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环保后督察 |
释义 | “环保后督察”是促使对环境违法的处罚措施落实到位的一项新制度,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公开环境处罚决定,即要在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公布被处罚企业的名单、违法事实、整改要求。 二是加强督办,即对行政处罚案件定期督察督办,对拒不执行关闭决定的企业,必须停水停电,拆除设施,吊销执照;对拒不执行停产整治决定的企业,停止生产性用水用电;对拒不执行停建决定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补办环评手续。 三是强制执行,即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作为执法工作的基本程序,与人民法院保持密切联系和协调,确保执行到位。 四是追究责任,即对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责任人,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从严追究责任;对政府及监管、执法部门存在行政不作为、监管执法不到位、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11月发布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第14号令),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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