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
释义 |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关于印发通知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对2006年8月28日制定的《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的经营业绩: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二)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三)国有控股公司中由省国资委推荐担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证增值、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不断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引导促进企业转变增长方式,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权责对等原则。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和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推动企业层层落实国有资产经营和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以及重要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要进行内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办法和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包括目标考核和行业对标考核。 第九条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重点工作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考核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和营业收入总额指标。 1、考核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考核利润总额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年消化以前年度潜亏,但应部分扣除对当期损益影响较大的政府补助和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与平均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考核利润总额调整因素影响母公司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的部分,相应调整净资产收益率完成值。 3、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4、营业收入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需要改进的重点问题,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分类指标原则上应设置2-4个,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重点工作指标。指企业在年度内围绕发展战略在市场占有、技术创新、重大投资、管理优化等方面实施的重点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行业对标考核是指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等关键考核指标实施对标管理,引导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杆,持续改进经营管理水平。具体年度对标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企业应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预算,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重点工作目标,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省政府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后确定。企业年度考核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三)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依据省国资委要求,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监事会。 (二)省国资委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三)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 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和业绩考核专项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监事会。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企业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完成情况和行业对标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十四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包括目标考核和行业对标考核。 第十七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增值保值率和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任期考核行业对标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第十九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并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后加以确定。 (三)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同时抄送监事会。 (二)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专项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及企业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企业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完成情况和行业对标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奖 惩第二十二条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第二十三条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等于基薪与绩效年薪倍数的乘积,绩效年薪倍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得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基薪×绩效年薪倍数 绩效年薪倍数=〔(考核分数-60)÷10〕×0.75 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倍数为0。 第二十五条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六条年度经营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和E级,以及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质量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负责人,由省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承担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重大战略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省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酌情加分。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导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节调整年度或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当年绩效年薪或者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成果严重不实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国有资产损失,依据《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或重大不稳定事件,或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考核期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考核目标值产生重大影响时,省国资委可适当调整、修正或重新审定其目标值: (一)企业上年财务决算结果与自报目标值时上年预计完成情况差异重大的; (二)重大政策变化; (三)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四)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五)省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内设监事会主席等其他负责人,由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依据其分工、责任、贡献等具体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省国资委参股企业中由省国资委推荐担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建设试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由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省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进行考核评价,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董事会建设试点企业董事会、董事考核评价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监管企业的负责人。对因改制、重组、搬迁等原因,企业处于非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负责人,由省国资委另行考核,具体考核事项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国资委,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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