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胡燕来 |
释义 | 一、基本情况胡燕来,男,湖南岳阳人,1969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上海律协劳动法研究会委员,曾荣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奖,现任职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 胡律师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评为上海市卢湾区优秀律师,还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办案标兵,曾被人民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其多次接受环球时报、上海电视台、新闻晨报、东方早报、上海法制报等媒体专访,并多次应邀担任《东方大律师》节目现场嘉宾,曾多次应邀出席全国性的法律类学术论坛。 《胡律师网》及其“劳动法论坛”是其个人主页,专门研究劳动法,通过该网站可以及时关注行业新闻、讨论热点话题、了解劳动法律政策的立法新动向、报道劳动仲裁诉讼新案例和探讨新的实务操作口径等。同时,其新浪微博@胡燕来在业内影响较大,特别是《咨询实录》2000问系列风格独特、精炼实用,对HR的实务操作帮助很大。 二、擅长领域1、规章制度设计,劳动仲裁诉讼,裁员安置和工资集体协商。 2、独家研发法律产品:《动态股权激励实施方案》(含配套使用的动态股权激励计算器) 三、主要科研项目1、人力成本优化与规章制度设计 2、企业用工管理系统建设与风险防范 四、主要论文1、《HR实务操作必备手册》(始发表于2008年9月,现已14次修订) 2、《劳动法治化背景下船公司用人风险与对策》(发表于2010年《上海律师》杂志) 3、《立遗嘱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发表于2010年《上海律师》杂志第2期) 4、《“人肉搜索”之法律思考》(发表于2008年9月《上海律师》杂志) 5、《完善法制破解信息网络传播权难题》(发表于2008年7月25日《中国知识产权报》整版专题刊登) 6、《刑事办案实用手册》(发表于2009年6月《天胡网》) 7、《浅析贪污罪的数额认定问题》(发表于2009年10月核心期刊《消费导报》杂志) 8、《贪污罪犯罪主体问题研究》(发表于2009年10月核心期刊《社科纵横》杂志) 五、主要客户1、金枫洒业(上市公司) 2、益民股份(上市公司) 3、联创世纪教育训练集团 4、恩威集团 5、石库门(中国驰名商标) 6、天极集团(中国IT最大的数字传媒集团) 7、长虹集团 8、和洒(中国名牌) 9、影响力集团(中国企业教育培训第一品牌) 10、东江集团 11、天诚线缆集团 12、上海园林 六、其他作品《劳务派遣向谁主张双倍工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双倍工资的性质?》《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如何确定?》《没签合同不付双倍工资的情形?》《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期满未续订要付双倍工资吗?》《经济补偿分段计算及相关依据?》《付了经济补偿还支付双倍工资吗?》《事业单位有经济补偿规定吗?》《双倍工资要不要三倍封顶?》《员工解除是否要付经济补偿?》《双倍工资最多可要求多少个月?》《特殊劳动关系要支付经济补偿?》《船员劳动纠纷可要双倍工资吗?》《协商解除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合同无效要不要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的类型?》《双倍工资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应当何时支付?》《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经济补偿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什么是双倍工资?》《违法解除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的时效?》《合同无效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双倍工资从何时起计算?》《企业改制经济补偿年限计算?》 《上海市经济补偿分段计算及相关法律依据》《如何把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胡某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约定效力的判断》《合同期限变更应当协商一致》《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停薪留职约定的效力》《非全日制用工计酬标准有限制》《派遣员工可选择参加或组织工会》《奖金可以视作预发的工资吗?》《世界劳动法发展概况》《如何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强迫用工》《特殊待遇不能成为约定违约金理由》《集体协商的代表如何产生》《没有约定试用期如何处理》《我国劳动关系将日趋多样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终止要付经济补偿?》《疑难案件研究: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期满》 《解除医疗期满员工要注意的问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劳动教养、被处拘留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如何判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效力》《劳动合同不能仅约定试用期》《不得以员工在试用期为由不交社保金》《订立集体合同的流程》《新型劳动关系逐步确立的几个表现》《装修队员的工伤该由谁赔付?》《合同履行地变更是否属于情势变更》《能与被判缓刑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吗》《有关加班工资问题严重失职行为的认定问题》《不要在“探亲假”上误导老百姓劳动合同不因单位改制而终止》《操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条款常见错误》《可以追回职工的工资作为处罚吗》《什么是劳动法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履行》《什么是集体劳动合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立法面临的问题》《劳动争议处理需要哪些实体法律依据》《承揽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劳动防护用品买卖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派遣单位不可以招用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可以长期使用非全日制工人》《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在财务上的处理》《不能将未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派遣外企工作》《派遣企业关停并转时派遣人员的问题》《试用期在劳务派遣中的运用》《如何理解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对员工提前三十天解除通告的理解与执行》《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保安公司派员服务可选择的经营模式》 《劳务派遣与劳务承包的区别》《约定用代通金代替提前30天通知是否合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或标准》《员工不提前通知离职要支付违约金吗?》《农民工工作时间计算问题》《老员工主动辞职以获取补偿金是否合法?》《合同期内提出辞职是否属于违约?》《派遣单位逃逸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未到期解除合同企业要支付违约金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解除吗?》《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是否有必要》《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同意终止的处理怎么办》《2009年度劳动法新规定汇总回顾文章》《15年工龄且离退休不足5年员工辞职》《企业可以禁止员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生效后补办内退手续合法》《非全日制转全日制用工工龄是否连续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相关规定汇总》《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法律规定汇总》《最低工资的含义》 《返聘人员违纪是否按在岗员工对待》《双重劳动关系法律问题》《内退职工增加工资要求能否得到保护》《支付赔偿金后是否还要支付经济补偿》《民事诉讼当事人如何申请再审》《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申请再审、执行条款》《《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经济补偿如何给付》《法院民事(劳动纠纷)案件立案受理流程》《企业改名后劳动合同是否要重签》《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福利待遇》《企业更名后原制度效力与变更程序》《人事代理制是否属于三种用工形式》《内退员工期满后可以不签劳动合同》《人事改革与经济性裁员的关系》《员工离职但档案未转企业如何处理》《内退是否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项目承揽单位采取劳动派遣较好》《试用期内是否要为其办理社保》《相隔多长视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合同》《劳动者与企业约定不缴社保违法》《临时性用工也应当及时缴纳社会保险》 《谈谈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时效问题》《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由母公司代签的效力》《法定代表人委托分支机构负责人代签合同的效力?》《与医疗期相关的法律问题汇总》《员工故意隐瞒先天性疾病的处置》《对高管易岗易薪是否需要合同特别约定?》《有关病假工资相关法律问题汇总》《有关节假日及加班费法律问题汇总》《女员工保护法律问题汇总》《职业病相关法律问题汇总》《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法律问题汇总》《与特种作业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汇总》《分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效力》《老板跑了怎么办?》《没有工会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如何进行?》《工时制度与加班中的几个问题》《营销人员工作地点的变动问题》《无固定期限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处理》《关联企业间借调中涉及的问题》《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订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补签合同期限是从何时签订》《职工代表意见与企业利益不一致的应对》《企业主要人力资源成本开支项目汇总》《企业员工入职法律风险与防范技巧》《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违约金》《残疾人就业与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员工罢工是否合法》《员工离职类别与基本要求》《试用期管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HR为什么要谨慎使用“offer letter”?》《如果理解劳动仲裁程序中止》《HR巧用优惠政策节约用工成本简明问答》《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标准》《哪些情形可以视为是劳动合同书面变更》《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合法权益》《上海假期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途径》《累计病休和连续病休医疗期的计算问题》《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汇总》《紧急情形下劳动仲争议案件的处理》《船员劳动关系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运用》《上海假期工资计算标准》《未签订书面合同无须支付双倍工资的认定》《什么是流质禁止和流押禁止?》《因病或非因工作负伤长期不能工作企业应对办法》《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认定》 《劳动争议中赔偿金支付应当分段计算》《劳动仲裁诉讼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风险提示》《劳动仲裁中有关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总经理CEO聘用或解除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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