关,又与现实的体制机制等联系在一起。特别是有些行业和领域,收入的差距是很大的。由于整体工资性收入偏低,某些部门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搞创收。 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其中之一便是少数官员的贪污受贿。现行《刑法》对属于灰色收入的“不明来源财产”的最高刑期为5年。《刑法》虽然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却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使许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败官员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脱了法律制裁和纪律处分。 比如浙江省绍兴的一贪官,因受贿20万元被判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但其灰色收入就达到60万元。原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18万元被判刑10 年,因有357万多元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多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仅被判刑4年。路景林对其数百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不亚于受贿人民币18万元,4年有期徒刑显然太轻,难以平民愤。 法律中虽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但由于现行的法律条文实际执行缺少可操作性,从而使社会对法律乃至整个法治产生疑虑。对此,广大群众表示愤愤不平,就连司法人员也感到困惑不已。新加坡《反贪污法》就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现实办案过程中,领导干部搞“黑色”、“灰色”收入,收支明显不符,却很少有人被顺藤摸瓜。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早在1998年邀请一批香港记者到沈阳采访时,便露出了自己的“行头腐败”。当众记者津津乐道于慕绥新演讲时,有位香港记者却紧紧盯住了慕市长的一身“行头”:衬衣、领带、西服、皮鞋……全身上下竟然皆是名牌。慕绥新这身“行头”粗略一算,少说也得几万港元。 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等等,轰动了“一阵子”,就变成了先紧后松、事与愿违,甚至背道而驰出现相反的结果。 有效治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的专家学者认为: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在反腐败问题上拘泥于“原告举证”等一般法律程序。为制止灰色收入这类腐败现象的蔓延,国家应该采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比如,超过本人收入过多的财产,应该由本人举证说明来源,若举不出证据,就应该视为非法所得,给予处罚和没收。 对待政府官员的收入问题,应该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不存在什么“灰色”、“黄色”!当其支出超出其正当的收入时,一定要有监督机关真正的介入。应该让那些有受贿之嫌的官员拿出证明自己收入“合法”的证据,而不应该让监督机关去找证明其“非法”的证据。 另外,对于灰色收入增长的趋势,政府应加大有效治理的力度。近年来,各级政府正采取一些措施来铲除灰色收入。比如加紧公共财政的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收入等等。 对于非法的“灰色收入”,政府已经采取了有力的措施,用法律的武器予以了严厉的打击,公安和检察机关也相继开展了各种专项斗争,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湖南省为彻底根治领导干部“灰色收入”,打出了一记重拳:党政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一律以贪污论处。款额不满 1000元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记入廉政档案。款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款额在2000元以上的,一律先行免职,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概念的定义 概念最难定性。目前,学界对“灰色收入”的定义也不统一,有的专家定义为来路不明、没有记录在案、没有纳税、游离在申报之外的个人隐秘收入。也有学者认为收入“非白即黑”,无论如何冠冕堂皇,其本质是公权与私利交易而产生的“黑色收入”。 目前,“灰色收入”已经渗透到了社会各行各业,返点、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讲课费、稿酬、礼金等名目繁多。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说,“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正灰色”的,即违章不犯法的收入;二是名为“灰”实为“黑”的收入,比如商业回扣、年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等,属变相受贿;三是“浅灰色”收入,这一部分本来应该归到“白色收入”里,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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