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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北省摄影家协会章程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它,英文译名为“HUBEI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BPA"。

第二条,它是湖北地区各民族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自愿结合的专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本会主席团及其常设工作机构在湖北省文联党组领导下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它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发展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繁荣和发展湖北摄影艺术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它是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中国摄影家协会的指导,社团登记机关为湖北省政府机关社团登记处。

第五条,它会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湖路翠柳街1号,邮政编码:43007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它业务范围

(一)本会致力于繁荣和发展摄影艺术创作,发展摄影艺术理论、组织和推动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树立精品意识,深入生活、加强实践、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不断提高摄影艺术水平,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努力创造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深受广大群众欢迎、无愧于社会主义时代的摄影艺术作品。

(二)本会以最广泛团结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为己任,鼓励和倡导勤奋务实、开拓进取、团结奉献的精神,奖励摄影艺术创作、摄影理论和组织工作优秀人才,重视、支持基层摄影组织和群众业余摄影活动的开展,积极培养新生力量,不断促进摄影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三)本会为让世界更多了解湖北,为使湖北走向世界积极促进我省与国内外摄影艺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扩大湖北省摄影家及其摄影作品在国内外的影响。

(四)本会对省内各市、州、各行业(产业)系统摄影组织有联络、协调、服务和在业务上进行指导的责任。

(五)本会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本会会员从事摄影艺术创作以及摄影艺术作品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在摄影行业(科学)领域内有一定的成就和影响;

(四) 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由主席团审查批准;

(三) 按时交纳会费;

(四) 由协会发给制式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理事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个别超过60岁不满65岁需要进入理事会的,须经省文联党组同意并报省委宣传部批准。身体状况要健康,以能参加必要的工作为基本条件,已离退休的文艺家原则上不再作为理事候选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主席团,设正主席——人,副主席若干人。正、副主席候选人须是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并由新——届理事会选举产生。候选人由省文联人事部门征求本届主席团和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建议名单,经党组审议,报省委宣传部批准后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驻会干部担任或兼任,其人选由主席、副主席提名,经省文联党组批准任命。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团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主席团正、副主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摄影领域有较大的成就和影响力;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本会法定

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组织主席团会和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主席团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财务由省文联财务科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05年11月19日它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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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