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洪湖市环境保护局 |
释义 | 六、直属单位(环保科研所 市环境监察大队 环境监测站 环境监察中队、府场环境管理所) 七、领导信息(夏志能(党委书记、局长) 施德南(党委委员、副局长) 陈行斌(党委委员、副局长) 曾祥高(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根据《中共洪湖市委、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发〔2010〕4号)精神,设立洪湖市环境保护局,正科级机构,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排污费征收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 (二)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职责。 (三)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和监督管理职责。 (四)增加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增加指导生态文明创建、推动全民环保行动、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职责。 (六)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落实国家减排目标职责和环境监管、监察职责。 (七)加强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订环境保护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地、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五)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核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政策、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九)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参与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参与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和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市涉外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指导各地、各单位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 (十五)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政务督察、保密、信息、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工作;对业务科室的报告、文件、总结进行文字把关和修定;归口管理宣传教育、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中央、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监督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以及局属二级单位财务审计监督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报批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局系统党务、工会、女工、共青团、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绿色创建工作。 (二)环境影响与总量控制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划、规划编制,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负责规划、政策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权限内和荆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除核与辐射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后评价工作;协助做好市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汇总提出区域、流域和行业限批建议。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编制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数量和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建立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制度;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负责环境监督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写和发布洪湖市环境状况公报。组织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各类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保审查;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负责排污许可;负责进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负责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 (三)污染防治与辐射管理科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城区土壤、噪声、光、恶臭、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组织拟订水、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市水环境质量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城区土地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综合环境定量考核制度,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组织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参与核与辐射安全、承担放射性废物和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技术应用监督管理,对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承担市辐射和危险废物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四)环境应急与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协调市12369受理中心工作和全市环境信访工作;负责处理重特大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环境法制宣传等活动。 (五)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功能区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考核。 纪检监察和工会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任总工程师),纪检监察组组长1名(派驻),工会主席1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另核定机关工勤岗位1个。 五、其他事项(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直属单位环保科研所1、负责收集、整理、完善环境保护科技资料,为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环境综合整治以及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科技支撑; 2、会同监测站开展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工作; 3、参加本市环境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4、组织开展全市环保科技推广活动,促进全市循环经济发展; 5、配合局综合管理科开展相关的环境管理工作; 6、配合监测站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工作; 7、负责编制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8、负责环境科学学会工作; 9、对口联系民政社园、科协等部门和组织,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10、完成市环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环境监察大队1、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城区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核定工作; 2、依据市环保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4、定期向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报送环境监察月报表; 5、参与各类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6、参与全市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对环保行政处罚进行调查、取证; 8、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9、负责辖区内自然生态保护监察和农业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10、完成市环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环境监测站1、负责对全市水体、大气、噪声、土壤、生物、放射性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收集、储存和整理各类环境监测数据资料; 2、定期向市环保局和上级监测部门报送监测数据,负责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 3、协助上级开展本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本市区域内环境质量评价; 4、参与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 5、对市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 6、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开展排污费核定提供监测数据; 7、参与制定本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完成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8、参与市内各类污染事件调查,为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9、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贮存、分析测定等技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测技术不断发展; 10、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参加环境监督活动,组织群众性的环境监测网; 11、完成市环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环境监察中队、府场环境管理所环境监察一中队、环境监察二中队、府场环境管理所工作职责与环境监察大队相同,分管区域不同。 监察一中队分管:新滩、大沙、大同、龙口、燕窝、老湾、乌林、螺山等乡镇。 监察二中队分管:峰口、小港、汊河、万全、黄家口、滨湖办事处等乡镇。 府场环保所分管:府场、曹市、戴家场、沙口、瞿家湾。 七、领导信息夏志能(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市环保局全面工作,主管市环境监察大队。 施德南(党委委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做好市环保局日常工作,主管环境污染防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科研和环境监测工作,分管局综合管理科、市环保科研所、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察一中队。 陈行斌(党委委员、副局长)主管环境法制、行政执法、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信访工作,负责联系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分管局宣传法制科、自然保护科、市环境监察二中队和府场环境管理所。 曾祥高(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主管机关财务、组织人事、党务政工、老干计生、统战后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宣教、纪检监察、群团和系统工会工作,分管局办公室。协助局长管理市环境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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