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胡丛华 |
释义 | 简介胡丛化,男,现年45岁,天津新港海关原副关长,曾于1999年被评为第二届“中国优秀青年卫士”。现因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12年4月下旬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胡丛华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媒体报道天津新港海关原副关长胡丛华涉嫌受贿被公诉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涂铭、李京华)45岁的天津新港海关原副关长胡丛华因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记者1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1999年5月至2010年6月间,胡丛华利用担任天津海关调查局稽查处副处长、天津海关调查局副局长、天津新港海关副关长的职务便利,在查处多家公司涉嫌走私、逃税等案件中,为这些公司逃避刑事处罚、得到从轻处理,并帮助一些公司低报价格通关、违规申请设立出口查验监管场库。为此,胡丛华先后收受上述公司及公司负责人贿赂共计100多万元及一辆价值30多万元的轿车。 公诉机关认为,胡丛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查明1999年5月至11月间,胡丛华利用担任天津海关调查局稽查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在查处北京地极通办公设备公司涉嫌走私的案件中,为该公司逃避刑事处罚及接受该公司业务部经理夏克明举报其他公司涉嫌走私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及夏克明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和广州本田雅阁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30万余元。 2003年到2010年间,胡丛华利用担任天津海关调查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受贿86万元。开庭时,胡丛华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胡丛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胡丛华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同时揭发检举他人涉嫌犯罪,有立功表现,且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依法对胡丛华减轻处罚。法院根据胡丛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