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侯伍杰 |
释义 | 1945年9月生,山西盂县人,1966年入党,1967年参加工作,先后任吕梁地委组织部副部长、长治市委副书记、阳泉市委书记、山西省委宣传部部长、山西省委常委兼太原市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等职。 2004年12月9日,因涉嫌受贿,构成严重违法违纪,侯伍杰被停职并立案查处。2006年09月18日,山西原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侯伍杰有期徒刑十一年。 个人简介侯伍杰,男,汉族,1945年9月生,山西省盂县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6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7年7月参加工作后在天津警备区独立师农场锻炼,任大学生连副班长; 1970年后任岚县东土峪良种场干部,岚县革委会政工组、组织办公室干事,吕梁地区革委会政治部干部、办公室干事,地委组织部干部科干事、副科长; 1977年任吕梁地委组织部副部长;1983年入中央党校培训部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85年7月中央党校毕业后借调省委组织部工作1年;1986年任长治市委副书记; 1990年任阳泉市委书记;1991年当选为六届省委委员; 1995年任省委宣传部部长;1996年当选为七届省委委员;1997年任省委常委,2000年1月兼任太原市委书记,同年9月不再担任省委宣传部部长,2001年9月不再担任太原市委书记。 2001年9月,侯伍杰不再担任太原市委书记,不久担任省委副书记,其工作侧重于意识形态方面。2004年下半年,侯伍杰兼任省委党校校长。 2004年12月即被“双规”并宣布停职。2005年,山西省原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因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成为山西第一个落马的省级高官。 最后陈述我原是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干部,今天站在被告人席上感到非常羞愧,非常悔恨,我诚恳接受法庭代表法律代表人民对我的审判。 我1945年出生,在学生时代就积极要求进步,在大学时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并主动要求到最艰苦的地方去,毕业时我被分配到山西省条件最艰苦的吕梁山区。从县里到地区,一干就是十六七年,自己也由一名刚出校门的青年学生成长为一名领导干部。就在自己担任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期间,因为一时不慎犯了极其严重的错误,自己也从一名领导干部成为了一名罪犯。 回顾这样一个大起大落的人生经历,我感慨万千。在邵建伟(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原局长,曾任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2005年11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给我送钱的时候,我确实感到很突然也特别反感,也很害怕,当拒收不成他放下钱跑掉时,我确实想过要把钱还给他,后来也曾多次给他退钱,但一直没退成。为什么一直没有退成,自己也没有采取其他果断措施,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自己不想和他撕破面子,觉得应该和他把话讲清楚,然后把钱退掉就行了。而我错就错在这儿,党风问题是关系执政党存亡的关键问题,而自己却把这样一个关系党的生命的重大原则问题当做了个人的问题,这些钱从一开始就应该坚决不收,在退不掉的时候也应采取果断措施把钱上交给组织。这种又要退又要考虑方法的思想就是一种对犯罪纵容和包庇的行为,就是丧失党性原则的表现,其结果是害了自己。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个人犯错误不一定要有思想准备,往往在一件事上丧失原则,就可能犯下天大的错误,形成犯罪,造成不能挽回的损失。我的教训就深刻说明了这个问题。现在我追悔莫及,但后悔已晚。 另外,自己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始终经得住金钱的诱惑。在给邵建伟退钱时,就因为自己在潜意识里曾产生过动摇,致使退钱不坚决,措施不够果断。如果自己当时坚持原则,还是能用其他办法把钱退掉的,实在退不了也应上交给组织。如果当时我这样做了也就不会有今天这个结果。说到底还是自己的意志不坚定,才导致了今天的犯罪。 作为一个长期从事领导工作并已走上重要领导岗位的老同志,我本应在履行党的宗旨、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党的纪律等方面身体力行,做好工作做出表率,但由于私心贪念,犯了极其严重的错误,以致形成犯罪,自己的行为辜负了党的培养和人民的信任,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我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亲手毁掉了自己的一生。 在党组织找我谈话之前,尽管自己思想斗争激烈,压力很大,但我知道不能一错再错,应正确面对,因此在谈话的第一时间里,我主动坦白交代了自己的问题,并随即向组织上交了赃款赃物。在以后中纪委和北京市检察机关对自己的审查过程中,我都积极主动配合,因为我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理。虽然自己已经被开除出党,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我会用自己的教训来教育家人和子女,不要埋怨任何人,要正正派派做人。我今后在改造中也要认真学习,在自己的有生之年为党和人民再做一些有益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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