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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南保卫局
释义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主张变法维新的湖南按察使黄遵宪得到湖南巡抚陈宝箴等人的支持,上奏清廷:“警察一署,为凡百新政之根柢,若根柢不立,则无奉行之人,而新政皆成空言”。同年二月,获准在长沙筹建湖南保卫局,是为湖南长沙设立警察机构之始。保卫局由官商合办,设于长沙城内,由黄遵宪任总办,下设会办大员1人,委员4人,由官方派员充任;另设会办1人及议事10余人,由地方绅商推举;并于长沙城厢内外设东、南、西、北、外东、外西6个区分局,各分局下设6个小分局。其主要职责为“去民害,卫民生,检非违,索罪犯。”保卫局附设5个迁善所,专门从事收容游荡滋事以及经各分局断定罪行尚轻需要迁善的人员,或充当劳役,或令其学艺,对改过自新的予以释放,经教育不改的则送府、县处理。保卫局及其分支机构共286人。“戊戌政变”后。撤销保卫局,归属保甲局。光绪二十八年(1902),改为湖南保甲团练总局。光绪三十年(1904)长沙开埠后,增设长沙商埠巡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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