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江苏商会 |
释义 | 简介湖南江苏商会成立于2008年3月26日,英文名称为Hunan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HNJSCC。 湖南省江苏商会是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新趋势,结合在湘苏资企业界人士的要求,为促进湘苏两地经贸合作和人才交流的发展,在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领导管理下,经湖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湖南省江苏商会的成立,标志着在湖南的苏商有了个“家”,苏商将由过去的单打独斗向抱团联合作战转变。至2008年底,投资湖南的江苏企业就有500多家,到位资金500多亿。涉及新能源、五金机电、房地产、车辆制造、环境保护、矿产开发、农产品开发、轻工纺织等二十多个行业,遍布湖南各地州市,规模较大的有苏宁电器、红星美凯龙集团、江苏雨润集团、洋河集团、太平洋建设集团、、江苏天宇建设集团、宝胜电缆集团,远东电缆集团等。 本会地址:长沙车站北路湖南省委接待处蓉园四号楼(西座)。 职能本会将在湘苏两地政府的指导与支持下,整合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为在湘投资的苏资企业及人士搭建一个政企交流合作的平台,并推动各相关行业共赢、健康和协调发展;促进会员与政府之间意见和信息的交流与共享;促进会员与其他商业机构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帮助会员在湘开展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使之真正成为湘苏两地经济发展的纽带,积极反映民意,为在湘的苏资企业排忧解难的机构。 湖南省江苏商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湖南省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发挥资源优势,加强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增进乡亲友情,全心全意为苏商和会员服务,为湘苏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湖南省江苏商会为会员提供服务:为会员企业在经济、技术、生产、管理、融资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和培训提供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及湖南省各地州市和各个行业信息、技术交流活动和相关交易活动,促进会员企业自身发展;同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实际困难、意见和合理要求,为会员排忧解难、为会员的发展提供一个信息交流、资源共享的良好平台。充分发挥湖南省江苏商会在促进湘苏两地经济合作、推动江苏籍企业与本地企业之间的交流发展、加强苏籍商人在湘发展过程中的合作与互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在湘投资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为湖南省江苏商会(Hunan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HNJS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江苏来湘经商企业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质的社会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团结广大会员,以经济发展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社会道德风尚,为江苏籍来湘经商、办厂、投资创业的人士在经济投资咨询、经济信息交流等方面提供服务,积极营造和谐的投资环境,同时大力开展经贸交流与合作,做好招商引资,为湖南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经济协作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长沙车站北路湖南省委接待处蓉园宾馆四号楼(西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务院《社会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 积极为会员提供政策调研,法律咨询与援助,市场经济与信息分析等服务。 (三)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沟通会员与政府间关系,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 加强江苏与湖南两省的联系,组织各种招商活动,促进两地商贸、科技、文化、旅游的交流与发展。 (五) 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江苏籍人士来湘投资。 (六) 开展各种会员联谊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江苏籍在湘投资经商企业、在湘的与本商会有联系的企业和公司,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八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依照规定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提交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在公开、公正的基础上选举、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领导本会内部管理事项; (八) 制定内部管理事项;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有关方面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准超过70岁,秘书长、副秘书长可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且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大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专职副会长主持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会常设机构部门、各县(区)会员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管理商会资产和商会资产的经营;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体制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厅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湖南省江苏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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