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
释义 |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煤炭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划入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三)将原省经济委员会的煤炭生产行业管理职责划入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四)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瓦斯治理职责划入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五)将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划入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六)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培训、依法监管、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煤炭工业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政策规定,参与制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依法对全省煤炭资源勘探、开发建设、生产安全、经营及综合利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贯彻实施国家煤炭行业和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制定全省煤炭行业和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建议。 (三)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责任,指导和监督全省煤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负责组织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负责提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奖惩的建议。 (四)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省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规定的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负责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组织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政策措施;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资金使用情况。 (六)承担全省煤炭行业准入依法监管责任,负责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和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审批矿井的关闭和报废。 (七)负责全省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生产能力管理和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负责监督煤炭行业建设工程主体工程质量。 (八)承担全省煤炭供需平衡协调工作。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管理;依法整顿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研究提出全省煤炭产运需衔接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九)负责全省煤炭行业培训工作。组织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审核发放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十)负责全省煤炭行业技术进步工作。组织煤炭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引进、推广与应用,指导煤炭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活动,指导煤炭行业开展科技成果鉴定。 (十一)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煤炭行业综合统计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发布责任。汇集和分析煤炭工业经济运行动态和安全生产调度信息。 (十二)承办省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及信息安全、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审计、资产管理;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煤炭行业地方法规和重要文件、报告的调研和起草,负责法律咨询、应诉、政策解答和信访工作。 (二)规划发展处(挂省政府瓦斯治理办公室牌子)。 研究拟订全省煤炭行业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并实施煤炭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参与煤炭发展规划编制;负责组织审查向国家和省政府申请投资的改扩建和安全改造项目;负责全省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以及煤矿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组织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政策,组织申报煤层气开发、瓦斯治理与利用项目,负责瓦斯抽采项目设计审批;负责行业内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查上报;审核煤矿企业设立、矿井关闭和报废。 (三)生产技术处。 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依法审批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和井下劳动定员管理;组织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煤炭工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负责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和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煤矿瓦斯(含二氧化碳)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监督煤炭行业建设工程主体工程质量;负责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指导煤炭企业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鉴定验收。 (四)煤炭市场管理处。 负责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统计、分析并通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经济运行情况;研究解决全省煤炭市场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煤炭产、运、需关系;研究制订煤炭近期总量、布局和运行调控方案;负责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整顿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审批、发放、管理煤炭经营资格证;负责组织重点用户和煤炭企业统一订货工作,参与协调省内煤炭铁路运输工作。 (五)安全监管一处。 指导重点煤矿(龙煤集团等国有大矿)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及建立安全长效机制;负责确定重点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奖惩工作;监督检查重点煤矿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对重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参与重点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规定负责全省煤矿矿山救护队的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六)安全监管二处(挂煤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对全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指导和检查地方煤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长效机制;指导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并负责检查和考核奖惩;负责全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情况;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依法查处地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现场处理;参与地方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和煤炭行业安全纠察工作。 (七)人事培训处。 负责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出国人员政审和在职培训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行业职业培训工作;负责培训规划、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考核发证工作;指导全省煤矿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培训基地建设工作;负责开展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和技术等方面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机关党委。按照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3名,工勤人员编制5名。局级领导职数:局长(副厅级)1职、副局长(正处级)2职。处级领导职数:处长10职(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职、总工程师1职,安全监察专员1职),副处长10职。 五、其他事项(一) 煤炭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全省煤炭生产安全规划,参与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制定;负责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煤矿新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须报国家核准的改扩建项目,按国家规定程序申报。 (二)煤炭工业生产和煤炭运输的职责分工。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全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和调运计划制定,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参与重点企业煤炭月编运输计划的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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