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
释义 |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对学校原定的《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分为:入学与注册,学制,学分,考核与成绩记载,降级与退学,毕业、结业、肆业,转专业与转学,停学、休学与复学,附则等九章五十三条。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退学(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八章 停学、休学与复学(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必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在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过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 制第五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修业年限三~六年(包括休学、停学和保留学籍等)。以四年为标准修业年限计,提前或延长毕业年限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 第六条学生要求提前毕业,须提前一年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书与提前修读计划,院系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学生要求延长修业期,须按标准修业期(四年)提前一学期,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书与延长修业期的修读计划,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获准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按该专业当年当学期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章 学 分第八条本科教学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数是课程性质及其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的反映,据此确定每门课程的学分数。一般理论教学课程按16学时为1学分,实验课程按理论课学时加倍折算学分; 第九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军训、创新活动的学分计算按《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公益劳动等不计学分,但均需参加和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要补做,补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经考核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其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的《网上选课系统》办理选课手续后,方可参加课程的修读与考核,未办理网上选课手续,擅自修读并参加课程考核者,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情况下主要课程为考试,其它课程为考查。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组成,按平时成绩、卷面成绩、总成绩分别记载。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应≤30%,平时成绩包括平时小测验、出勤、作业、期中考成绩以及含在课程内的实验、实习、论文成绩。 第十三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有:正常考试和补考。课程成绩不及格或不理想可以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限定重修次数,毕业的成绩大表以课程成绩最高分记,评定奖学金和直升研究生的成绩以考核的第一次成绩为准。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参加考试的,须由学院教学副院长或系主任签字认可,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其课程成绩作零分记。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应重修一次。重修安排有困难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系证实,体育教研室批准,报教务部门备案,可限期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可申请参加该课程开课学期的期终考试,考试成绩在75分或B级以上成绩者,可免修该门课程。免修成绩按实记载,并在毕业时的成绩大表备注栏中注明该门课程为免修。 第十六条为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上有更大的自由度,允许学生申请免听课程,经批准的免听课程,学生可以不听课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考试成绩按正常记载。要求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首先在《网上选课系统》中选中该课程,然后提出免听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听课者以旷课论。 第十七条公共选修课不办理免修或免听,学生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通过《网上选课系统》自主选修相关课程,修满要求的学分。 第十八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设计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十九条关于补考的规定: ① 对公共基础、大类基础课程,考试成绩≥40分,可参加一次补考,成绩低于40分者,必 须重修。 ② 对专业课程(含必修和选修),考核成绩不合格,允许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 重修。 ③ 对公共选修课、大类选修课,一律不安排补考,学生可通过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来获得 学分。 第二十条重修课程必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学习费用,每学分按当年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学校采用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GPA)来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作为学生自主选择专业、修读第二学士学位、评定奖学金、选拔优秀、推荐直升研究生的基本依据。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 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 绩点与成绩的关系 百分制 等级制 绩点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1~74 C+ 2.3 66~70 C 1.8 62~65 C- 1.4 60~61 D 1.0 ≤59 F 0 第二十二条凡擅自缺考、拒交考卷、考核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并取消补考资格,成绩登记时注明“旷考”或“作弊”。该课程必须重修。考试作弊者,按情节轻重按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行政处分条例进行处分。 第二十三条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凡缺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必须补做或重做。上述课程不及格者,只可补考或补做一次。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一律放在假期或延长毕业期限补做或重做,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扣除平时成绩。若成绩以百分制计分,则至少扣除平时成绩的50%,若以等级制积分,则记为不合格,即以 “F” 记载,且总成绩等级至少比卷面成绩降低一档。 ① 无故不按时完成课外作业累计数达应交数的1/3者; ② 无故旷课达课程总学时1/3者; ③ 考勤随机抽查三次缺席者。 第二十五条成绩登记 ① 所有课程包括教学实践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 各类课程的记分方式见《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采用等级制记分,不及格记为“F”。 ② 补考、重修成绩记载按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大表(且不出现“补考”、“重修”备注 说明)。 第五章 退学第二十六条学生一学期获得的学分不足15学分者,学校将予以黄牌警告,二次黄牌警告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① 二次黄牌警告者; ② 本科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规定的六年修业期内,仍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③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办复学手续者; ④ 休学期满,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不宜复学者; ⑤ 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⑥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⑦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⑧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⑨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劝留无效者。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或系主任)提出报告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学生处审核,主管副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申请出国退学的学生,要保留学籍,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跟原班旁听,旁听费按当年学费标准收取。出国未成要求复学者,经学校批准并按规定交复学手续费后才能办理复学注册。 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 退学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所需各项费用由学生自理。 ②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特定疾病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而退学者,须由家长或抚养人陪同离校。 ③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所修完的学分,由学校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一律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要求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士学位证书获得者,必须具备: 1. 修完《专业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及格,修满学分,准予毕业; 2. 通过“华东理工大学大学英语学位考试”,成绩合格。(语言类专业的课程学位考试按专业教学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未修完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的90%,或仅有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 可获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未修完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低于教学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的90%者,如果所获学分数大于65学分,可获肄业证书;获肄业证书者不能返校补修学分或参加补考换发毕业证书。如果所获学分不足65学分,则发放学习证明。擅自离校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第三十六条相关问题的说明 ① 获结业证书者,可从进校时起的六年内向教务处申请重修未能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后,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② 仅因未通过“华东理工大学大学英语学位考试”而未获学位证书者,可于毕业后二年内向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参加学校组织“大学英语学位考试”,考试合格后,补发学位证书; ③ 仅因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造成结业的学生,可于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的申请,经各院(系)同意,教务处备案后,由院(系)安排学生自费补做毕业论文(一般安排在下届学生的毕业环节期间),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④ 凡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补发学位者,其证书的落款日期以学校批准同意领发时的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八条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可允许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 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入学的本科生; ② 入学满半年,且为三年级(含)以下的学生; ③ 通过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核,且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 ④ 从未转过专业者; ⑤ 无违纪处分记录者。 第三十九条下列情况转换专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① 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 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② 经学生原所在院系确认,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即无法继续学习者。 上述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提出建议,转入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通知到有关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条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的转换与认定按《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校学生转学,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及转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本科生转入我校,按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停学、休学与复学第四十二条学校允许学生在规定的年限中申请停学到校外勤工助学。外出勤工助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自行联系单位,落实担保人,经家长签字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并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学生申请停学在每学期报到注册前办理,本科生最多可以停学两次,每次为一学年。 第四十四条停学外出勤工助学的学生,其宿舍需作另行安排。 第四十五条经批准到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定期向学校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必须严格遵守地方法规,违反者按地方法规处理并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十六条经批准停学的学生可保留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包括医疗,保险、伙食补贴等)。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①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治疗期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② 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③ 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本科生(因病经校医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 休学学生不享受贷学金; 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学校报销,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 ③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④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五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生所在院、系申请复学,经院、系签署意见编入相应班级,报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并备案; ③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十一条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停学、休学期间,学生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五十二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停学、休学期满后,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五十三条上述学籍处理后复学的学生其所交学杂费标准与所在年级相同。 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校长办公会议有责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后二周内向申诉人做出复查结论。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若与教育部有关高校本科生学籍条例相悖,以教育部条例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于2005级新生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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