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红楼梦学会 |
释义 | 红楼梦学会, 成立于1980年7月,是以曹雪芹与《红楼梦》为研究对象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红楼梦》研究者、爱好者,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为推动我国《红楼梦》研究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在开展各项活动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接受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学会概况登记证号:社证字第4250号 会长:张庆善 副会长:蔡义江 林冠夫 胡文彬 张锦池 孙逊 石昌渝 秘书长:孙玉明 业务范围: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咨询服务。 学会任务(1)鼓励会员努力学习并运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积极从事红楼梦学术研究、教学和编辑出版工作。 (2)根据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组织会员开展学术讨论,活跃学术思想,提倡实事求是、谦虚谨慎的学风。定期举办全国性的《红楼梦》学术讨论会。 (3)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同台湾省、 港澳地区红学家们联谊,促进中外红学界的交流。参与筹办国际性的《红楼梦》研究会。 组织机构总会设在北京,分会遍及中国各地,其中分会有: 辽宁省红楼梦分会 黑龙江省红楼梦分会 江苏省红楼梦分会 上海市红楼梦分会 贵州省红楼梦分会; 山西省高等学校红楼梦分会 浙江平湖县红学会 上海松江县红学会 历届会长 吴组缃 冯其庸 林冠夫 中国红楼梦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红楼梦学会”,简称“中国红学会”(英文译名:The Society of “A Dream of Red Mansions”)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红楼梦》研究者、爱好者,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为推动我国《红楼梦》研究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在开展各项活动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北里甲1号2425室 邮编:10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鼓励会员努力学习并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从事《红楼梦》学术研究、教学和编辑出版工作; (二)努力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究,活跃学术思想,提倡实事求是、科学严谨、谦虚谨慎的学风; (三)本会每2至3年举行一次全国性的《红楼梦》学术研讨会; (四)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同港、澳、台与海外红学同仁联谊,促进广泛的学术交流; (五)组织和参与筹办国际性的《红楼梦》学术研讨会; (六)鼓励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成立分会。分会可参照本会章程,并结合当地情况,进行组建和工作。分会在行政上由当地文化学术主管机构领导,业务上与本会发生联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基础; (四)在国家正式出版物发表过两篇以上(含两篇)《红楼梦》研究文章,或改编发表过《红楼梦》戏剧影视剧本,或在《红楼梦》剧目演出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在其它方面对红学事业有所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一名以上正式会员介绍或推荐; (三)由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2—3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候选人选,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2—3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全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设立秘书处,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 2004年10月11日,在江苏扬州举行的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南科技大学红楼梦学会一、学会创造史 河南科技大学红楼梦学会成立于2008年四月初,学会的宗旨是:弘扬学术精神,推广古典文化,普及红楼经典,服务科大学生。 红楼梦学会隶属于河南科技大学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团委,由学院学生自发组织,以宣传古典文化,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为主要活动内容的社团。本社团以服务于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科大学术精神,创造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激发同学们对古典文化的兴趣,提高同学们素养,让同学们更多的了解红楼梦的经典之处,锻炼同学们的交际与团队协作能力为目的。 《红楼梦》作为中国古典文学中一部伟大的著作,以其深刻的内涵、深沉的思考、华丽的语言、精巧的结构和诸多无法破解的谜团,吸引着无数读者的眼睛和心灵,无数学者为之倾倒,尽毕生之心血探究红楼奥秘。 在科大独特的人文氛围下,红楼梦学会必将为广大红楼爱好者提供一片心灵深处的休憩之地、精神净土。 二、精品文化展 (一) “红楼梦文化月”。每年十一月份期间将举办系列活动其中包括: 1、红楼梦人物画展。 2、红楼梦诗词曲赋赏析征文大赛。如:葬花词,金陵十二钗判词对其命运的暗示,枉凝眉,宝黛 “柳絮词”比较等。 3、红楼梦风采大赛。包括:红楼梦歌曲大赛,红楼梦诗词朗诵大赛,红楼梦经典片段表演大赛等。 4、开展“‘红楼梦解’大赛”让参赛同学把自己对红楼梦谜团的理解表达出来。如:秦可卿早死之迷,芙蓉花神究竟是谁等。 (二)定期举办红楼知识交流会,分析作品产生的社会背景,人物复杂性格形成原因;欣赏作品的语言艺术,红楼梦中的“谐音”运用手法等等。 (三)定期欣赏87版红楼梦影视经典片段。 (四)女生节期间开展系列活动。包括: 1、辩论赛。如:薛林究竟哪个更为完美,更能够掌管大观园;王熙凤能否适应现实生活 2、欣赏87版红楼梦影视经典片段以及87版红楼梦人物服装、头饰及造型等。 3、红楼梦知识讲座:刘姥姥的处世技巧;警幻仙姑指演十二曲的意旨;妙玉清高洁癖性格形成的必然性等。 三、精品活动演 自学会成立以来,尤其是对08级的招新结束后,在学会全体成员的努力下,已经举办过的活动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其中包括08—09学年上届成员堪称完美的精品活动安排,新一届成员08—09下学期已举办的回味经典红楼活动,具体包括: (一)08—09上学期:“红楼梦大学生”讲座,“红楼梦约”大型古典舞,夜话红楼---红楼梦中人的故事,桃花潭水的记忆征文,魅力红楼系列之音乐养生篇、园林篇、诗词语言篇和服饰篇,“茉莉花”经典老歌比赛,枕上诗篇,杏园棋艺,书坛画苑,红楼梦约—琴棋书等。 (二)08—09下学期:“忆魅力红楼,品经典视频”(已举办),陈晓旭周年祭,百家讲坛,红楼梦专家讲座等。 “我们的目的就是让同学们对中国古典文化的理解,使博大精深的中国古典文化深入人心。通过《红楼梦》这一部博大精深“百科全书”,同学们可以了解封建社会当时的文化,诗词,音乐,饮食,建筑等文化精髓,并最终达到弘扬中国古典经典文化的目的。”红楼梦会长如是说。 重庆师范大学红楼梦学会重庆师范大学红楼梦学会 重庆师范大学红楼梦学会创建的构想由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文博学院(现为历史与社会学院)的钟振林最早提出,得到了包括文学院、教育科学学院相关同学的大力响应。重庆师范大学红楼梦学会筹备委员会于2010年10月31日上午成立,由历史与社会学院的钟振林担任组长,由文学院的孙朝平、孙畅担任副组长,组员包括文学院的彭晓娅、熊艳、魏岚,历史与社会学院的杨江、马林荣,教育科学学院的华骊韵。在一年的时间里,筹备委员会又吸收了文学院的闫伟光、谭染、姚欣等同学。红楼梦学会筹备委员会具体负责在重庆师范大学注册成立重庆师范大学红楼梦学会及创建本学会专业学刊《重庆师范大学红楼梦学刊》的具体事宜。经过历时一年的准备,重庆师范大学红楼梦学会筹备委员会于2011年9月22日递交申报材料,期间得到了文学院雷学军、杨梅老师和历史与社会学院戴真利、唐小勇老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得到了校学生会副主席王梓翾、社团部原副部长邓瑞珍的支持。2011年10月9日,重庆师范大学学生会社团部正式批准关于成立重庆师范大学红楼梦学会的申请。2011年10月10日重庆师范大学红楼梦学会正式成立。 重庆师范大学红楼梦学会是重庆师范大学唯一致力于专业研究《红楼梦》的学生社团,本学会在重庆师范大学党委、团委、文学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重庆师范大学红楼梦学会的各种活动将以红楼梦研究为中心,为喜爱《红楼梦》的同学提供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通过本学会的宣传和定期的讨论,加深“红迷”学生对《红楼梦》兴趣,以及对《红楼梦》的理解。也让学生在学习交流的过程中感受中国古典文化的深刻魅力,感受《红楼梦》的博大精深,对红学的发展方向有一个比较明确的了解,同时有利于培养大学生严谨的治学态度、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为“红学”在广大同学中的普及宣传贡献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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