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衡阳中级法院 |
释义 | 1950年7月1日,在衡阳专署司法科的基础上,成立了湖南省人民法院衡阳专署分院,1950年7月9日,在衡阳市专署司法处的基础上成立衡阳市人民法院。同时,境内各县也先后成立了人民法院。1955年3月,衡阳专署分院变更为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0年,衡阳市升格为省直辖地级市,衡阳市人民法院升格为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83年9月,衡阳境内实行市管县体制,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为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衡阳、衡南、衡东、祁东、常宁、耒阳和城南区、城北区、江东区、郊区11个基层人民法院。1984年,设立南岳区人民法院,此时共辖12个基层法院。其后,耒阳、常宁相继撤县设市,境内法院改为耒阳市、常宁市人民法院。2001年,衡阳市城市区划调整,四个城区分别更名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人民法院。建国以后,境内人民法院名称、领导体制、审判制度、案件管辖等方面有多次变动,自1983年后已相对稳定下来,全市辖12个基层人民法院共46个基层人民法庭,在职干警共1214人。先后有乔明远、张相、韩志平、宋玉坤、李建唐、孙贵岐、郑纯乾、刘炳炎、罗安荣、张开松等10任院长履职。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197人,现有在职干警188人,其中审判员107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21人,占总人数的 11.1%,大学本科学历116人,占总人数的61.7%。本院下设二级副处级部门2个(执行局、法警支队),正科级部门18个(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裁判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室、司法行政处、网络管理处、司法技术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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