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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释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推进武汉城市圈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武汉城市圈综改办”)、湖北省推进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简称“省鄂西圈办”)、湖北省能源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依据国家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意见,及时修订调减省级投资核准目录,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和省规划内、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将工业行业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

3、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的职责。

(三)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四)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

(五)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全省经济运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物价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并提出建议;负责全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论证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方案;负责有关专项改革开放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组织对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以及开放开发城市和地区建设发展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有关问题。

(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提出全省重点项目计划草案;安排省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会同相关部门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负责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组织拟订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落实西部地区开发、振兴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长江经济带建设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省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的责任,提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的政策建议;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提出全省对外贸易发展战略。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承担省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二)参与拟订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国防交通保障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交通战备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交通战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3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事务、会议组织、文电档案管理、政务信息、提案建议承办、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访、目标责任制管理、督办等机关日常政务;承担机关财务、部门预算、资产管理、保密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重要政策文件;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承担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工作;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和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提出全省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全省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分析研究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时提出措施建议;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研究改革和完善年度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全省发展改革委系统经济形势监测分析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拟订并协调安排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承担省经济形势分析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省武汉城市圈综改办改革试验综合处)。

研究全省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跟踪调查研究改革开放重大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关系重大的深层次和全局性问题进行超前研究;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上市公司有关问题。承担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总体策划;负责综合配套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论证;负责综合配套改革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研究省内有关投资的调控政策,提出计划期内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状况;提出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省预算内投资计划;负责全省财政性资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七)服务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服务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服务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负责全省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并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承担省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对外经济处(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办公室)。

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外贸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负责组织安排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申报;组织安排和监督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实施和资金的使用;商有关部门拟订地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制全省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并负责指导和监督计划的实施。承担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地区经济处。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协调与周边省市的区域合作;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拟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和地震预防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以工代赈计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或参与编制重点流域、湖泊综合治理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重点流域综合整治规划项目。承担省“数字湖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省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提出我省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长江经济带开发开放、鄂西地区大开发的战略、规划、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布局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并协调实施;争取国家相应的政策、项目、资金支持;负责我省与中部地区省份的联络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处。

研究提出全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重大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编制农业(水产、畜牧)、林业、水利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提出调控措施和政策建议;参与研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等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十二)能源一处。

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能源行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拟订电力及新能源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提出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和电网发展布局及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参与协调有关电价的测算报批和监管工作;指导能源科技进步和能源装备工作;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十三)能源二处。

拟订全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含管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含管道)发展布局及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含管道)的行业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和煤矿安全改造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履行政府能源对外合作和管理职能;协调能源储备工作。

(十四)综合交通处(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负责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综合平衡及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衔接项目布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有关交通建设项目;衔接平衡全省交通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专项资金计划;参与研究、审核交通战备发展规划和计划。承担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城市圈城际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省交通战备办公室。

拟订全省有关国防交通规定;规划全省国防交通网路布局;拟订全省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和物资储备计划;负责全省国防运力动员和征用;组织全省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应用;指导、检查、监督全省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国防交通建设的有关问题。

(十六)工业处。

提出全省推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工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组织拟订跨部门的工业发展政策;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统筹工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按规定权限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合资项目)审核、审批、核准、备案;组织协调全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体系建设;拟订全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源型城市转型及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承担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的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十八)高技术产业处(省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承担省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生物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显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省人民政府节能办公室)。

综合分析全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承担省人民政府节能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应对气候变化处。

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承担省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工作。

(二十一)社会发展处(省鄂西圈办综合处)。

综合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高校和中专招生年度计划并监督计划实施情况;组织拟订和审核各类学校总规模、高等学校校园总体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高等学校的审核报批、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管理;编制社会发展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社会发展省财政性建设投资。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的总体规划、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对外宣传、信息收集发布和综合性会务准备等工作。

(二十二)财金贸易处。

研究分析财政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按分工核准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建议,参与重要价格制定;牵头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研究提出全省物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负责物流业重大项目的规划布局与审核;负责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的监控和协调,研究和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三)重点项目管理处(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审核,参与省级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及可行性研究的审查工作;承担全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标准定额工作。承担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二十五)开发区管理处(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拟订和督促落实全省开发区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指导拟订和审核各级各类开发区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开发区设立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开发区发展建设的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承担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人事处。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

(二十七)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各地和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八)省武汉城市圈综改办改革试验协调处。

负责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专项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及改革实施方案等的衔接工作;负责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重大事项的综合协调;负责“五个一体化”的推进协调工作。

(二十九)省武汉城市圈综改办改革试验督办处。

负责省委、省政府和领导小组关于试验区建设决定事项、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执行情况的督办工作;负责试验区重大政策、部省合作机制、一体化推进工作的衔接落实;负责改革试验项目资金组织安排及改革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督办落实;负责组织综合性和重大改革试点的综合评估工作。

(三十)省鄂西圈办协调处。

负责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市(州、林区)及其县(市)级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组织方案等衔接落实工作;负责“三库五场”等相关资源整合的推进协调工作。

(三十一)省鄂西圈办督办处。

负责省委、省政府和领导小组关于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督办落实;负责综合性政策和重大改革试点的综合评估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省武汉城市圈综改办专职副主任(副厅级)1名,省鄂西圈办专职副主任(副厅级)1名,省能源办专职副主任(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43名(含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6名,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能源办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7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能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管理;负责全省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全省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负责全省核电管理,提出全省核电布局、准入条件,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电价制定、整顿、改革;负责电力投资项目的管理;指导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及改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年度发电总量目标,分解下达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安排平衡全省电力生产。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负责拟订电力经济技术政策和推进全省电力体制改革;编制全省发电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负责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价调整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域划分工作。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方面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提出铁路建设发展规划,负责铁路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协调,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铁路建设项目,承担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铁路行业管理协调,指导铁路运营服务文明窗口建设。

(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拟订,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商务厅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上报。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商务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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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6:4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